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0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緝字第10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凱心(原名鄭杏雪)
- 選任辯護人
- 姚宗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4年度偵字第9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凱心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鄭凱心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⑴先由其同性、同居之友人謝欣芸(涉案部分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確定)基於幫助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購毒者張煒崙聯絡與鄭凱心之見面事宜,復由謝欣芸於各通話間轉告鄭凱心在約定之交易地點與張煒崙見面,鄭凱心即於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10所示之交易時、地,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1 至1-10所示種類及價金之毒品予張煒崙,並收取價金。⑵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如附表一編號2-1至4-1所示之購毒者聯絡見面事宜,嗣即於如附表一編號2-1至4-1所示之交易時、地,販賣如附表一編號2-1至4-1所示種類及價金之毒品予李春生、范啟明、朱盛嶔等人,並收取價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凱心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謝欣芸及如附表一所示各購毒者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毒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及104年6月4 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04年6月16日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凱心如附表一編號1-3、1-6、1-7、1-8、1-10、2-
1、2-2、3-1、3-2、3-3、3-4、3-5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 1-1、1-2、1-4、1-5、1-9、4-1 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而分別持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各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行,皆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依99年度聲字第49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於民國100年9月1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0 年11月24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斟酌後,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惟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㈢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均減輕其刑。又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固基於牟利之意圖,惟其販賣海洛因之數量尚微,與其他販毒集團大量販賣毒品並可獲得厚利之情形比較,所生危害相對輕微,而其法定本刑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後,其最低度刑雖已降為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然縱科以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並有傷人民對法律之情感,即就全部犯罪情節觀之,當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予以酌量減輕其刑。再被告有前揭刑之加重及減輕事由,依法應先加後減(就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並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我國社會之安寧秩序及國人之身心健康可能產生之危害至鉅,政府三令五申禁絕毒品交易,竟仍意圖營利販賣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予他人,其行為非但戕害施用毒品者之健康,同時助長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然考量其各次販賣毒品之數量均非龐大,情節尚非嚴重,且犯後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復參酌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各次犯罪所涉情節輕重有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規定。查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一、二級毒品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如附表編號1-4、1-5、2-1至4-1所示被告持用於聯絡販毒事宜之行動電話(參見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就未扣案之門號000
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為被告多次販賣後持有之剩餘毒品,此業據其供承在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其最後一次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刑即附表一編號2-2、4-1之主文欄內宣告沒收銷燬。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品,為供被告本案各次販毒所用,此亦據其供承甚明,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偵查起訴,經檢察官李旻蓁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購毒者│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價格 │使用門號 │ 主文 │ │ │ │ │ │ │ │ │ ├──┼───┼────┼─────┼───────┼─────┼──────────┤ │1-1 │張煒崙│103年12 │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15日12│區龍岡路3 │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時47分 │段154巷43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弄22之4號 │ │ │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 │ │ │ │ │ │之物沒收。 │ ├──┼───┼────┼─────┼───────┼─────┼──────────┤ │1-2 │張煒崙│103年12 │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19日12│區龍岡路3 │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時59分 │段154巷43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弄22之4號 │ │ │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 │ │ │ │ │ │之物沒收。 │ ├──┼───┼────┼─────┼───────┼─────┼──────────┤ │1-3 │張煒崙│103年12 │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月20日23│區龍山街48│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時30分 │號316室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 │1-4 │張煒崙│103年12 │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月21日20│區龍山街48│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時18分 │號316室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0000000000│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鄭凱心使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用)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門號0000000000號SONY│ │ │ │ │ │ │ │牌行動電話壹支及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均沒收。 │ ├──┼───┼────┼─────┼───────┼─────┼──────────┤ │1-5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日20時 │區龍岡路3 │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44分 │段154巷43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弄22之4號 │ │0000000000│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鄭凱心使 │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 │ │ │ │ │ │用) │動電話壹支均沒收,於│ │ │ │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 │ │ │其價額。扣案如附表二│ │ │ │ │ │ │ │編號3、4所示之物沒收│ │ │ │ │ │ │ │。 │ ├──┼───┼────┼─────┼───────┼─────┼──────────┤ │1-6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6日22時 │區龍岡路3 │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6分 │段154巷43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弄22之4號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 │1-7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2日12時│區健行路之│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2分 │小北百貨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 │1-8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5日17時│區龍山街48│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50分 │號316室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 │1-9 │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30日12時│區龍山街48│35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01分 │號316室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 │ │ │ │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 │ │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時,追徵其價額。扣案│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 │ │ │ │ │ │ │之物沒收。 │ ├──┼───┼────┼─────┼───────┼─────┼──────────┤ │1-10│張煒崙│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30日21時│區健行路之│3000元 │(謝欣芸代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45分 │小北百貨 │ │接聽)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 │ │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 │ │ │ │ │ │ │表二編號3、4所示之物│ │ │ │ │ │ │ │沒收。 │ ├──┼───┼────┼─────┼───────┼─────┼──────────┤ │2-1 │李春生│104年2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21日17時│區健行路附│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1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2-2 │李春生│104年3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3日20時│區健行路附│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4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1 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 │ │ │ │ │ │ │示之物沒收。 │ ├──┼───┼────┼─────┼───────┼─────┼──────────┤ │3-1 │范啟明│104年1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30日18時│區健行路附│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7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3-2 │范啟明│104年2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0日22時│區健行路附│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9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3-3 │范啟明│104年2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6日18時│區健行路附│3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25分 │近之某便利│ │用)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3-4 │范啟明│104年2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9日16時│區清雲大學│3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34分 │附近之某便│ │用)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利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3-5 │范啟明│104年3月│桃園市中壢│海洛因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一級毒品│ │ │ │1日18時 │區中山東路│1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柒│ │ │ │13分 │巷內之某便│ │用) │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利商店 │ │ │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3、4所示之物沒收。 │ ├──┼───┼────┼─────┼───────┼─────┼──────────┤ │4-1 │朱盛嶔│104年2月│桃園市平鎮│甲基安非他命 │0000000000│鄭凱心販賣第二級毒品│ │ │ │18日12時│區新富五街│3000元 │(鄭凱心使 │,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 │ │16分 │某處 │ │用) │年捌月。未扣案之犯罪│ │ │ │ │ │ │ │所得新臺幣參仟元及門│ │ │ │ │ │ │ │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 │ │ │ │ │ │話壹支均沒收,於全部│ │ │ │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額。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 │ │ │2 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 │ │ │ │ │ │,如附表二編號3、4所│ │ │ │ │ │ │ │示之物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明 │ ├──┼───────┼───────────────┤ │ 1 │海洛因8包 │毛重28公克,驗餘淨重24.73公克 │ │ │ │,附表一編號2-2販賣剩餘 │ ├──┼───────┼───────────────┤ │ 2 │甲基安非他命5 │毛重15.3公克,驗餘淨重14.0964 │ │ │包 │公克,附表一編號4-1販賣剩餘 │ ├──┼───────┼───────────────┤ │ 3 │磅秤1台 │本案各次販毒使用 │ │ │ │ │ ├──┼───────┼───────────────┤ │ 4 │研磨機1台 │本案各次販毒使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