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麗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218 號),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林麗真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附表二編號1、2 之數量均更正為2 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麗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許可,即任意輸入扣案之藥品,損及我國主管機關對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應予非難,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而本案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是就被告本案犯行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另諭知被告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一所示非法輸入之禁藥,目前扣押於本院贓物庫保管,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上開禁藥業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沒入銷燬,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上開扣案物既尚未經行政機關處以沒入銷燬之處分,且性質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之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部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菸油共4 瓶,均係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向被告購得,已非屬被告所有(其中2 瓶已因檢驗用罄),又現行法令僅規定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須依藥品列管,並未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是扣案電子菸液非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宜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或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電子菸油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1 萬元,有被告民國108 年7 月2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2218 號卷第24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第6838號判決意旨,犯罪所得之金錢若為新臺幣,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鑑定結果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7 │Nicotine 陽 │
│ │ │ │性 │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3 │同上 │
│ │35MG │ │ │
├──┼─────────────────┼─────┼──────┤
│3 │Quintion 東京ばな奈「見いつけたっ │1 │同上 │
│ │」 │ │ │
├──┼─────────────────┼─────┼──────┤
│4 │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 35MG │5 │同上 │
├──┼─────────────────┼─────┼──────┤
│5 │RELX悦刻-霧化烟彈 3% │1967 │同上 │
├──┼─────────────────┼─────┼──────┤
│6 │ALTERNATIVE SMOKING FNL F.n . │30 │同上 │
│ │LaBs( ICEGRAPE)50MG/G │ │ │
│ │ │ │ │
├──┼─────────────────┼─────┼──────┤
│7 │FAMILy TEA 茶族烏龍茶 OOLONG TEA │33 │同上 │
│ │35mg │ │ │
│ │ │ │ │
├──┼─────────────────┼─────┼──────┤
│8 │Hot Head PREMIUM E-JUICE 38MG │36 │同上 │
├──┼─────────────────┼─────┼──────┤
│9 │USALTNATURAL( MilkStrawberry) 30mg│31 │同上 │
│ │、 50mg │ │ │
│ │ │ │ │
├──┼─────────────────┼─────┼──────┤
│10 │DR.EROST 50MG │6 │同上 │
├──┼─────────────────┼─────┼──────┤
│11 │Guava FRIESH │10 │同上 │
├──┼─────────────────┼─────┼──────┤
│12 │SMOOTHIE JUICE(THAL TEA)25MG │6 │同上 │
├──┼─────────────────┼─────┼──────┤
│13 │TRIPLE MINT 35MG │10 │同上 │
├──┼─────────────────┼─────┼──────┤
│14 │HALA霞龍電子烟烟油 │31 │同上 │
├──┼─────────────────┼─────┼──────┤
│15 │DR SALT SERV MOJITO 35MG │19 │同上 │
├──┼─────────────────┼─────┼──────┤
│16 │BLVK UNICORN LYCHEE 35MG │18 │同上 │
├──┼─────────────────┼─────┼──────┤
│17 │BLVK UNICORN STRAWBERRY 35MG │5 │同上 │
├──┼─────────────────┼─────┼──────┤
│18 │BLVK UNICORN HONEYDEW 35MG │5 │同上 │
├──┼─────────────────┼─────┼──────┤
│19 │BLVK UNICORN GRAPE 35MG │8 │同上 │
├──┼─────────────────┼─────┼──────┤
│20 │BLVK UNICORN TAVACCO CUBAN CIGAR │11 │同上 │
│ │35MG │ │ │
│ │ │ │ │
├──┼─────────────────┼─────┼──────┤
│21 │FRUIT LOOP SALT │68 │同上 │
├──┼─────────────────┼─────┼──────┤
│22 │Redtea RTVAPE SALT GOODe-liquids( │10 │同上 │
│ │Baileys) 38mg │ │ │
│ │ │ │ │
├──┼─────────────────┼─────┼──────┤
│23 │藍帽MILKMAN 35MG │23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同上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2 │Nicotine 陽 │
│ │ │ │性 │
│ │ │ │ │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2 │同上 │
│ │35MG │ │ │
│ │ │ │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2218號
被 告 林麗真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麗真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液,屬於
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不得隨意輸入,如未經許可擅自輸入
,即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不得販賣,仍基於輸入、販賣上
揭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3 月11
日止,接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居處內,
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向大陸地區
之年籍不詳、帳號「NiuB_Vape 」之賣家,以每瓶新臺幣(
下同)100 元至600 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購入附表一、二所
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再由該賣家委請不知情之國
際快遞公司,將電子菸液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地區後交予林
麗真收受,隨後林麗真自107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3 月
11日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居處內,以
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使用其申設
之「vape_cat」帳號刊登「【蒸氣喵】正品馬來西亞小綠人
鹽小煙非RELX nrx myle 阿克索zero myle 」、「【蒸氣喵
】美國原裝B1vk獨角獸鹽非MYLE MT NRX C601 ZERO 阿克索
」、「【蒸氣喵】香芬用香精MIT 冬瓜檸檬芒果草莓堅果花
生30ML非小綠人888333丁鹽」等販賣訊息,以每瓶售價400
元至600 元價格,將電子菸液販售給不特定顧客,以此方式
在上揭期間內,非法輸入、販賣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
。嗣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8 年1 月3 日下標購買而取得
附表二所示電子菸液,並送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
結果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並於108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30
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前揭居處
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電子菸液、SAMSUNG 牌
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
IRONMASK牌電腦主機1 部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林麗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之供述 │ │
│ │ │ │
├──┼────────────┼────────────┤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1、被告販賣含有尼古丁之 │
│ │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產品之事實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2、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均 │
│ │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扣押物│ 含有Nicotine 成分之事│
│ │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衛生│ 實 │
│ │局藥物化妝品檢查抽驗紀錄│ │
│ │表暨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2 月│ │
│ │1 日FDA 研字第1080001122│ │
│ │號、109 年4 月9 日FDA 研│ │
│ │字第1080022048號、109 年│ │
│ │7 月7 日FDA 研字第 │ │
│ │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內│ │
│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 │
│ │隊第一大隊109 年4 月24日│ │
│ │保三壹警偵字第1090003722│ │
│ │號函及其所附之檢驗報告書│ │
│ │、109 年7 月20日保三壹警│ │
│ │偵字第1090006919號函及其│ │
│ │所附之檢驗報告書各1 份 │ │
├──┼────────────┼────────────┤
│3 │露天拍賣網頁擷圖、露天拍│1、被告透過蝦皮拍賣網站 │
│ │賣網站申登者、登入及交易│ 購入附表一、二所示電 │
│ │資料、蝦皮拍賣網頁擷圖、│ 子菸液之事實 │
│ │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2、被告利用露天拍賣網站 │
│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販售電子菸液之事實 │
│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3646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支│ │
│ │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會員基本資料及對應實體金│ │
│ │融帳戶資料各1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
條 第1 項販賣禁藥等罪嫌。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輸入、
販賣前揭禁藥,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地點所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輸入禁
藥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則其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雖
其實施之行為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其行
為或有部分合致,且其犯罪目的單一,請論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
罪處斷。查扣案附表一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共
2353瓶、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1 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 部,均為被告所有供
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
收;至因鑑驗而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另附表二所示電子菸液雖亦檢出尼古丁成分,惟已非被告
所有,亦毋庸宣告沒收。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自107 年12月
間某日起至108 年3 月11日止已獲利1 萬元等語,堪認被告
因而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 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駿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詩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鑑定結果 │
│ │ │) │ │
│ │ │ │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7 │Nicotine 陽 │
│ │ │ │性 │
│ │ │ │ │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3 │同上 │
│ │35MG │ │ │
│ │ │ │ │
├──┼─────────────────┼────┼──────┤
│3 │Quintion 東京ばな奈「見いつけたっ │1 │同上 │
│ │」 │ │ │
│ │ │ │ │
├──┼─────────────────┼────┼──────┤
│4 │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 35MG │5 │同上 │
├──┼─────────────────┼────┼──────┤
│5 │RELX悦刻-霧化烟彈 3% │1967 │同上 │
├──┼─────────────────┼────┼──────┤
│6 │ALTERNATIVE SMOKING FNL F.n . │30 │同上 │
│ │LaBs( ICEGRAPE)50MG/G │ │ │
│ │ │ │ │
├──┼─────────────────┼────┼──────┤
│7 │FAMILy TEA 茶族烏龍茶 OOLONG TEA │33 │同上 │
│ │35mg │ │ │
│ │ │ │ │
├──┼─────────────────┼────┼──────┤
│8 │Hot Head PREMIUM E-JUICE 38MG │36 │同上 │
├──┼─────────────────┼────┼──────┤
│9 │USALTNATURAL( MilkStrawberry) 30mg│31 │同上 │
│ │、 50mg │ │ │
│ │ │ │ │
├──┼─────────────────┼────┼──────┤
│10 │DR.EROST 50MG │6 │同上 │
├──┼─────────────────┼────┼──────┤
│11 │Guava FRIESH │10 │同上 │
├──┼─────────────────┼────┼──────┤
│12 │SMOOTHIE JUICE(THAL TEA)25MG │6 │同上 │
├──┼─────────────────┼────┼──────┤
│13 │TRIPLE MINT 35MG │10 │同上 │
├──┼─────────────────┼────┼──────┤
│14 │HALA霞龍電子烟烟油 │31 │同上 │
├──┼─────────────────┼────┼──────┤
│15 │DR SALT SERV MOJITO 35MG │19 │同上 │
├──┼─────────────────┼────┼──────┤
│16 │BLVK UNICORN LYCHEE 35MG │18 │同上 │
├──┼─────────────────┼────┼──────┤
│17 │BLVK UNICORN STRAWBERRY 35MG │5 │同上 │
├──┼─────────────────┼────┼──────┤
│18 │BLVK UNICORN HONEYDEW 35MG │5 │同上 │
├──┼─────────────────┼────┼──────┤
│19 │BLVK UNICORN GRAPE 35MG │8 │同上 │
├──┼─────────────────┼────┼──────┤
│20 │BLVK UNICORN TAVACCO CUBAN CIGAR │11 │同上 │
│ │35MG │ │ │
│ │ │ │ │
├──┼─────────────────┼────┼──────┤
│21 │FRUIT LOOP SALT │68 │同上 │
├──┼─────────────────┼────┼──────┤
│22 │Redtea RTVAPE SALT GOODe-liquids( │10 │同上 │
│ │Baileys) 38mg │ │ │
│ │ │ │ │
├──┼─────────────────┼────┼──────┤
│23 │藍帽MILKMAN 35MG │23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同上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1 │Nicotine 陽 │
│ │ │ │性 │
│ │ │ │ │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 │同上 │
│ │35MG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