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1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怡忠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怡忠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由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980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後更定刑期,再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4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明定,是受刑人僅在「假釋中」始有付保護管束之必要,若受刑人已因刑期期滿而執行完畢,則無上揭規定之適用。
三、經查,受刑人林怡忠前因(一)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9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1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確定;(三)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18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四)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8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五)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8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六)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1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0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三)至(六)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3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8 年4 月23日送監執行接續執行上開之刑,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8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確定。又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認符合假釋條件,於109 年10月1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9 年10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0月5日等情,有本院109 年度聲字第2980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14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090190115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受刑人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業於109 年10月5 日執行完畢,聲請人於109 年10月20日發函再為本件聲請,已在受刑人縮短刑期屆滿而假釋期滿執行完畢之後,依上開說明,已無更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之餘地,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