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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40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謝順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40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信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速偵字第57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信介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黃信介於民國105 年08月11日14-15時間某時點,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前,見林惠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西元2006年出廠三陽牌101 西西普通重型機車1 部停放於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其所有鑰匙1 把發動電源,竊取該普通重型機車1 部。得手後,供己騎乘代步之用。於同日16時許,林惠珠發現該車遭竊,乃報警處理。黃信介於105 年11月22日18時40分許,騎乘該機車搭載不知情之賴志雄,至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2 段與長興路2 段路口旁某7 ─11便利商店購物後,在該便利商店前準備駛離時為警查獲,扣得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鑰匙1 把。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前開竊盜之犯罪事實,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林惠珠於警詢指述失竊情節甚詳,且有扣案鑰匙1 把、贓物認領保管單01份、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01份可稽。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於⑴100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2 年03月03日,⑵又於101 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接續⑴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102 年12月03日,累進縮刑8 日,於102 年11月2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01份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除有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前案外,曾於95年至105 年間,另犯多次竊盜罪,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01份可據,又犯本件同罪質之竊盜罪,惡性甚重,本件係以其所有鑰匙發動電源行竊上開機車代步,所竊機車為已出廠約10年之老舊中古機車,該機車業經起獲發還被害人,所生危害程度不重,犯後自白犯罪,態度尚佳,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鑰匙1 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供明,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被告竊得之該機車1 部,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五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而其竊取該老舊中古機車後騎乘代步之不法利益,價值亦屬低微,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謝 順 輝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
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
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
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
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40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