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4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彭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3868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易字第609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彭建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彭建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少調字第386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6 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裁定不付審理確定。於100 年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1491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603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496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103 年10月3 日徒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 年7 月4 日下午4 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 ○0 號4 樓,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吸其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年7 月4 日下午5 時許,因另案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及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彭建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係一再犯同罪質之罪,足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殘渣袋,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毒偵字第3868號卷,第279 頁),且該毒品與其所附著之殘渣袋,無從完全析離,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109 年5 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應沒收銷燬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 備 註 │ ├──┼───────────┼────────────────┤ │ 一 │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㈠、殘渣袋1 包,使用2mL 甲醇清洗│ │ │他命之殘渣袋1 包 │ 袋內鑑驗,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 │ │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 │ │ 用藥物實驗室-臺北濫用藥物檢│ │ │ │ 驗報告在卷可稽(見108 年度毒│ │ │ │ 偵字第3868號卷,第279 頁)。│ └──┴───────────┴────────────────┘ 附表二: ┌───────────────────────────────┐ │應沒收之物: │ ├──┬────────┬──┬────────────────┤ │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備 註 │ ├──┼────────┼──┼────────────────┤ │ 一 │吸食器 │2 組│被告所有供(非專供)施用毒品所用│ ├──┼────────┼──┤ │ │ 二 │塑膠吸管 │2 支│ │ ├──┼────────┼──┤ │ │ 三 │塑膠軟管 │1 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