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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3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何宗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453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呂芳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

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225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芳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然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30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呂芳志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及相關其他判決所處之刑,曾有下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下列各裁判書在卷可稽:

(一)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與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4 號等判決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

(二)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4 號等判決所處之刑,另與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本院104 年度審訴字第1943號等判決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25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確定。該裁定另認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與該裁定其他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間,不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因而駁回此部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三)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經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8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四、依上所述,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是否與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324 號等判決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107 年度聲字第2574號裁定間,有相異之認定。然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既已確定,在未經其他救濟程序予以撤銷前,仍屬有效之定應執行刑裁定,本院自不得單獨將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再與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重複定應執行刑。而排除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後,所餘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亦不得重複定應執行刑。是以,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何宗霖

書記官 蔡竺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有期徒刑8 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8 月6 日  │104 年8 月6 日  │105 年3 月20日凌│
│                │                │                │晨0 時30分許為警│
│                │                │                │採尿時起回溯2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4 年度│桃園地檢105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3844號  │毒偵字第3844號  │毒偵字第2833號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112 號          │112 號          │130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4 月28日  │105 年4 月28日  │105 年10月27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112 號          │112 號          │1301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5 月23日  │105 年5 月23日  │105 年11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一、編號1 、2 與他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                      │
│                │二、編號3 、4 前經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30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       4        │  (以下空白)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3 月20日凌│                │                │
│                │晨0 時30分許為警│                │                │
│                │採尿時起回溯120 │                │                │
│                │小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 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833號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      │        │1301號          │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10月27日  │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定│案    號│105 年度審訴字第│                │                │
│      │        │1301號          │                │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11月21日  │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一、編號1 、2 與他罪前經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2494號裁定│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                      │
│                │二、編號3 、4 前經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1301號判決定應│
│                │    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534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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