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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麗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218 號),本院受理後(109 年度審訴字第2055號),經被告自白犯罪,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林麗真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參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附表二編號1、2 之數量均更正為2 瓶;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麗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或許可,即任意輸入扣案之藥品,損及我國主管機關對藥品衛生管理之完整性,所為應予非難,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行為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為限,而本案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之輸入禁藥罪,其法定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是就被告本案犯行雖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以下,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寧信其應無再犯之虞,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勵自新。然為促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規定,另諭知被告應按主文所示之期限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

四、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藥事法第79條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查獲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如係本國製造,經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如係核准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前項規定於經依法認定為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案查扣如附表一所示非法輸入之禁藥,目前扣押於本院贓物庫保管,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上開禁藥業經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沒入銷燬,揆諸上揭判決意旨,上開扣案物既尚未經行政機關處以沒入銷燬之處分,且性質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由本院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之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支(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部為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電子菸油共4 瓶,均係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向被告購得,已非屬被告所有(其中2 瓶已因檢驗用罄),又現行法令僅規定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須依藥品列管,並未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是扣案電子菸液非屬違禁物,依前開規定,自無從宣告沒收,宜由行政機關依法沒入或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販賣電子菸油之犯罪所得共為新臺幣1 萬元,有被告民國108 年7 月23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22218 號卷第24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第6838號判決意旨,犯罪所得之金錢若為新臺幣,因其本身即為我國現行貨幣價值之表示,不發生追徵其價額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7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鑑定結果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7         │Nicotine 陽 │
│    │                                  │          │性          │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3        │同上        │
│    │35MG                              │          │            │
├──┼─────────────────┼─────┼──────┤
│3   │Quintion 東京ばな奈「見いつけたっ │1         │同上        │
│    │」                                │          │            │
├──┼─────────────────┼─────┼──────┤
│4   │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 35MG     │5         │同上        │
├──┼─────────────────┼─────┼──────┤
│5   │RELX悦刻-霧化烟彈 3%              │1967      │同上        │
├──┼─────────────────┼─────┼──────┤
│6   │ALTERNATIVE SMOKING FNL F.n .     │30        │同上        │
│    │LaBs( ICEGRAPE)50MG/G             │          │            │
│    │                                  │          │            │
├──┼─────────────────┼─────┼──────┤
│7   │FAMILy TEA 茶族烏龍茶 OOLONG TEA  │33        │同上        │
│    │35mg                              │          │            │
│    │                                  │          │            │
├──┼─────────────────┼─────┼──────┤
│8   │Hot Head PREMIUM E-JUICE 38MG     │36        │同上        │
├──┼─────────────────┼─────┼──────┤
│9   │USALTNATURAL( MilkStrawberry) 30mg│31        │同上        │
│    │、 50mg                           │          │            │
│    │                                  │          │            │
├──┼─────────────────┼─────┼──────┤
│10  │DR.EROST 50MG                     │6         │同上        │
├──┼─────────────────┼─────┼──────┤
│11  │Guava FRIESH                      │10        │同上        │
├──┼─────────────────┼─────┼──────┤
│12  │SMOOTHIE JUICE(THAL TEA)25MG      │6         │同上        │
├──┼─────────────────┼─────┼──────┤
│13  │TRIPLE MINT 35MG                  │10        │同上        │
├──┼─────────────────┼─────┼──────┤
│14  │HALA霞龍電子烟烟油                │31        │同上        │
├──┼─────────────────┼─────┼──────┤
│15  │DR SALT SERV MOJITO 35MG          │19        │同上        │
├──┼─────────────────┼─────┼──────┤
│16  │BLVK UNICORN LYCHEE 35MG          │18        │同上        │
├──┼─────────────────┼─────┼──────┤
│17  │BLVK UNICORN STRAWBERRY 35MG      │5         │同上        │
├──┼─────────────────┼─────┼──────┤
│18  │BLVK UNICORN HONEYDEW 35MG        │5         │同上        │
├──┼─────────────────┼─────┼──────┤
│19  │BLVK UNICORN GRAPE 35MG           │8         │同上        │
├──┼─────────────────┼─────┼──────┤
│20  │BLVK UNICORN TAVACCO CUBAN CIGAR  │11        │同上        │
│    │35MG                              │          │            │
│    │                                  │          │            │
├──┼─────────────────┼─────┼──────┤
│21  │FRUIT LOOP SALT                   │68        │同上        │
├──┼─────────────────┼─────┼──────┤
│22  │Redtea RTVAPE SALT GOODe-liquids( │10        │同上        │
│    │Baileys) 38mg                     │          │            │
│    │                                  │          │            │
├──┼─────────────────┼─────┼──────┤
│23  │藍帽MILKMAN 35MG                  │23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同上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2       │Nicotine 陽 │
│    │                                  │        │性          │
│    │                                  │        │            │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2       │同上        │
│    │35MG                              │        │            │
│    │                                  │        │            │
└──┴─────────────────┴────┴──────┘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2218號
    被      告  林麗真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
                          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麗真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液,屬於
    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不得隨意輸入,如未經許可擅自輸入
    ,即為藥事法列管之禁藥,不得販賣,仍基於輸入、販賣上
    揭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3 月11
    日止,接續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居處內,
    以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蝦皮購物網,向大陸地區
    之年籍不詳、帳號「NiuB_Vape 」之賣家,以每瓶新臺幣(
    下同)100 元至600 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購入附表一、二所
    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再由該賣家委請不知情之國
    際快遞公司,將電子菸液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地區後交予林
    麗真收受,隨後林麗真自107 年12月間某日起至108 年3 月
    11日止,在其位於桃園市○○區○○路000 號之居處內,以
    手機或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至露天拍賣網站,使用其申設
    之「vape_cat」帳號刊登「【蒸氣喵】正品馬來西亞小綠人
    鹽小煙非RELX nrx myle 阿克索zero myle 」、「【蒸氣喵
    】美國原裝B1vk獨角獸鹽非MYLE MT NRX C601 ZERO 阿克索
    」、「【蒸氣喵】香芬用香精MIT 冬瓜檸檬芒果草莓堅果花
    生30ML非小綠人888333丁鹽」等販賣訊息,以每瓶售價400
    元至600 元價格,將電子菸液販售給不特定顧客,以此方式
    在上揭期間內,非法輸入、販賣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
    。嗣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於108 年1 月3 日下標購買而取得
    附表二所示電子菸液,並送請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
    結果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並於108 年7 月23日上午10時30
    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前揭居處
    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電子菸液、SAMSUNG 牌
    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及
    IRONMASK牌電腦主機1 部等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林麗真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之供述                  │                        │
│    │                        │                        │
├──┼────────────┼────────────┤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1、被告販賣含有尼古丁之 │
│    │總隊第一大隊搜索扣押筆錄│   產品之事實           │
│    │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桃│2、附表一、所示扣案物均 │
│    │園地方法院搜索票、扣押物│   含有Nicotine 成分之事│
│    │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衛生│   實                   │
│    │局藥物化妝品檢查抽驗紀錄│                        │
│    │表暨現場照片、衛生福利部│                        │
│    │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2 月│                        │
│    │1 日FDA 研字第1080001122│                        │
│    │號、109 年4 月9 日FDA 研│                        │
│    │字第1080022048號、109 年│                        │
│    │7 月7 日FDA 研字第      │                        │
│    │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內│                        │
│    │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                        │
│    │隊第一大隊109 年4 月24日│                        │
│    │保三壹警偵字第1090003722│                        │
│    │號函及其所附之檢驗報告書│                        │
│    │、109 年7 月20日保三壹警│                        │
│    │偵字第1090006919號函及其│                        │
│    │所附之檢驗報告書各1 份  │                        │
├──┼────────────┼────────────┤
│3   │露天拍賣網頁擷圖、露天拍│1、被告透過蝦皮拍賣網站 │
│    │賣網站申登者、登入及交易│   購入附表一、二所示電 │
│    │資料、蝦皮拍賣網頁擷圖、│   子菸液之事實         │
│    │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2、被告利用露天拍賣網站 │
│    │股份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販售電子菸液之事實   │
│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3646號帳戶之存摺影本、支│                        │
│    │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    │會員基本資料及對應實體金│                        │
│    │融帳戶資料各1 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輸入禁藥及同法第83
     條 第1 項販賣禁藥等罪嫌。被告於上開期間,多次輸入、
    販賣前揭禁藥,均係基於同一營利之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地點所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
    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輸入禁
    藥之目的係為出售牟利,則其輸入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雖
    其實施之行為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其行
    為或有部分合致,且其犯罪目的單一,請論以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而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輸入禁藥
    罪處斷。查扣案附表一所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電子菸液共
    2353瓶、SAMSUNG 牌行動電話1 具(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SIM 卡1 張)及IRONMASK牌電腦主機1 部,均為被告所有供
    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請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沒
    收;至因鑑驗而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
    ;另附表二所示電子菸液雖亦檢出尼古丁成分,惟已非被告
    所有,亦毋庸宣告沒收。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自107 年12月
    間某日起至108 年3 月11日止已獲利1 萬元等語,堪認被告
    因而獲取之犯罪所得為1 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駿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詩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鑑定結果    │
│    │                                  │)      │            │
│    │                                  │        │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7       │Nicotine 陽 │
│    │                                  │        │性          │
│    │                                  │        │            │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3      │同上        │
│    │35MG                              │        │            │
│    │                                  │        │            │
├──┼─────────────────┼────┼──────┤
│3   │Quintion 東京ばな奈「見いつけたっ │1       │同上        │
│    │」                                │        │            │
│    │                                  │        │            │
├──┼─────────────────┼────┼──────┤
│4   │Quintion東京バナナケ一キ 35MG     │5       │同上        │
├──┼─────────────────┼────┼──────┤
│5   │RELX悦刻-霧化烟彈 3%              │1967    │同上        │
├──┼─────────────────┼────┼──────┤
│6   │ALTERNATIVE SMOKING FNL F.n .     │30      │同上        │
│    │LaBs( ICEGRAPE)50MG/G             │        │            │
│    │                                  │        │            │
├──┼─────────────────┼────┼──────┤
│7   │FAMILy TEA 茶族烏龍茶 OOLONG TEA  │33      │同上        │
│    │35mg                              │        │            │
│    │                                  │        │            │
├──┼─────────────────┼────┼──────┤
│8   │Hot Head PREMIUM E-JUICE 38MG     │36      │同上        │
├──┼─────────────────┼────┼──────┤
│9   │USALTNATURAL( MilkStrawberry) 30mg│31      │同上        │
│    │、 50mg                           │        │            │
│    │                                  │        │            │
├──┼─────────────────┼────┼──────┤
│10  │DR.EROST 50MG                     │6       │同上        │
├──┼─────────────────┼────┼──────┤
│11  │Guava FRIESH                      │10      │同上        │
├──┼─────────────────┼────┼──────┤
│12  │SMOOTHIE JUICE(THAL TEA)25MG      │6       │同上        │
├──┼─────────────────┼────┼──────┤
│13  │TRIPLE MINT 35MG                  │10      │同上        │
├──┼─────────────────┼────┼──────┤
│14  │HALA霞龍電子烟烟油                │31      │同上        │
├──┼─────────────────┼────┼──────┤
│15  │DR SALT SERV MOJITO 35MG          │19      │同上        │
├──┼─────────────────┼────┼──────┤
│16  │BLVK UNICORN LYCHEE 35MG          │18      │同上        │
├──┼─────────────────┼────┼──────┤
│17  │BLVK UNICORN STRAWBERRY 35MG      │5       │同上        │
├──┼─────────────────┼────┼──────┤
│18  │BLVK UNICORN HONEYDEW 35MG        │5       │同上        │
├──┼─────────────────┼────┼──────┤
│19  │BLVK UNICORN GRAPE 35MG           │8       │同上        │
├──┼─────────────────┼────┼──────┤
│20  │BLVK UNICORN TAVACCO CUBAN CIGAR  │11      │同上        │
│    │35MG                              │        │            │
│    │                                  │        │            │
├──┼─────────────────┼────┼──────┤
│21  │FRUIT LOOP SALT                   │68      │同上        │
├──┼─────────────────┼────┼──────┤
│22  │Redtea RTVAPE SALT GOODe-liquids( │10      │同上        │
│    │Baileys) 38mg                     │        │            │
│    │                                  │        │            │
├──┼─────────────────┼────┼──────┤
│23  │藍帽MILKMAN 35MG                  │23      │同上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電子菸液)          │數量(瓶)│同上        │
├──┼─────────────────┼────┼──────┤
│1   │VOODOO VAPETM Revenge(SALT) 3.5%  │1       │Nicotine 陽 │
│    │                                  │        │性          │
│    │                                  │        │            │
├──┼─────────────────┼────┼──────┤
│2   │BLVK UNICORN NICOTINESALT(APPLE)  │1       │同上        │
│    │35MG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