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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53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吳軍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53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3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文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驗餘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含包裝塑膠袋壹個毛重零點參伍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前科累犯部分,應予補充為「復於106 年9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桃簡字第21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於同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2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而上開二罪,再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22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徒刑4 月確定,於107 年11月7 日執行完畢。」;同欄二、查獲過程部分,應予更正為「嗣於同年12月21日晚間7 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攔查,楊文凱主動自褲子左邊口袋內取出內含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含袋毛重0.3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3556公克)及玻璃球吸食器1 組之香菸盒,並坦承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後經警為之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文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前述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衡酌被告於5 年內故意再犯同一罪名之施用毒品案件,顯見未能記取前案科刑之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依然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未發覺其犯行前,主動自承上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接受裁判乙節,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移送書及被告之警詢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且刑有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後又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猶無視法令禁制,未徹底戒絕惡習而再犯,顯見其自制力薄弱,無戒毒悔改之意,惟念其所犯主要係自戕身心健康,與侵害他人法益之犯罪不同,暨施用毒品者通常具有成癮性,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有異,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於警詢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驗前含袋毛重0.3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44公克,驗餘含袋毛重0.3556公克),經送驗後,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憑,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此外,扣案之吸食器1 組,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軍良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桃簡字第53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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