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9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美香李雅雯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797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國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憲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1 月5 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0 號,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於相同地點,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玻璃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而「起訴」者,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此觀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68 號刑事判決意旨自明。另按因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為能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適用時機,以協助施用者戒除毒癮,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於109 年1 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規定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第10條規定者,適用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規定,修正後則將上開「5 年後」修正為「3 年後」,此為起訴之程序要件,自應適用現行法。且為配合上開寬厚政策,如仍將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適用時機,限縮於「初犯」及「3 年後第2 次犯」,或「距前犯判決執行完畢釋放後超過3 年」之第3 犯(含以上)者,始有其適用,恐違此次修法之刑事政策意旨,不利被告,且增加法院須查明被告歷次犯罪間隔時間之不必要負擔;故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祇要距最近一次犯該罪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 年,即應令觀察、勒戒,不因其間是否因另犯該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 年8 月11日刑事庭會議多數見解意旨、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修正施行前犯第10條之罪之案件,於修正施行後,偵查中之案件,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事實,業據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字卷第6 頁、第66頁),且被告於108 年1 月8 日晚間7 時55分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EIA 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GC/MS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方式鑑驗後,確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結果,有該公司108 年1 月30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U/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字卷第17頁、第19頁)。堪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確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洵堪認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第949 號、101 年度毒聲字第51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2 年2 月5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6 號、第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準此,被告於108 年1 月5 日許所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與其最近1次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102 年2 月5 日相距已逾3 年,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款及前揭說明,被告應再受觀察、勒戒。

(三)被告所涉本件施用毒品案件,雖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然迄至109 年8 月14日始繫屬本院,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8 月14日桃檢俊精109 撤緩毒偵315 字第1 099086947 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印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再受觀察、勒戒,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5條之1 第1 款規定,應由檢察官依修正後規定處理,故本案繫屬時(109 年8 月14日即欠缺起訴之訴追條件,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李雅雯

法 官 陳俐文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79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