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55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15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子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3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子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附表二所示之吸食器參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二)另被告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應就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茲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中已有同為施用毒品犯行,不僅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相同,亦徵其就此類犯行之刑罰反應力甚為薄弱,因認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之執行,本應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透明結晶1 包(含包裝袋驗前毛重0.58公克、淨重0.3026公克、取樣0.0026公克鑑驗用罄),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6 月17日所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卷第77頁)1 份在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並為供被告施用後剩餘之物,且因鑑定機關於鑑定時未將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吸食器3 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 組,應予更正),經被告坦承均為其所有,且係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見毒偵字卷第13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炳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 檢出成分 │ 鑑 驗 報 告 │備 註 │ ├──┼────┼────────┼─────────┼──────────┼────────┤ │ 一 │透明結晶│1 包(含包裝袋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 │ │重0.58公克) │安非他命成分(含包│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中壢分局搜索、扣│ │ │ │ │裝袋毛重0.58公克,│8 年6 月17日所出具之│押筆錄、扣押物品│ │ │ │ │淨重0.3026,因鑑取│報告編號UL/2019/6008│目錄表(見毒偵字│ │ │ │ │用0.0026公克鑑驗用│7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卷第22-26 頁)。│ │ │ │ │罄) │告(見毒偵字卷第77頁│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品名 │單位 │備註 │ ├──┼─────┼──────┼────────────────────────┤ │1 │吸食器 │3組 │1、於108 年6 月3 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被告位於桃 │ │ │ │ │ 園市○○區○○路0 段000 號2 樓住處內扣得。 │ │ │ │ │2、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 │ │ │ │ │ 之物。 │ │ │ │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 │ │ │ │ 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字卷第22-26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