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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馮浩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侯長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第419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侯長煥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削尖吸管壹支、分裝袋伍包及夾鏈袋壹包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侯長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侯長煥分別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扣案物品」欄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該次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各該次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4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民國103 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緝字第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7 年2 月6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被告前開所犯恐嚇取財罪與本案所犯施用毒品罪之罪質不同,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均有異,尚難認本案被告有特別惡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審酌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防止侵害之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綜合斟酌各項情狀,認被告上開犯行無庸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參照)。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就如附表編號二部分,於警詢時供稱:「(警方詢問你有無施用何毒品,你有無向警方坦承施用何毒物?)有,我有向警察老實講之前有吸食過海洛因跟安非他命,沒有吸食其他了。」、「(你是否出於自願接受本分局警方採集你親施之尿液送驗?本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是否經你本人親閱確認無誤後簽名捺印?)是。是,同意。」等語明確(見108 年度偵字第4196號卷【下稱偵字卷】第4 頁反面- 第5 頁),且有勘察採證同意書在卷可考(見偵字卷第14頁),足認被告係主動向員警表示其有施用毒品之犯行,並自願接受採尿送驗無訛,又本院查無員警於被告主動告知並接受尿液採驗前,已有懷疑被告涉有施用毒品犯嫌之具體事證,堪認被告符合自首,爰就附表編號二之施用毒品犯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均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之。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本應戒絕毒癮,詎其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扣案毒品」欄所示之白色結晶1 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編號一「書證」欄編號⑦所示檢驗報告可考,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又該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被告本案該次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52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扣案物品」欄所示之削尖吸管1 支、分裝袋5 包及夾鏈袋1 包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該次施用毒品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明,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書記官 顏伯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施用時間、地點 │ 犯 罪 方 式  │  查獲經過及扣案物  │   主   文    │
├──┼────────┼───────┼──────────┼───────┤
│ 一 │108 年6 月20日凌│以針筒注射之方│嗣於左揭日期上午11時│侯長煥施用第一│
│    │晨3 時許,在桃園│式,施用第一級│56分許,在左列住處為│級毒品,累犯,│
│    │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毒品海洛因1 次│警查獲,並扣得如下列│處有期徒刑陸月│
│    │林段208 號住處。│。            │「扣案毒品」、「扣案│,如易科罰金,│
│    │                │              │物品」欄所示毒品及物│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品。                │折算壹日。    │
│    │                ├───────┤                    ├───────┤
│    │                │以燒烤玻璃球之│                    │侯長煥施用第二│
│    │                │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累犯,│
│    │                │級毒品甲基安非│                    │處有期徒刑貳月│
│    │                │他命1 次。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偵查隊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
│    │證│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                          │
│    │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          │
│    │  │⑤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                                              │
│    │  │⑥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7月10日UL/2019│
│    │  │  /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⑦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台北108 年7月16日UL/2019│
│    │  │  /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
│    ├─┼────────┬───────────┬────────────┤
│    │扣│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  檢 出 成 分 及 用 途  │
│    │案├────────┼───────────┼────────────┤
│    │毒│白色結晶        │壹包(驗餘淨重合計參點│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品│                │捌柒貳壹公克)        │命成分,供被告所有施用剩│
│    │  │                │                      │餘所持有者。            │
│    ├─┼────────┼───────────┼────────────┤
│    │扣│削尖吸管        │壹支                  │被告所有供其本次施用毒品│
│    │案├────────┼───────────┤所用之物                │
│    │物│分裝袋          │伍包                  │                        │
│    │品├────────┼───────────┤                        │
│    │  │夾鏈袋          │壹包                  │                        │
├──┼─┴──────┬─┴─────┬─────┴────┬───────┤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  │施用方式及毒品│  查獲經過及扣案物  │    備註      │
├──┼────────┼───────┼──────────┼───────┤
│ 二 │108 年6 月27日下│以針筒注射之方│於108 年6 月28日凌晨│侯長煥施用第一│
│    │午某時,在上址住│式,施用第一級│1 時許,自行前往桃園│級毒品,累犯,│
│    │處。            │毒品海洛因1 次│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石門派出所接受採尿送│,如易科罰金,│
│    │                │              │驗。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
│    │                │以燒烤玻璃球之│                    │侯長煥施用第二│
│    │                │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累犯,│
│    │                │級毒品甲基安非│                    │處有期徒刑壹月│
│    │                │他命1次 。    │                    │,如易科罰金,│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折算壹日。    │
│    ├─┬──────┴───────┴──────────┴───────┤
│    │書│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
│    │證│②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③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                              │
│    │  │④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0日UU/2019/00000000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93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