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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2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蔡榮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92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姜智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5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當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姜智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殘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支(殘存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稱重)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被告姜智育之前科應更正及補充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617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7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5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繼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0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另因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桃簡字第23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①②所示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3678號裁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與上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於107 年6 月28日縮刑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107 年11月3 日縮刑及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第6 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5 、證據清單項原載「吸食器1 支」,應更正為「殘存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 支(殘存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稱重)」。

(三)證據部分應補充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案物品照片、被告姜智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姜智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至其持有為供本案施用及用剩之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被告曾有如事實部分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按,因之,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屬累犯,並循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揭櫫「為免因須宣告逾最低本刑之刑度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故應秉個案情節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旨,復據後述之理由,是本院認本罪縱科處逾最低本刑之刑度,猶毫無過苛之疑慮,爰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於為本案犯行前,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受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復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判處罪刑確定且均執行完畢,此同有前引之前案紀錄表為憑,詎猶不知警惕,未能記取教訓並戒除施用毒品之劣習,竟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仍存毒癮而未經滌除殆盡,稽此適足表徵其不僅對刑罰之反應力殊為薄弱,尤係怙惡不悛,深存違犯此類罪行之特別惡性以致屢蹈同非,既如是,則固應針對其彰顯之若此特別惡性從嚴懲處,期藉適度延長矯治期間之力俾收使之澈滌己咎之功,惟衡以施用毒品乃戕己身心健康之行為,究對他人法益不生任何直接實質之侵害,反社會性之成份甚薄,是對類此質屬「自傷」之作為施予合宜之懲處藉示行徑之非價兼畀與隔絕毒品之適當期間即可,唯逐一味漸次遞增累堆其刑而以峻罰相加,致應受之刑度遠重於因施用毒品容或衍生之多種實際侵及他人各類法益之犯行,須否如此、果否必要暨存何裨益,有否失卻責、罰之衡平性而逸離應擔之罪責極甚,更是否淪有本末倒置之疑,咸存容具商榷之餘地,末其事後坦認犯行無隱,態度尚可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吸食器1 支,內係殘存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稱重),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 份可證(見毒偵字卷第23頁),又此且為被告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剩餘物,此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述明,再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尤無從與附著之吸食器全數析離,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 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9年度毒偵字第1569號被 告 姜智 男 39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住桃園市○○區○○里00鄰○○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姜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6年7 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25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桃簡字第1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0 年9 月6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於105 年及106 年間,因先後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分別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90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及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107 年6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迄107 年11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詎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 年2 月29日下午3 時許,在桃園市○○區○○里00鄰○○00○0 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3 月2 日凌晨2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攔檢盤查,經徵其同意搜索後,扣得吸食器1 支。

三、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姜智之自白。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施用││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 ││ │ │次之事實。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被告於109 年3 月2 日凌晨2 ││ │察大隊毒品案被採尿人真│時4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尿││ │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 │液檢體編號為109 偵-0275 號││ │ │之事實。 │├──┼───────────┼─────────────┤│3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呈甲基安││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 5 │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物品之事實││ │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 ││ │㈢扣押物品目錄表 │ ││ │㈣扣案吸食器1 支 │ │└──┴───────────┴─────────────┘

二、核被告姜智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並斟酌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加重其刑。至扣案吸食器1 枝,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檢 察 官 林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戴伯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92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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