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桃簡字第18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桃簡字第18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銀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緝字第1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及更正如下外,餘均引用附件
二、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科、構成累犯前科部分均予刪除,並代之以「甲○○①前於民國97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335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②於97年間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44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確定;③於97年間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以及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9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6 月確定;④於98年間因犯行使偽造文書罪以及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0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3 月、3 月確定;⑤於98年間因犯加重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⑥於98年間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75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⑦於98年間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74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⑧於98年間因犯行使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55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二罪)、5 月(十八罪)確定;⑨於98年間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50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⑩於99年間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7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共卅九罪)確定;⑪於99年間因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訴字第535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確定,上開①②③④⑧⑩⑪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336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年11月確定【下稱甲刑】,於104 年7 月4 日執行完畢(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6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於本案構成累犯),上開⑤⑥⑦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06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下稱乙刑】,上開甲刑、乙刑與⑨罪接續執行,於105 年7月27日假釋中並付保護管束,後假釋經撤銷後,於107 年7月9 日執行殘刑10月(尚在執行中)。」⑵審酌被告介入他人家庭之情況、其行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精神上痛苦、被告犯後於警詢不但矢口否認犯行且出口成髒,態度極為囂張,被告與告訴人之妻甫登堂入室在告訴人家中與告訴人之妻性交畢即為回家之告訴人發現,被告竟腦羞成怒,反質疑告訴人與其妻之相處狀況,甚且還當場帶同告訴人之妻離家之犯後態度極為惡劣,已遠遠超出我國社會最低之道德底線,為文明社會所不能容忍、被告自成年起即前科累累,多至不可勝數,素行不良,舉凡財產犯罪、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販賣麻藥甲基安非他命等犯罪應有盡有,仍不知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桃園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緝字第1725號
被 告 甲○○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街00巷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7年度壢
簡字第2335號、97年度審訴字第34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6月、7月確定;又因贓物、偽造文書、詐欺案件,分別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02號、99年度訴字第
551號、100年度審訴字第535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1年度審訴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6
月(2次)、5月(18次)、4月、4月、3月(39次),上開
毒品、贓物、偽造文書、詐欺各罪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5年11月確定(下稱甲刑。另因竊盜、毒品案件,分別經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8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以98年度審訴字第975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
字第7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8月確定,定應執行
刑1年9月(下稱乙刑)。繼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5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
稱丙刑)。上開甲、乙、丙刑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7月27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於106年5月21日縮刑期
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甲○○明知被
告湯珮如(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許家豪之妻,係有配
偶之人,竟與湯珮如分別基於相姦、通姦之犯意,於民國10
6年12月22日晚間9時30分許前某時,在桃園市○鎮區○○路
000號9樓之2為姦淫之行為,嗣為許家豪到場後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許家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知悉另案被告湯珮如為有配偶之人
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於前揭時間,
確實沒有與另案被告湯珮如發生性行為,伊只是於其他時間
與另案被告湯珮如發生性行為等語。惟查,被告甲○○於前
揭時、地,與另案被告湯珮如發生性行為等情,業據另案被
告湯珮如於偵查中供述明確,並經證人即告訴人許家豪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綦詳,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平鎮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勘察報告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4月9日刑生字第107001667
6號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所辯顯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被
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乙○○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