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桃智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藍軍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智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軍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13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藍軍榮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金嗓」伴唱機壹台(含CF記憶卡壹張)、遙控器壹支、點歌目錄集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藍軍榮(被訴在「星星練歌坊」出租灌錄侵害著作權歌曲之犯嫌部分,另由本院為免訴之判決)前為富韻音響公司之負責人,從事包括營業歌曲版權代辦、出租伴唱機供業者使用(俗稱「放台主」,亦即享有歌曲著作權之公司先委託代理商,由代理商負責該區域之業務,由代理商在負責區域尋找需求音樂伴唱機之客戶,再由代理商委託「放台主」將伴唱機攜至需求之客戶處所,由「放台主」負責收取租金、灌錄新歌曲等)之營業內容,詎藍軍榮明知其僅為與桃園地區代理商即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簡小姐」有合作關係之放台主,應在獲有嘉聯公司同意或授權使用歌曲之情況下,始能將嘉聯公司享有著作權之歌曲灌入伴唱機內,亦明知「一張批」、「毒藥」、「千年的思念」、「哈哈哈」等如附表所示之歌曲,均係嘉聯公司經作詞、作曲者讓與或輾轉讓與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非經嘉聯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出租,竟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間某時起至107年4 月12日(該日為藍軍榮將伴唱機租予由不知情之鄭月裡擔任負責人,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億客來小吃店」 之時間點)時止期間內之各該不詳時間,在其位於桃園市○○ 區○○街0○0號5樓之住處內,使用電腦中之某特定灌錄歌曲程 式,將未取得嘉聯公司同意或授權使用之本案歌曲,先重製灌錄至「CF卡(Complact Flash Card,為記憶卡之一種) 」母卡中後,再於107年4月12日,以新臺幣(下同)8千5百元之代價,將1台已灌錄完成如附表所示,未經嘉聯公司授 權之侵權歌曲之「金嗓」伴唱機(內含「CF卡」1張,另有 遙控器1支、點歌目錄集1本),出租予鄭月裡擔任負責人之「億客來小吃店」,供鄭月裡放置在上址小吃店內,使來店消費之不特定人點唱,藍軍榮並向鄭月裡收取租金,而以此方式侵害嘉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警於107年6月7日經警 持搜索票至上開小吃店搜索因而查獲。 二、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供述」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本件被查獲的歌是我用電腦灌進去的,這些告訴人嘉聯公司的歌曲是106 年我就取得的歌曲,「金嗓」公司販售伴唱機的時後就會有程式可以讓我將歌曲灌到伴唱機裡面,一般消費者「金嗓」公司不會給他們程式等語(本院卷第48至49頁),此對照證人即「億客來小吃店」之負責人鄭月裡於警詢中證稱:被告於我承租歌曲撥放器後每個月都會來幫我灌新歌等語(107 年度偵字第17549號第17頁),可知被告確實有替伴唱機灌 錄新歌之能力。此外,復有「億客來小吃店」之現場蒐證資料暨照片1份、嘉聯公司簽立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證 明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供述確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係本於意圖所為之重製行為而提高刑責,究其立法及修正理由可知,因銷售或意圖銷售而陳列、持有違反規定之重製物,就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態樣以觀,以意圖銷售或出租而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惡性最為重大,而獲利最為豐厚,著作財產權人所受之損失甚重。故行為人本於銷售或出租之意圖,對著作本身為重製者,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影響層面相較於同條第1項非本此意 圖之危害更甚,以行為人對著作重製物本於銷售或出租之意圖所為重製者,加重其刑,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與第2項之罪責有所不同(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訴字第42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 ,係行為人本於自行利用著作重製物為樣式或樣品,作為提供相關消費者閱覽,並由相關消費者藉由著作重製物擇取該物以外之其他異種商品或服務者,行為人並非將該著作本體基於銷售、出租之意圖為重製,此與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規定係行為人本於銷售或出租之意圖,而實行重製之行為,兩者有別,應予區分。 ㈡查本件被告自行將未獲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使用之附表歌曲,先灌錄到「億客來小吃店」之伴唱機內,再將之出租予「億客來小吃店」之負責人鄭月裡使用,並收取租金,其主觀上顯有出租以收取租金之意圖,且被告客觀上亦有親自為重製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即非法灌錄侵害告訴人著作財產權之歌曲)之行為,是核被告藍軍榮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 產權罪。聲請意旨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容有未洽。而按所謂變更法條者,係指罪名之變更,倘法院審理結果認定之罪名,其與檢察官起訴所引應適用法條之罪名有所不同,縱屬同一法條,僅項款不同,仍應變更法條。本院於訊問程序中既已當庭告知被告本件可能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 (參本院卷第45頁),並供被告對此為防禦、答辯,無礙於被告之辯論、防禦權,是在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情形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檢察官之起訴法條後加以 審理、論罪。 ㈢又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稱:這些侵權歌曲我是在106年的時 候就有取得,我忘記何時將該些歌曲灌進去伴唱機,我固定每月從嘉聯公司取得新歌後,就在住處將新歌灌到「CF卡」中,再用「CF卡」將新歌灌到伴唱機內;我是將其他已經歇業店家不用的「金嗓」伴唱機,移到「億客來小吃店」等語,足徵被告於107年4月12日將上開已灌錄侵權歌曲之「金嗓」伴唱機租予「億客來小吃店」之負責人鄭月裡使用前,早已於106年間起至107年4月12日止之期間內,陸續重製附表 所示之侵權歌曲,灌錄至上開小吃店擺放之伴唱機內。然因被告客觀上僅有一個出租行為,堪認其主觀上就同一店家、同一伴唱機之多次重製行為,各係出於單一犯意,且其先後重製行為在時空上具有反覆實行之密切關係,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且係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法益,應論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方不致過度評價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竟意圖出租而重製如附表所示之歌曲並灌錄至伴唱機後,將該伴唱機出租予不知情之業者並收取租金,為圖私利而欠缺尊重他人智慧財產之法治觀念,並造成告訴人之經濟上損失,所為應予非難;然考量被告犯後尚知坦承其客觀行為之犯後態度,並非全無悔意,然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獲調解成立,因而犯罪所生危害並無獲得減輕,亦未獲得告訴人之原諒;並斟酌本件被告遭查獲侵權之歌曲數量為8首、出租獲利期間非長即遭查獲之犯罪情節,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本院審理中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音響出租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放 置於「億客來小吃店」之「金嗓」伴唱機1台、遙控器1支、點歌目錄集1本,均屬被告所有但出租予鄭月裡使用之供犯 罪所用之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係於107年4月12日將上開灌錄侵權歌曲之伴唱機租予鄭月裡,而於107年6月7日經警搜索而查獲,依最有利被告之認定 ,被告至少在107年5月此完整月份可以收取1期租金,即8,500元,此核屬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非法重製(灌錄)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歌曲,至出租予「億客來小吃店」內擺放之伴唱機內,尚包括有「江湖」、「機關藏治倉庫」此2首 歌曲(按: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4、8),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等語。 ㈡然查,觀之卷內現場蒐證照片,均查無上開兩首歌曲確有存放於擺放在「億客來小吃店」內之伴唱機中的積極證據,蒐證人員當天至「億客來小吃店」內蒐證時,亦無將上開歌曲點播並錄下點歌畫面,是此部分依卷存證據無從認定被告確有將「江湖」、「機關藏治倉庫」此2首歌曲非法重製灌錄 至點唱機中,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惟此部分倘若構成犯罪,與本院上開認定被告有罪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 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被告灌錄在「億客來小吃店」之侵權歌曲 編號 侵權歌曲名稱 現場蒐證照片(出處) 著作權授權、讓與相關資料(出處) 1 一張批 107年偵字第17549號卷(下均同,故僅記載頁數)第43頁 107年偵字第17549號卷(下均同,故僅記載頁數)第68、78頁 2 毒藥 第65頁 第68、81、82頁 3 千年的思念 同上 第90、98、99頁 4 哈哈哈 第40頁 第68、87頁 5 恨你愛我愛一半 第41頁 第68、69、70頁 6 相思斷涯 第44頁 第68、83頁 7 苦海 第42頁 第68、71至74頁 8 寫袂了的批 第65頁 第90至93頁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1372號被 告 藍軍榮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軍榮明知「哈哈哈」、「恨你愛我一半」、「苦海」、「一張批」、「相思斷涯」等如附表一、二所示歌曲乃嘉聯影音有限公司(下稱嘉聯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且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非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詎藍軍榮竟基於竟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7年6月7日前某日,在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億客來小吃店」內及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星星練歌坊」,分別向不知情之負責人鄭月裡及李慧敏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8500元及1萬2000元之代價,爲渠等 之小吃店內之電腦伴唱機灌錄歌曲,因而將上開歌曲非法重製於其內,供鄭月裡放置在上址小吃店內,供來店消費之不知情之不特定人點唱,亦以此重製之方法侵害嘉聯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107年6月7日經警持搜索票,至上址2家店搜索,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聯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藍軍榮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向鄭月裡及李慧敏收費爲渠等灌錄歌曲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李淳立於警詢、吳瑋琪於偵訊中之證述 證明告訴人享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且本案伴唱機內有灌錄該等歌曲,然未取得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之事實。 3 證人鄭月裡及李慧敏於警詢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以每月8500元及1萬2000元之代價,爲店內伴唱機灌錄歌曲,並向其稱爲正版之事實。 4 嘉聯公司簽立之音樂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享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且均在授權期間之事實。 5 「億客來小吃店」及「星星練歌坊」現場蒐證資料暨照片1份 證明本案伴唱機內有灌錄如附件所示歌曲,且「億客來小吃店」及「星星練哥坊」之顧客可使用該伴唱機點唱歌曲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分別係違反著作權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又其所犯上開2罪,犯 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檢 察 官 陳美華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 記 官 鄭雯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億客來小吃店」侵權之歌曲 編號 侵權歌曲名稱 1 一張批 2 毒藥 3 千年的思念 4 江湖 5 哈哈哈 6 恨你愛我愛一半 7 相思斷涯 8 機關藏治倉庫 9 苦海 10 寫袂了的批 附表二:「星星練歌坊」侵權之歌曲 編號 侵權歌曲名稱 1 一張批 2 毒藥 3 千年的思念 4 江湖 5 思念的歌 6 恨你愛我愛一半 7 媽祖之囝仔 8 望春天 9 苦海 10 寫袂了的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