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6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張宏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16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俊宏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7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俊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4 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7年4 月3 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於106 年11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案受刑人於:①96年間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以95年度訴字第1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3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61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 年4 月、1 月又15日,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4 月確定;②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士林地院以96年度士簡字第2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再經士林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85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③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9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共2 罪),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④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6年度簡字第8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⑤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4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2 罪)、8 月,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⑥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⑦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59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揭③至⑦宣告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344號裁定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再與上開①②之有期徒刑合併執行,受刑人於97年4 月3 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執畢日期為107 年5 月11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3 月30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16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