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緝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緝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甄浩鈞
- 選任辯護人
- 黃鈺淳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
度偵字第14639 號、105 年度偵字第15617 號、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甄浩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1 至3 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
一、甄浩鈞、凌玉雯(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黃建勲(經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販賣,黃建勲得知陳柏倫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旋於民國105 年6月1 日以電話聯繫凌玉雯及甄浩鈞後,3 人即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手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陳柏倫以營利共3 次。
二、甄浩鈞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5 年6 月2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取得海洛因1 包(毛重0.8140公克,淨重0.3140公克,取樣0.0124公克,驗餘淨重0.3016公克)非法持有之。嗣於105 年6 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基隆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4 樓甄浩鈞租屋處查獲,並扣得上開海洛因1 包。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以下所論及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甄浩鈞、辯護人復未釋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則其等於檢察官偵查作證時,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自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據。
二、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及辯護人辨識而為合法調查,自均得作為本判決之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及依據:
(一)事實欄一部分:
1、訊據被告固坦承曾與凌玉雯一同搭車前往黃建勲處與黃建勲見面,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辯稱:被告不認識黃建勲,被告與凌玉雯曾為情侶,後因被告結識其他女子,棄凌玉雯及腹中胎兒不顧,凌玉雯懷恨在心,始於審理時改稱陪同被告去找黃建勲進行毒品交易;證人黃建勲於偵訊時證稱曾與凌玉雯聊天時得知被告有在賣毒品,後於審理時卻又證稱不曾與凌玉雯聊過此事,迴護凌玉雯之意甚明;另證人陳柏倫證稱不認識被告,欲購買毒品時透過黃建勲向某位女性毒品上游購買,與被告無關,證人凌玉雯、黃建勲互相勾串證詞,試圖將本件刑責推給被告云云。
2、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建勲於偵查時結證稱:我於105年6 月1 日、12日、19日聯繫甄浩鈞、凌玉雯後取得毒品,再聯繫陳柏倫,將毒品拿給陳柏倫,甄浩鈞、凌玉雯2人要將毒品拿給陳柏倫去賣,我撥打凌玉雯的手機聯絡凌玉雯、甄浩鈞,交付毒品的地點在麗園二街我住處外面,3 次交付毒品甄浩鈞都有來,凌玉雯來過2 次,其中一次電話中凌玉雯有提到她男朋友到了的那一次凌玉雯沒有來;陳柏倫將購毒款項交給我之後,我再聯絡甄浩鈞、凌玉雯來我住處收錢,但是最後一次陳柏倫還沒有拿錢給我;我是跟凌玉雯聊天時知道甄浩鈞有在販賣毒品等語明確(見105 偵14639 卷二第81-84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凌玉雯的一個朋友介紹凌玉雯給我認識,凌玉雯有帶被告來我打球的地方找我,被告私底下跟我聊天,稱他那邊有安非他命,問我可不可以幫忙,叫我找人購買毒品,;我後來告知陳柏倫此事,若陳柏倫想要毒品,我就介紹彼此認識,結果陳柏倫不願意;被告找我賣毒品,我找陳柏倫,但被告拒絕再經過第三者,因為被告直接找我比較安全,錢也可以直接針對我,不用針對不認識的人,被告就不用冒險;有時候陳柏倫沒有錢,我會先領錢給被告,領過2 次7 萬元給被告;被告拿毒品給我都在我家附近,3 次交易毒品陳柏倫都在我家附近等,有一次是被告還沒來,所以陳柏倫才會看到凌玉雯,才會知道有個女孩子等語綦詳(見本院訴緝卷第194-198 、203-207 頁)。
3、而證人陳柏倫亦於偵查時結證稱:我分別於105 年6 月1日、12日、19日向黃建勲購買各7 兩之安非他命,價格均各為7 萬元,都是撥打黃建勲0000000000之手機門號,約在黃建勲住處樓下交易,我知道黃建勲的毒品上源是一個女性,但我沒見過等語明確(見105 偵14639 卷二第79-80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不認識甄浩鈞也不認識凌玉雯,我在警詢、偵查時有說過我知道黃建勲的毒品上游是一個女性,黃建勲沒有刻意說他的毒品上游是誰,是因為當時我去跟黃建勲拿毒品時,黃建勲說毒品還沒到,一個女的現在已經在拿過來的路上;我印象中給了黃建勲2 次錢,每次6 、7 萬元,毒品250 公克,(後改稱)好像是起訴書所記載每次7 萬元購買7 兩毒品;起訴書記載我向黃建勲購買3 次毒品,我不確定黃建勲有無先幫我墊付毒品款項給毒品上游,因為我當時沒錢,我交付購毒款項給黃建勲會遲延等語綦詳(見本院訴緝卷第188-191頁)。經核證人陳柏倫就前後2 次證述內容雖就購買毒品之重量為7 兩或250 公克證述不一致,惟7 兩等於262.5公克,與其所證述250 公克重量差距不大,且毒品交易發生於105 年6 月間,迄證人陳柏倫於109 年4 月30日審理時作證時已相距近4 年,就購毒之相關細節難免有記憶模糊之情況,惟證人陳柏倫就曾向黃建勲購買毒品、給付過黃建勲2 次各7 萬元款項、黃建勲之毒品上游為一位女性等節前後證述大致相符,應可採信。
4、再參以證人即同案被告凌玉雯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我是透過一個女性朋友而認識黃建勲,被告是因為我的關係才認識黃建勲,我和被告一起去看黃建勲打球,黃建勲休息的時候跟被告在聊天,聊到是否認識某某人,黃建勲因此得知被告有毒品的來源,被告回家時有跟我說被告與黃建勲聊天的內容;我跟黃建勲比較熟,被告都會用我的手機跟黃建勲聯絡,因為被告說他的手機不乾淨;我與被告都是透過黃建勲交易毒品給陳柏倫,因為我與被告都不認識陳柏倫,也沒見過陳柏倫,我自己被起訴的3 次販毒行為我都承認,因為被告都是用我的手機跟黃建勲聯絡,被告也有跟我說想給黃建勲毒品等語綦詳(見本院訴緝卷第168 、170-171 、178-179 頁)。
5、本院審酌前開證人黃建勲、陳柏倫、凌玉雯關於交易毒品之方式均為證人黃建勲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電話聯繫凌玉雯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電話後,由被告單獨或被告與證人凌玉雯前往證人黃建勲住處將7 萬元之安非他命7 兩交給證人黃建勲,證人黃建勲再聯絡陳柏倫到場,並交付上開安非他命給陳柏倫,再收取陳柏倫交付之價金後,轉交給被告、凌玉雯等情,均大致相符。且觀諸如附件編號6 至11、18至20、及編號14至17所示之錄音譯文可知,證人黃建勲於105 年6 月1 日有分別與被告及證人陳柏倫見面;由附件編號77、81至83、及編號80、84至85所示之錄音譯文可知,證人黃建勲於105 年6 月12日有分別與被告及證人陳柏倫見面;由附件編號108 至109 、113 至114、116 、及編號110 至112 、115 、117 至118 所示之錄音譯文可知,證人黃建勲於105 年6 月19日晚間至20日深夜有分別與被告及證人陳柏倫見面等事實,堪認被告確實有與證人黃建勲、凌玉雯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牟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手法,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證人陳柏倫以營利共3 次之犯行。
6、被告對於如附件編號6 至11、18至20、77、81至83、108至109 、113 至114 、116 所示之錄音譯文為證人黃建勲與證人凌玉雯間之對話、證人黃建勲與被告間之對話,未予爭執。惟針對附件編號3 至6 、8 至11、13、18至20、所示之錄音譯文,於警詢時辯稱:該等對話內容係我要借錢給黃建勲,是在105 年5 月31日跟黃建勲講好借錢的事,我在105 年6 月1 日拿5 萬元給黃建勲,凌玉雯沒跟我去云云(見105 毒偵3680號卷第10頁反面);針對附件編號77、81所示之錄音譯文於本院訊問時辯稱:那天是我跟黃建勲說我和凌玉雯在林口「晴光」那邊吃飯,105 年6月12日只是要去找黃建勲講話而已,忘記目的為何云云(見本院105 訴708 號卷一第60頁);針對附件編號106 、108 至109 、113 所示之錄音譯文,於本院訊問時辯稱:該等內容是我與凌玉雯要去找黃建勲見面談利息錢的事云云(見本院105 訴708 號卷一第60頁)。然證人黃建勲與被告於上開錄音譯文所示之時間相約見面之目的在於交付毒品及拿取購毒之價金,業據證人黃建勲、凌玉雯證述綦詳,足見被告前揭所辯,洵無足採。
7、被告雖辯稱證人凌玉雯因被告移情別戀對被告懷恨在心,且證人凌玉雯與黃建勲勾串證詞,將販毒刑責推給被告云云。然查,證人凌玉雯、黃建勲就如附表所示之3 次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均經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708 號、臺灣高等法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有罪,並無誣陷被告之必要與動機。又本院於109 年4 月30日審理時,證人凌玉雯作證完畢後,雖曾於法庭外與證人黃建勲短暫交談,然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日審理錄音檔案可知,證人凌玉雯、黃建勲於法庭外交談之時間不足2 分鐘,時間甚為短暫,是被告辯稱證人凌玉雯、黃建勲於法庭外勾串證詞云云,顯屬臆測,不足採信。
(二)事實欄二部分:
1、訊據被告固坦承基隆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4樓為其租屋處,惟矢口否認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辯稱:員警於上開租屋處所查扣到之海洛因係之前房客所遺留下來的,並非被告所有,被告未曾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前案紀錄云云。
2、經查,員警於105 年6 月29日晚間8 時30分許持搜索票,在基隆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4 樓被告住處查獲海洛因1 包(毛重0.8140公克,淨重0.3140公克,取樣
0.0124公克,驗餘淨重0.3016公克),經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交通部民用和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見105偵15617 號卷一第142-148 頁、105 偵19174 號卷第14頁)在卷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3、被告雖辯稱扣案之海洛因1 包是前房客所遺留下來,並非被告所有云云。惟按持有毒品罪之「持有」行為,係指行為人將毒品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之狀態而言,即行為人主觀上對該毒品有執持占有或置於自己保管之意思,客觀上並已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狀態,即足當之,與其持有時間之長短,或是否為其所有,均所不問。倘如被告所辯,被告向陳漢中承租上開房屋,被告於該屋內發現本案扣案毒品,未將之丟棄或交由檢警單位為適當之處置,反將該海洛因毒品與其他遭警方查獲(與本案無關之)毒品一粒眠、分裝袋等物品一同藏匿於租屋處中,其主觀上對該毒品海洛因顯已有執持占有或置於自己保管之意思,客觀上並已將之置於自己實力支配狀態,已足認其有持有毒品海洛因之行為,至其持有時間之長短,或是否為其所有,均非所問。況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已坦承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見本院訴字卷一第57頁反面),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審理時始改口否認犯行,不足採信。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業於109 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公布後6 個月之同年7 月1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同條第2 項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前之法定本刑原為「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規定「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5 百萬元以下罰金」,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為,均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與凌玉雯、黃建勲間就此部分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與凌玉雯、黃建勲上開3 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俱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亦於109 年1 月1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7 月15日起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新法係就罰金刑之法定刑上限由5 萬元提高為30萬元,是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二如附表編號4 所為,係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嚴禁毒品,竟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不但助長毒品流通,亦毒害他人之身心健康,行為全無可取。併審酌被告與凌玉雯、黃建勲共同販賣毒品之分工模式乃被告提供毒品收取價金,透過凌玉雯聯繫黃建勲、透過黃建勲聯繫陳柏倫,被告為販毒之要角,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販賣毒品之數量、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涉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考量基本罪質均相同或類似,每次犯罪方法、過程、態樣亦大致近似等情,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再審酌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時間非長、數量非鉅,與本案前亦無施用或持有海洛因之前案紀錄,僅因一時失慮於租屋處發現本案扣案海洛因而未為適當之處理,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編號4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1、未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 支(含SIM 卡1 張)為被告持以聯繫上開販賣毒品所用之物,此觀卷附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甚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 、2 之販毒犯行,分別收取各7 萬元之對價,業據凌玉雯、黃建勲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見本院訴字卷一第184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20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扣案之海洛因1 包(毛重0.8140公克,淨重0.3140公克,取樣0.0124公克,驗餘淨重0.3016公克),經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交通部民用和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可佐(見105 偵19174 號卷第14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4、又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此乃因沒收新制已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爰將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9 款配合刪除,並增訂上開規定。本件被告3 人所犯上開各罪,均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均應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正傑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修正前)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修正前)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及地點│ 對象 │ 手法 │ 主文 │ ├──┼─────┼───┼───────────┼───────────┤ │1 │105 年6 月│陳柏倫│黃建勲以之手機門號 │甄浩鈞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 日在黃建│ │0000000000電話聯繫凌玉│品,處有期徒刑玖年。未│ │ │勲位在新北│ │雯及甄浩鈞所使用之手機│扣案之門號0九八一00│ │ │市林口區麗│ │門號0000000000電話後,│二三一一號行動電話壹支│ │ │園二街住處│ │由甄浩鈞單獨前往左揭處│(含SIM 卡壹張)、犯罪│ │ │外 │ │所,將新臺幣(下同)7 │所得新臺幣柒萬元均沒收│ │ │ │ │萬元之安非他命7 兩交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黃建勲;黃建勲旋聯絡陳│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柏倫到場,並交付上開安│其價額。 │ │ │ │ │非他命給陳柏倫,再收取│ │ │ │ │ │陳柏倫交付之價金後,轉│ │ │ │ │ │交給甄浩鈞、凌玉雯。 │ │ ├──┼─────┼───┼───────────┼───────────┤ │2 │105 年6 月│陳柏倫│黃建勲以之手機門號 │甄浩鈞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2日在黃建│ │0000000000電話聯繫凌玉│品,處有期徒刑玖年。未│ │ │勲位在新北│ │雯及甄浩鈞所使用之手機│扣案之門號0九八一00│ │ │市林口區麗│ │門號0000000000電話後,│二三一一號行動電話壹支│ │ │園二街住處│ │甄浩鈞、凌玉雯共同前往│(含SIM 卡壹張)、犯罪│ │ │外 │ │左揭處所,將7 萬元之安│所得新臺幣柒萬元均沒收│ │ │ │ │非他命7 兩交給黃建勲;│,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黃建勲旋聯絡陳柏倫到場│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並交付上開安非他命給│其價額。 │ │ │ │ │陳柏倫,再收取陳柏倫交│ │ │ │ │ │付價金,轉交給甄浩鈞、│ │ │ │ │ │凌玉雯。 │ │ ├──┼─────┼───┼───────────┼───────────┤ │3 │105 年6 月│陳柏倫│黃建勲以之手機門號 │甄浩鈞共同販賣第二級毒│ │ │19日在黃建│ │0000000000電話聯繫凌玉│品,處有期徒刑玖年。未│ │ │勲位在新北│ │雯及甄浩鈞所使用之手機│扣案之門號0九八一00│ │ │市林口區麗│ │門號0000000000電話後,│二三一一號行動電話壹支│ │ │園二街住處│ │甄浩鈞、凌玉雯共同前往│(含SIM 卡壹張)沒收,│ │ │外 │ │左揭處所,將7 萬元之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非他命7 兩交給黃建勲,│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黃建勲旋聯絡陳柏倫到場│價額。 │ │ │ │ │,陳柏倫先收取安非他命│ │ │ │ │ │,然尚未交付價金與黃建│ │ │ │ │ │勲。 │ │ ├──┼─────┴───┴───────────┼───────────┤ │4 │甄浩鈞於105 年6 月29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甄浩鈞持有第一級毒品,│ │ │取得海洛因1 包(毛重0.8140公克,淨重0.3140│,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公克,取樣0.0124公克,驗餘淨重0.3016公克)│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非法持有之。 │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 │ │ │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 │ │ │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參│ │ │ │零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 附件: 黃建勲之通訊監察譯文(見105偵15617卷一第52-65頁) ┌──┬────┬────────────────────────┐ │編號│日期 │內容 │ ├──┼────┼────────────────────────┤ │1 │105年5月│陳柏倫:喂,勳哥。 │ │ │30日下午│黃建勲:他打給我,看回不回的來。 │ │ │07:22:│陳柏倫:晚一點嗎? │ │ │10 │黃建勲:黑,她說今天下南部走一走,他回來會跟我聯│ │ │ │ 絡,有回我了。 │ │ │ │陳柏倫:好。 │ │ │ │(P52) │ ├──┼────┼────────────────────────┤ │2 │105年5月│陳柏倫:喂。 │ │ │31日下午│黃建勲:黑。 │ │ │08:32:│陳柏倫:勳哥。 │ │ │48 │黃建勲:你講什麼我聽不清楚。 │ │ │ │陳柏倫:好了嗎? │ │ │ │黃建勲:還沒,沒有再給我消息,不知道又再搞什麼,│ │ │ │ 就說有那個要隨時回我。 │ │ │ │陳柏倫:阿都沒有了? │ │ │ │黃建勲:沒關係,我等他們消息,你知道最近的那個嗎│ │ │ │ ?跟下個月初幾? │ │ │ │陳柏倫:我不知道哩。 │ │ │ │黃建勲:國際性的。 │ │ │ │陳柏倫:這我沒有聽說。 │ │ │ │黃建勲:我講的意思你知道,不要講太直。 │ │ │ │陳柏倫:好,我知道。 │ ├──┼────┼────────────────────────┤ │3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 │ │ │1日上午 │黃建勲:嘿。 │ │ │10:51:│凌玉雯:你在工作嗎? │ │ │01 │黃建勲:沒有,休息。 │ │ │ │凌玉雯:今天休息,你有在老地方嗎? │ │ │ │黃建勲:沒,等一下會上去。 │ │ │ │凌玉雯:你是在仁愛路嗎? │ │ │ │黃建勲:沒,我在外面。 │ │ │ │凌玉雯:我要拿......禮物給你。 │ │ │ │黃建勲:這樣喔?好阿。 │ │ │ │凌玉雯:我現在要去林口了。 │ │ │ │黃建勲:現在要上去了喔?不要這個時間好不好?我 │ │ │ │ 現在人在泰山,我等一下才會上去,我們約一│ │ │ │ 個時間。 │ │ │ │ │ │ │ │凌玉雯:會很久嗎?我要去我媽媽那,仁愛路那裡。 │ │ │ │黃建勲:你先去你媽媽那邊,我等等再打給你。 │ │ │ │凌玉雯:好,掰掰。 │ │ │ │(P52反) │ ├──┼────┼────────────────────────┤ │4 │105年6月│黃建勲:先去老地方見面。 │ │ │1日上午 │凌玉雯:好。 │ │ │11:20:│黃建勲:我現在直接過去。 │ │ │00 │凌玉雯:好,掰掰。 │ ├──┼────┼────────────────────────┤ │5 │105年6月│凌玉雯:喂。 │ │ │1日上午 │黃建勲:喂。 │ │ │11:38:│凌玉雯:阿叔,你等我一下。我領個東西。 │ │ │41 │黃建勲:好,沒關係。 │ │ │ │凌玉雯:好,我在警察局這裡而已。 │ │ │ │黃建勲:我已經到了。 │ │ │ │凌玉雯:好,掰掰。 │ ├──┼────┼────────────────────────┤ │6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我到了。 │ │ │1日下午 │黃建勲:我在旁邊這裡。 │ │ │12:27:│凌玉雯:旁邊? │ │ │34 │黃建勲:賣麵的隔壁,在吃飯。 │ ├──┼────┼────────────────────────┤ │7 │105年6月│黃建勲:等一下有空嗎? │ │ │1日下午 │陳柏倫:等一下?有阿。 │ │ │12:29:│黃建勲:不然你上來一趟,我在這等你。 │ │ │33 │(P53) │ ├──┼────┼────────────────────────┤ │8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在哪裡? │ │ │1日下午 │黃建勲:我跟你講,我在賣麵隔壁。 │ │ │12:31:│凌玉雯:你說吃麵這裡? │ │ │11 │黃建勲:賣麵的隔壁,魚麵阿,魚麵隔壁。 │ │ │ │凌玉雯:隔壁?我在賣麵這。 │ │ │ │黃建勲:我出去給你看一下。 │ ├──┼────┼────────────────────────┤ │9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來外面一下。 │ │ │1日下午 │黃建勲:喔,好。 │ │ │12:46:│ │ │ │41 │ │ ├──┼────┼────────────────────────┤ │10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在剛剛吃飯那裡嗎? │ │ │1日下午 │黃建勲:對,我在這。 │ │ │12:48:│ │ │ │14 │ │ ├──┼────┼────────────────────────┤ │11 │105年6月│黃建勲:我在這等你哩。 │ │ │1日下午 │凌玉雯:人喔? │ │ │12:58:│黃建勲:我在這等你哩,不是說要馬上過來? │ │ │38 │凌玉雯:沒有,我要先回去桃園。 │ ├──┼────┼────────────────────────┤ │12 │105年6月│陳柏倫:阿哥,我要稍等一下喔。 │ │ │1日下午 │黃建勲:好,沒關係。 │ │ │01:16:│陳柏倫:我去會馬上打給你,我還要一個小時。 │ │ │42 │ │ ├──┼────┼────────────────────────┤ │13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還在老地方嗎? │ │ │1日下午 │黃建勲:黑,對。 │ │ │03:03:│凌玉雯:我出門喔,他現在先去臺北,到你那邊我會打│ │ │30 │ 給你。 │ │ │ │黃建勲:好。 │ │ │ │(P53反) │ ├──┼────┼────────────────────────┤ │14 │105年6月│陳柏倫:我到了喔。 │ │ │1日下午 │黃建勲:好。 │ │ │03:12:│ │ │ │02 │ │ ├──┼────┼────────────────────────┤ │15 │105年6月│陳柏倫:你有在這裡嗎?我直接上去喔? │ │ │1日下午 │黃建勲:我在廁所。 │ │ │03:17:│陳柏倫:好,我等你。 │ │ │18 │ │ ├──┼────┼────────────────────────┤ │16 │105年6月│陳柏倫:我先去房子裡。 │ │ │1日下午 │ │ │ │03:37:│ │ │ │37 │ │ ├──┼────┼────────────────────────┤ │17 │105年6月│(簡訊) │ │ │1日下午 │陳柏倫發話給黃建勲:兄,我再二樓門口等你哦。 │ │ │03:45:│ │ │ │09 │ │ ├──┼────┼────────────────────────┤ │18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可以下去等他了。 │ │ │1日下午 │黃建勲:好。 │ │ │03:52:│ │ │ │27 │ │ ├──┼────┼────────────────────────┤ │19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晚上再幫我把錢放在你那。 │ │ │1日下午 │黃建勲:我知,你叫你男朋友繞回來一下,他說要一個│ │ │04:18:│ ...那個...給我05。 │ │ │34 │凌玉雯:阿他沒帶嗎? │ │ │ │黃建勲:我不知道哩,那個五萬的沒給我。 │ │ │ │凌玉雯:好,我打電話問他。 │ │ │ │(P54) │ ├──┼────┼────────────────────────┤ │20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忘記了,他說明天拿給你好不好? │ │ │1日下午 │黃建勲:好,忘記了喔? │ │ │04:22:│凌玉雯:他忘記拿給你了。 │ │ │02 │黃建勲:好。 │ │ │ │凌玉雯:掰掰。 │ ├──┼────┼────────────────────────┤ │21 │105年6月│黃建勲:你晚一點有要過來嗎? │ │ │2日上午 │陳柏倫:有阿,我這時候在等錢。 │ │ │03:31:│黃建勲:會很晚嗎? │ │ │37 │陳柏倫:我現在收2萬多回來。 │ │ │ │黃建勲:還是明天再送過來? │ │ │ │陳柏倫:你那邊可以的話我OK,我沒有差。 │ │ │ │黃建勲:明天中午以前,你看你那邊...。 │ │ │ │陳柏倫:好。 │ │ │ │黃建勲:不然整晚沒睡撐不住。 │ ├──┼────┼────────────────────────┤ │22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有收到嗎? │ │ │2日上午 │黃建勲:我現在在工作,還沒,我晚一點再跟你聯絡。│ │ │09:56:│凌玉雯:幾點? │ │ │42 │黃建勲:靠近中午。 │ ├──┼────┼────────────────────────┤ │23 │105年6月│黃建勲:你何時才有空過來? │ │ │2日上午 │陳柏倫:可能要到下午。 │ │ │11:53:│黃建勲:下午約幾點? │ │ │32 │陳柏倫:下午約4、5點。 │ │ │ │黃建勲:我跟他們說看看。 │ │ │ │陳柏倫:現在下大雨人都... │ │ │ │黃建勲:再麻煩你,我們固定差不多5點好不好? │ │ │ │陳柏倫:好。 │ ├──┼────┼────────────────────────┤ │24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好了嗎? │ │ │2日下午 │黃建勲:下午才有空。 │ │ │12:40:│凌玉雯:他這樣拖太久了吧? │ │ │03 │黃建勲:沒關係啦,跟他講一下,我也差不多那個時間│ │ │ │ 才有空,他要5點多左右才有上來,你來這邊5│ │ │ │ 點半。 │ │ │ │凌玉雯:5點半喔?阿叔,那我5點半再去找你。 │ │ │ │黃建勲:好,老地方。 │ │ │ │(P54反) │ ├──┼────┼────────────────────────┤ │25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我們要上去了。 │ │ │2日下午 │黃建勲:他還沒來,不然你們要先過來嗎? │ │ │04:55:│凌玉雯:對阿。 │ │ │55 │黃建勲:我等一下會去老地方那。 │ ├──┼────┼────────────────────────┤ │26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我們到了。 │ │ │2日下午 │ │ │ │05:20:│ │ │ │16 │ │ ├──┼────┼────────────────────────┤ │27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到了嗎?我們在老地方。 │ │ │2日下午 │黃建勲:我等一下馬上過去。 │ │ │05:39:│ │ │ │36 │ │ ├──┼────┼────────────────────────┤ │28 │105年6,│陳柏倫:我等一下就上去,人剛到。 │ │ │2日下午 │黃建勲:我等你。 │ │ │05:40:│ │ │ │31 │ │ ├──┼────┼────────────────────────┤ │29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出門了嗎? │ │ │2日下午 │黃建勲:對方出來了。 │ │ │05:56:│凌玉雯:他來了嗎? │ │ │49 │黃建勲:等一下就來了。 │ ├──┼────┼────────────────────────┤ │30 │105年6月│陳柏倫:要出門了。 │ │ │2日下午 │黃建勲:要多久? │ │ │06:32:│陳柏倫:我是跟你說我要出門了。 │ │ │48 │黃建勲:現在才要出門,我已經等很久了... │ │ │ │陳柏倫:剛才人剛到而已。 │ │ │ │(P55) │ ├──┼────┼────────────────────────┤ │31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到了嗎? │ │ │2日下午 │黃建勲:還沒。 │ │ │06:39:│凌玉雯:怎麼那麼久? │ │ │51 │黃建勲:他不知在幹嘛,我也在等他,我先跟我家人辦│ │ │ │ 事情。 │ │ │ │凌玉雯:沒有跟他講說快一點,我們也在趕時間。 │ │ │ │黃建勲:我剛才才催他而已,他就說他出門了,我怎麼│ │ │ │ 知道? │ ├──┼────┼────────────────────────┤ │32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走了。 │ │ │2日下午 │黃建勲:走了,你們也離開。 │ │ │06:54:│凌玉雯:你剛才看完他就走了。 │ │ │29 │黃建勲:你們也不要在那邊,我說的意思你不懂嗎?不│ │ │ │ 要在那邊。 │ │ │ │凌玉雯:我知道我要走了,我只是要跟你講一聲,你看│ │ │ │ 完他他就走了。 │ │ │ │黃建勲:那台很奇怪。 │ │ │ │凌玉雯:我就說我看他很久了。 │ │ │ │黃建勲:我也注意他很久了。 │ │ │ │凌玉雯:阿叔我們先出去。 │ │ │ │黃建勲:小心喔。 │ ├──┼────┼────────────────────────┤ │33 │105年6月│陳柏倫:我到了。 │ │ │2日下午 │ │ │ │07:30:│ │ │ │30 │ │ ├──┼────┼────────────────────────┤ │34 │105年6月│(簡訊) │ │ │21日下午│陳柏倫發話給黃建勲:我在樓上了。 │ │ │07:33:│ │ │ │56 │(P55反) │ ├──┼────┼────────────────────────┤ │35 │105年6月│陳柏倫:我在樓上了。 │ │ │2日下午 │ │ │ │07:36:│ │ │ │21 │ │ ├──┼────┼────────────────────────┤ │36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拿到錢了嗎? │ │ │2日下午 │黃建勲:我現在嘴裡含一顆藥,還沒到。 │ │ │07:49:│凌玉雯:沒錢喔? │ │ │39 │黃建勲:還欠兩份錢給你,確定OK了。 │ │ │ │凌玉雯:差不多幾點? │ │ │ │黃建勲:他等一下叫人家拿來。 │ │ │ │凌玉雯:10點可以嗎?我10點過去找你OK嗎? │ │ │ │黃建勲:差不多,他若提早我會打給你。 │ │ │ │凌玉雯:阿叔,我跟人家約12點之前到。 │ │ │ │黃建勲:我的意思是說他提早的話我會提早打給你。 │ │ │ │凌玉雯:阿叔我們看換個全家那裡,我看那裡... │ │ │ │黃建勲:好。 │ ├──┼────┼────────────────────────┤ │37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可以去找你了嗎? │ │ │2日下午 │黃建勲:還沒,我工作還沒做完。 │ │ │09:10:│凌玉雯:要幾點? │ │ │11 │黃建勲:還沒打給我。 │ │ │ │凌玉雯:都沒錢喔? │ │ │ │黃建勲:有啦,你不用擔心。 │ │ │ │凌玉雯:人再催了。 │ │ │ │黃建勲:我知道。 │ ├──┼────┼────────────────────────┤ │38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下班了嗎? │ │ │2日下午 │黃建勲:我打給你,我在工廠,等一下休息。 │ │ │10:08:│凌玉雯:你說什麼? │ │ │24 │黃建勲:我還在工作,他要過來的話我會馬上打給你們│ │ │ │ 。 │ │ │ │(P56) │ ├──┼────┼────────────────────────┤ │39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現在身上有錢嗎?他有給你嗎? │ │ │2日下午 │黃建勲:要一人那麼喔? │ │ │10:09:│凌玉雯:看你身上有多少先拿給人。 │ │ │52 │黃建勲:要那個工作完,我做完打給你。 │ ├──┼────┼────────────────────────┤ │40 │105年6月│凌玉雯:還要多久? │ │ │2日下午 │黃建勲:我公務車卡在路上。 │ │ │10:59:│凌玉雯:他是來了嗎? │ │ │54 │黃建勲:他還沒打給我。 │ │ │ │凌玉雯:那怎麼辦? │ │ │ │黃建勲:我們先處理,我跟你男朋友講的那樣。 │ │ │ │凌玉雯:等一下,你跟他講好了。 │ │ │ │黃建勲:等一下,還沒過來我們先把他處理,照你說的│ │ │ │ 那樣,我們先走,反正差沒多久,我現在車卡│ │ │ │ 在路上,我有叫人家來補風。 │ │ │ │甄浩鈞:阿我什麼時候過去找你? │ │ │ │黃建勲:等一下我就進去了。 │ │ │ │甄浩鈞:一樣老地方還是...? │ │ │ │黃建勲:你說的地方就好了。 │ │ │ │甄浩鈞:我們之前見面的那個全家。 │ │ │ │黃建勲:那邊附近的全家。 │ ├──┼────┼────────────────────────┤ │41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我11點半全家等你。 │ │ │2日下午 │黃建勲:好。 │ │ │11:12:│ │ │ │24 │ │ ├──┼────┼────────────────────────┤ │42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老地方好了。 │ │ │2日下午 │黃建勲:好啦。 │ │ │11:20:│凌玉雯:他已經到了嗎? │ │ │58 │黃建勲:我車卡在這裡,我不知道。 │ │ │ │凌玉雯:卡在哪裡? │ │ │ │黃建勲:仁愛路公所這,你叫他往這裡來。 │ │ │ │(P56反) │ ├──┼────┼────────────────────────┤ │43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說是你的車還是區公所的車? │ │ │2日下午 │黃建勲:垃圾車啊。 │ │ │11:23:│凌玉雯:你的車輪破了喔?在區公所那喔? │ │ │28 │黃建勲:對阿,區公所那的紅綠燈。 │ │ │ │凌玉雯:垃圾車就對了? │ │ │ │黃建勲:沒錯。 │ │ │ │ │ ├──┼────┼────────────────────────┤ │44 │105年6月│凌玉雯:沒看到你阿。 │ │ │2日下午 │黃建勲:你叫他在垃圾車那邊等我,我進去刷卡,要出│ │ │11:34:│ 去了。 │ │ │35 │凌玉雯:你是說老地方還是...? │ │ │ │黃建勲:你就叫他在垃圾車那邊等我,車停在區公所再│ │ │ │ 上來一點,人家在補胎。 │ │ │ │凌玉雯:全家那邊喔?我媽家那裡嘛? │ │ │ │黃建勲:以前全家那。 │ │ │ │凌玉雯:好。 │ ├──┼────┼────────────────────────┤ │45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在垃圾車旁等你了。 │ │ │2日下午 │黃建勲:好。 │ │ │11:36:│ │ │ │36 │ │ ├──┼────┼────────────────────────┤ │46 │105年6月│黃建勲:還沒忙完喔? │ │ │3日上午 │陳柏倫:還沒。 │ │ │02:43:│黃建勲:今天還沒忙完喔? │ │ │57 │陳柏倫:可能沒辦法,外面下大雨。 │ │ │ │黃建勲:再麻煩你,盡量...有...大的在打給我。 │ │ │ │陳柏倫:好。 │ ├──┼────┼────────────────────────┤ │47 │105年6月│凌玉雯:他有拿來嗎? │ │ │3日下午 │黃建勲:還沒。 │ │ │04:37:│凌玉雯:你有打給他嗎? │ │ │43 │黃建勲:沒有,我想說他會打過來。 │ │ │ │凌玉雯:你問他一下。 │ │ │ │黃建勲:我現在工作,等我下班再打給他。 │ │ │ │(P57) │ ├──┼────┼────────────────────────┤ │48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有打嗎? │ │ │3日下午 │黃建勲:還沒,我還在工作。 │ │ │08:51:│凌玉雯:好。 │ │ │48 │ │ ├──┼────┼────────────────────────┤ │49 │105年6月│凌玉雯:你下班了嗎? │ │ │3日下午 │黃建勲:剛要進去而已,我等一下會給他打看看,看怎│ │ │10:46:│ 麼樣再跟你講。 │ │ │39 │ │ ├──┼────┼────────────────────────┤ │50 │105年6月│(簡訊) │ │ │3日下午 │黃建勲發話給陳柏倫:請問,事情辦好了嗎?也請你回│ │ │11:05:│電給我OK │ │ │39 │ │ ├──┼────┼────────────────────────┤ │51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有接嗎? │ │ │3日下午 │黃建勲:沒接,可能在睡的樣子,等他回我電話看怎樣│ │ │11:39:│ ,我再打給你。 │ │ │46 │凌玉雯:阿叔,他大概什麼時候會接? │ │ │ │黃建勲:不知道,他不曾這樣,可能應該在睡覺,可能│ │ │ │ 很晚才睡,看他回的怎樣,我再跟你們講。 │ │ │ │凌玉雯:好,我打給他那麼多通都還沒回。 │ ├──┼────┼────────────────────────┤ │52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有接嗎? │ │ │4日下午 │黃建勲:他到現在都還沒回我,不知道在幹什麼? │ │ │12:06:│凌玉雯:怎麼會這樣? │ │ │58 │黃建勲:沒關係,我會盡量催他,有回再馬上跟你們講│ │ │ │ 。 │ ├──┼────┼────────────────────────┤ │53 │105年6月│凌玉雯:喂,阿叔。 │ │ │4日下午 │黃建勲:下班打給你。 │ │ │11:22:│凌玉雯:好。 │ │ │06 │(P57反) │ ├──┼────┼────────────────────────┤ │54 │105年6月│凌玉雯:喂,阿叔。 │ │ │5日上午 │黃建勲:我等下打給你。 │ │ │12:05:│凌玉雯:好。 │ │ │37 │ │ ├──┼────┼────────────────────────┤ │55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我們過去找你喔? │ │ │5日上午 │黃建勲:我現在還沒出去喔,我剛進來而已,在停車,│ │ │12:41:│ 我跟你講去仁愛路那邊,別過去...那裡。 │ │ │49 │凌玉雯:喔。 │ ├──┼────┼────────────────────────┤ │56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有回你電話嗎? │ │ │5日下午 │黃建勲:今天沒有。 │ │ │01:14:│凌玉雯:怎麼辦? │ │ │40 │黃建勲:找阿,看什麼狀況。 │ │ │ │凌玉雯:你要去喔? │ │ │ │黃建勲:去哪? │ │ │ │凌玉雯:找他阿。 │ │ │ │黃建勲:他家在哪我還不知道咧,之前有說沒記,我盡│ │ │ │ 量找找看。 │ │ │ │凌玉雯:好。 │ ├──┼────┼────────────────────────┤ │57 │105年6月│陳柏倫:喂,我昨天有事,晚點拿錢過去。 │ │ │5日下午 │黃建勲:好。 │ │ │02:17:│ │ │ │14 │ │ ├──┼────┼────────────────────────┤ │58 │105年6月│凌玉雯:喂。 │ │ │5日下午 │黃建勲:他剛有打來。 │ │ │02:27:│凌玉雯:那現在? │ │ │13 │黃建勲:他晚點會拿過來找我。 │ │ │ │凌玉雯:他有接嗎? │ │ │ │黃建勲:他跟我說前2天有狀況,晚點找我。 │ │ │ │凌玉雯:阿叔,你跟他說該要給我們的,還是要那個阿│ │ │ │ ... │ │ │ │黃建勲:對對對,他會拿來阿。 │ │ │ │甄浩鈞:就像我們昨晚講的,如果他需要幫忙我們可以│ │ │ │ ... │ │ │ │黃建勲:他今天要先跟我處理事情。 │ │ │ │甄浩鈞:只要可以的話,我們都能幫他,我講的我都做│ │ │ │ 得到的啦。 │ │ │ │黃建勲:你再看怎樣,我再打給你。 │ │ │ │凌玉雯:我晚上才要出門,晚上再過去找你。 │ │ │ │黃建勲:好。 │ │ │ │(P58) │ ├──┼────┼────────────────────────┤ │59 │105年6月│陳柏倫:我現在上去喔。 │ │ │5日下午 │黃建勲:好。 │ │ │06:11:│陳柏倫:幫我準備一下。 │ │ │48 │黃建勲:上來再講。 │ ├──┼────┼────────────────────────┤ │60 │105年6月│陳柏倫:喂,我在樓上。 │ │ │5日下午 │黃建勲:好。 │ │ │06:45:│ │ │ │43 │ │ ├──┼────┼────────────────────────┤ │61 │105年6月│黃建勲:喂。 │ │ │5日下午 │凌玉雯:你們有見面嗎? │ │ │10:07:│黃建勲:有。 │ │ │02 │凌玉雯:阿? │ │ │ │黃建勲:他有拿阿。 │ │ │ │凌玉雯:等一下我們過去找你喔。 │ │ │ │黃建勲:好阿,你們過來阿。 │ │ │ │凌玉雯:差不多幾點? │ │ │ │黃建勲:你們幾點有空? │ │ │ │凌玉雯:現在有空,我們剛好要去臺北,等一下去南部│ │ │ │ ,現在要出門了。 │ │ │ │黃建勲:好阿,那你們...拿來阿,一樣約昨天見面那 │ │ │ │ 裡。 │ │ │ │凌玉雯:好。 │ │ │ │(58反) │ ├──┼────┼────────────────────────┤ │62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我們要到囉。 │ │ │5日下午 │黃建勲:好。 │ │ │10:40:│ │ │ │26 │ │ │ │ │ │ ├──┼────┼────────────────────────┤ │63 │105年6月│黃建勲:喂。 │ │ │5日下午 │陳柏倫:你打給我喔? │ │ │11:34:│黃建勲:對,等他們回來,才能跟你聊天喔。 │ │ │07 │陳柏倫:好阿。 │ │ │ │黃建勲:他們說最晚明天中午回來。 │ │ │ │陳柏倫:好。 │ ├──┼────┼────────────────────────┤ │64 │105年6月│黃建勲:他還沒打給我咧。 │ │ │6日下午 │陳柏倫:喔。 │ │ │07:55:│黃建勲:我還在等他電話,他如果打來,我馬上打給你│ │ │11 │ 。 │ │ │ │陳柏倫:好。 │ ├──┼────┼────────────────────────┤ │65 │105年6月│陳柏倫:那個..好了嗎? │ │ │7日下午 │黃建勲:還沒,還沒打電話回來,打回來我馬上打電話│ │ │01:35:│ 通知你。 │ │ │38 │陳柏倫:好。 │ │ │ │(P59) │ ├──┼────┼────────────────────────┤ │66 │105年6月│黃建勲:你有打給我喔? │ │ │7日下午 │陳柏倫:對阿。 │ │ │10:27:│黃建勲:都沒消息誒,我想說他們應該會打給我。 │ │ │20 │陳柏倫:喔。 │ │ │ │黃建勲:可能是在等朋友,有消息我會打給你。 │ │ │ │陳柏倫:好。 │ ├──┼────┼────────────────────────┤ │67 │105年6月│陳柏倫:阿哥,還沒有消息嗎? │ │ │9日下午 │黃建勲:還沒,應該被人綁去了(臺語)? │ │ │08:17:│陳柏倫:被人綁去了? │ │ │01 │黃建勲:有可能,要等看看 │ │ │ │陳柏倫:要緊阿。 │ │ │ │黃建勲:我也要緊阿,我也沒打,你知道我的意思。 │ │ │ │陳柏倫:我知道。 │ │ │ │黃建勲:他比我還要緊,有可能像我說的那樣,沒關係│ │ │ │ ,今天還是明天我會再等看看。 │ │ │ │陳柏倫:好阿。 │ │ │ │黃建勲:要找我,到現在還沒有動靜,所以我們不要做│ │ │ │ 動作,等我消息。 │ ├──┼────┼────────────────────────┤ │68 │105年6月│陳柏倫:勳哥,你剛才打給我喔? │ │ │10日上午│黃建勲:對。 │ │ │12:48:│陳柏倫:OK阿嗎..蛤?喂喂(斷訊) │ │ │46 │ │ ├──┼────┼────────────────────────┤ │69 │105年6月│陳柏倫:喂。 │ │ │10日上午│黃建勲:這樣聽得到嗎? │ │ │12:50:│陳柏倫:有。 │ │ │51 │黃建勲:恩..有跟我聯絡啦,阿..等一下會到。 │ │ │ │陳柏倫:好,我等你的電話。 │ │ │ │黃建勲:到了再打給你。 │ │ │ │陳柏倫:好。 │ │ │ │(P59反) │ ├──┼────┼────────────────────────┤ │70 │105年6月│許玉琪:喂。 │ │ │10日上午│凌玉雯:阿叔有在嗎? │ │ │01:18:│許玉琪:他在洗澡。 │ │ │26 │凌玉雯:好。 │ │ │ │許玉琪:等一下他打給你。 │ ├──┼────┼────────────────────────┤ │71 │105年6月│凌玉雯:我們今天可能沒辦法過去了。 │ │ │10日上午│黃建勲:蛤? │ │ │01:48:│凌玉雯:沒辦法。 │ │ │47 │黃建勲:沒辦法過來喔? │ │ │ │凌玉雯:對阿,今天沒辦法。 │ │ │ │黃建勲:明天再講。 │ ├──┼────┼────────────────────────┤ │72 │105年6月│黃建勲:晚一點他會跟我講,昨天沒過來,昨天太晚了│ │ │10日上午│ 。 │ │ │10:28:│陳柏倫:好阿。 │ │ │42 │黃建勲:他回去再拖一下時間,我就想說這樣太晚了。│ │ │ │陳柏倫:我再等你電話。 │ ├──┼────┼────────────────────────┤ │73 │105年6月│黃建勲:還沒,他們去臺北,要過來再打給你。 │ │ │10日下午│陳柏倫:好。 │ │ │07:56:│ │ │ │21 │ │ ├──┼────┼────────────────────────┤ │74 │105年6月│陳柏倫:還沒打喔? │ │ │10日下午│黃建勲:還沒打給我,我也還在工作,他如果打給我,│ │ │11:10:│ 我會先打給你。 │ │ │35 │陳柏倫:好。 │ ├──┼────┼────────────────────────┤ │75 │105年6月│陳柏倫:還沒喔? │ │ │11日下午│黃建勲:都沒打給我,不知道在幹嘛,到了我會馬上跟│ │ │12:02:│你講。 │ │ │07 │(P60) │ ├──┼────┼────────────────────────┤ │76 │105年6月│陳柏倫:喂,有打電話去了嗎? │ │ │12日上午│黃建勲:還不知道。 │ │ │12:41:│陳柏倫:沒接電話嗎? │ │ │43 │黃建勲:對,他6點多打電話給我,我回電他沒接,我 │ │ │ │ 等一下再打看看。 │ │ │ │陳柏倫:好。 │ │ │ │黃建勲:有接電話馬告訴你。 │ │ │ │陳柏倫:好。 │ ├──┼────┼────────────────────────┤ │77 │105年6月│黃建勲:喂。 │ │ │12日下午│凌玉雯:阿叔,你在哪裡? │ │ │01:53:│黃建勲:我在「情光」(音譯)隔壁。 │ │ │38 │凌玉雯:「情光」(音譯)隔壁喔? │ │ │ │黃建勲:對。 │ │ │ │凌玉雯:好。 │ ├──┼────┼────────────────────────┤ │78 │105年6月│陳柏倫:喂,勳哥你打給我喔? │ │ │12日下午│黃建勲:對,你今天有空嗎? │ │ │04:03:│陳柏倫:有阿。 │ │ │27 │黃建勲:那晚上找你聊天。 │ │ │ │陳柏倫:好。 │ ├──┼────┼────────────────────────┤ │79 │105年6月│陳柏倫:我車子被人拖走,先去牽車。 │ │ │12日下午│黃建勲:是喔? │ │ │05:29:│陳柏倫:對阿。 │ │ │16 │黃建勲:好。 │ ├──┼────┼────────────────────────┤ │80 │105年6月│陳柏倫:喂,我到了在樓下。 │ │ │12日下午│黃建勲:好。 │ │ │06:16:│ │ │ │38 │ │ ├──┼────┼────────────────────────┤ │81 │105年6月│凌玉雯:喂,出門了。 │ │ │12日下午│黃建勲:喔,好。 │ │ │07:21:│ │ │ │39 │(P60反) │ ├──┼────┼────────────────────────┤ │82 │105年6月│黃建勲:到了嗎? │ │ │12日下午│凌玉雯:阿叔我們到了喔。 │ │ │07:37:│黃建勲:好。 │ │ │34 │ │ ├──┼────┼────────────────────────┤ │83 │105年6月│黃建勲:要下去了,剛在廁所。 │ │ │12日下午│凌玉雯:好。 │ │ │07:45:│ │ │ │24 │ │ ├──┼────┼────────────────────────┤ │84 │105年5月│黃建勲:喂,現在在車上嗎? │ │ │12日下午│陳柏倫:有阿。 │ │ │09:02:│黃建勲:要不然你(開車)轉過來。 │ │ │55 │陳柏倫:好 │ ├──┼────┼────────────────────────┤ │85 │105年6月│陳柏倫:喂,我到了。 │ │ │12日下午│黃建勲:好。 │ │ │09:20:│ │ │ │20 │ │ ├──┼────┼────────────────────────┤ │86 │105年6月│黃建勲:喂。 │ │ │14日下午│凌玉雯:阿叔,我朋友......今天是不是要還你錢? │ │ │07:39:│黃建勲:對,我還沒跟他聯絡。 │ │ │45 │凌玉雯:你打給他好不好? │ │ │ │黃建勲:好。 │ ├──┼────┼────────────────────────┤ │87 │105年6月│凌玉雯:喂,阿叔有聯絡他了嗎? │ │ │14日下午│黃建勲:還沒,我還在上班。 │ │ │09:17:│凌玉雯:那什麼時候? │ │ │27 │黃建勲:我禮拜四再聯絡,到時看怎樣再跟你說。 │ │ │ │凌玉雯:好。 │ │ │ │(P61) │ ├──┼────┼────────────────────────┤ │88 │105年6月│黃建勲:喂,阿你今天怎樣? │ │ │14日下午│陳柏倫:要晚一點喔。 │ │ │09:28:│黃建勲:喔,再麻煩你。 │ │ │20 │陳柏倫:不會。 │ ├──┼────┼────────────────────────┤ │89 │105年6月│凌玉雯:喂。 │ │ │14日下午│黃建勲:他說晚一點。 │ │ │09:29:│凌玉雯:晚一點是幾點? │ │ │36 │黃建勲:他沒說,他只說晚一點會打給我,我也是要等│ │ │ │ 他電話,我有跟他說不要太晚,你等我電話。│ │ │ │凌玉雯:好。 │ ├──┼────┼────────────────────────┤ │90 │105年6月│黃建勲:喂。 │ │ │14日下午│凌玉雯:阿叔,你問他一下確切的時間好不好? │ │ │11:26:│黃建勲:他說到時會打來阿。 │ │ │27 │凌玉雯:我們要等你..鐵門捏。 │ │ │ │黃建勲:你叫我催也沒用阿,他用好了自然會打電話給│ │ │ │ 我。 │ │ │ │凌玉雯:會很晚嗎?怕來不及。 │ │ │ │黃建勲:不會太晚啦。 │ ├──┼────┼────────────────────────┤ │91 │105年6月│凌玉雯:喂,阿叔,好了嗎? │ │ │15日上午│黃建勲:還沒,還沒打給我。 │ │ │12:15:│凌玉雯:阿叔催他一下,我們要回去了。 │ │ │05 │黃建勲:好啦,再等一下。 │ │ │ │凌玉雯:喔。 │ ├──┼────┼────────────────────────┤ │92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有回你了嗎? │ │ │15日上午│黃建勲:還沒。 │ │ │12:50:│凌玉雯:我要出門了捏。 │ │ │05 │黃建勲:我再問他一下。 │ │ │ │凌玉雯:好。 │ ├──┼────┼────────────────────────┤ │93 │105年6月│黃建勲:拍謝,他... │ │ │15日上午│陳柏倫:我現在在山上,我8000元收一收就好了。 │ │ │12:51:│黃建勲:這樣喔,再麻煩你,他們趕著出門。 │ │ │39 │陳柏倫:好。 │ │ │ │(P61反) │ ├──┼────┼────────────────────────┤ │94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 │ │ │15日上午│黃建勲:他說等一下就OK了。 │ │ │12:53:│凌玉雯:好,阿叔好了打給我。 │ │ │18 │黃建勲:好。 │ ├──┼────┼────────────────────────┤ │95 │105年6月│陳柏倫:喂,我在樓下。 │ │ │15日上午│黃建勲:好,我下去。 │ │ │01:37:│ │ │ │40 │ │ ├──┼────┼────────────────────────┤ │96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他還要多久? │ │ │15日上午│黃建勲:要不然來聊天阿。 │ │ │01:53:│凌玉雯:現在嗎? │ │ │53 │黃建勲:對,來「遺願」(音譯)這邊。 │ │ │ │凌玉雯:哪裡? │ │ │ │黃建勲:遇到壞人(應指警察)這裡啦。 │ │ │ │凌玉雯:好。 │ ├──┼────┼────────────────────────┤ │97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我們到了喔。 │ │ │15日上午│黃建勲:喔。 │ │ │02:23:│ │ │ │19 │ │ ├──┼────┼────────────────────────┤ │98 │105年6月│黃建勲:你打給我喔? │ │ │15日下午│陳柏倫:嗯,回來了嗎? │ │ │08:46:│黃建勲:還沒,我也還在等他電話,回來的話我再打電│ │ │55 │ 話給你。 │ │ │ │陳柏倫:我去的時候再順便拿錢給你。 │ │ │ │黃建勲:好阿。 │ ├──┼────┼────────────────────────┤ │99 │105年6月│黃建勲:還沒跟我聯絡。 │ │ │16日下午│陳柏倫:好。 │ │ │02:56:│黃建勲:聯絡我的話,我馬上打給你。 │ │ │58 │陳柏倫:好,掰掰。 │ │ │ │(P62) │ ├──┼────┼────────────────────────┤ │100 │105年6月│陳柏倫:那個了嗎? │ │ │16日下午│黃建勲:還沒,還沒打給我,他說常常那個......可能│ │ │08:46:│ 今天會比較晚,到時候看怎樣我再打給你。 │ │ │53 │ │ ├──┼────┼────────────────────────┤ │101 │105年6月│陳柏倫:還沒打給你喔? │ │ │17日下午│黃建勲:沒有打給我,我晚一點再看看,他跟我講說昨│ │ │03:29:│ 天中午沒回來,就晚一點才會回來,可能太晚│ │ │26 │ 回來去睡的樣子,我等晚一點看,有消息馬上│ │ │ │ 打給你。 │ │ │ │陳柏倫:好。 │ ├──┼────┼────────────────────────┤ │102 │105年6月│黃建勲:他很像在睡覺的樣子,明天他才會來跟我聊天│ │ │17日下午│ 。 │ │ │11:16:│陳柏倫:他有打給你了嗎? │ │ │31 │黃建勲:他有跟我聯絡了。 │ │ │ │陳柏倫:好。 │ ├──┼────┼────────────────────────┤ │103 │105年6月│黃建勲:你有打給我嗎? │ │ │18日下午│陳柏倫:嗯。 │ │ │02:50:│黃建勲:還沒打給我。 │ │ │13 │陳柏倫:還沒喔? │ │ │ │黃建勲:嘿。 │ │ │ │陳柏倫:好。 │ ├──┼────┼────────────────────────┤ │104 │105年6月│陳柏倫:喂,休息了嗎? │ │ │19日上午│黃建勲:還沒,還在工作。 │ │ │12:29:│陳柏倫:加班喔? │ │ │13 │黃建勲:哪有,比較晚出來。 │ │ │ │陳柏倫:阿...都還沒那個嘛? │ │ │ │黃建勲:還沒,我等一下打電話看看,有消息再跟你說│ │ │ │ 。 │ ├──┼────┼────────────────────────┤ │105 │105年6月│黃建勲:喂,還沒回來,我也在等他電話。 │ │ │19日下午│陳柏倫:是喔? │ │ │05:44:│黃建勲:有消息我馬上打給你。 │ │ │43 │陳柏倫:好。 │ │ │ │(P62反) │ ├──┼────┼────────────────────────┤ │106 │105年6月│凌玉雯:喂。 │ │ │19日下午│黃建勲:喂,怎麼沒消息? │ │ │09:38:│凌玉雯:打給你沒接啊。 │ │ │17 │黃建勲:我有回電話給你啊,是你沒接。 │ │ │ │凌玉雯:你在哪? │ │ │ │黃建勲:在我們這邊啊,山上啊。 │ │ │ │凌玉雯:山上喔,現在去找你喔? │ │ │ │黃建勲:現在喔? │ │ │ │凌玉雯:等一下,過去打給你。 │ │ │ │黃建勲:好啊。 │ ├──┼────┼────────────────────────┤ │107 │105年6月│黃建勲:喂,朋友...等一下會過來找我,我再打電話 │ │ │19日下午│ 給你。 │ │ │09:39:│陳柏倫:好。 │ │ │32 │ │ ├──┼────┼────────────────────────┤ │108 │105年6月│黃建勲:嘿,你說。 │ │ │19日下午│凌玉雯:阿叔,你在哪? │ │ │09:54:│黃建勲:在魚麵這邊。 │ │ │13 │凌玉雯:在我媽媽那邊嗎? │ │ │ │黃建勲:在上次「壞人」(意指上次渠等發現疑似警方│ │ │ │ 跟間之林口區麗園二街3巷公園)這邊。 │ │ │ │凌玉雯:喔,好。 │ ├──┼────┼────────────────────────┤ │109 │105年6月│黃建勲:喂。 │ │ │19日下午│凌玉雯:我到了。 │ │ │10:02:│黃建勲:好。 │ │ │17 │ │ ├──┼────┼────────────────────────┤ │110 │105年6月│黃建勲:喂,你有空嗎? │ │ │19日下午│陳柏倫:有阿。 │ │ │10:23:│黃建勲:那來我這邊聊天好嗎? │ │ │47 │陳柏倫:好啊。 │ │ │ │(P63) │ ├──┼────┼────────────────────────┤ │111 │105年6月│陳柏倫:喂,我到了。 │ │ │19日下午│黃建勲:好。 │ │ │11:25:│ │ │ │13 │ │ ├──┼────┼────────────────────────┤ │112 │105年6月│黃建勲:我馬上下去了。 │ │ │19日下午│陳柏倫:好。 │ │ │11:38:│ │ │ │49 │ │ ├──┼────┼────────────────────────┤ │113 │105年6月│凌玉雯:喂,阿叔,OK阿,我等一下過去跟你聊好不好│ │ │19日下午│ ? │ │ │11:52:│黃建勲:好,過來再聊。 │ │ │16 │ │ ├──┼────┼────────────────────────┤ │114 │105年6月│凌玉雯:喂,阿叔,現在要過去了。 │ │ │20日上午│黃建勲:喔,好。 │ │ │12:41:│凌玉雯:一樣那邊嗎? │ │ │52 │黃建勲:對。 │ │ │ │凌玉雯:好。 │ ├──┼────┼────────────────────────┤ │115 │105年6月│黃建勲:喂,他還沒到。 │ │ │20日上午│陳柏倫:喔,好。 │ │ │12:55:│ │ │ │33 │ │ ├──┼────┼────────────────────────┤ │116 │105年6月│凌玉雯:喂,阿叔,我到了。 │ │ │20日上午│黃建勲:好,我下去樓下。 │ │ │01:08:│(P63反) │ │ │25 │ │ ├──┼────┼────────────────────────┤ │117 │105年6月│陳柏倫:喂,阿他到了嗎? │ │ │20日上午│黃建勲:他在陪我聊天了。 │ │ │01:50:│陳柏倫:喔,好。 │ │ │23 │ │ ├──┼────┼────────────────────────┤ │118 │105年6月│陳柏倫:喂,阿你們在哪?我怎麼沒看到你們? │ │ │20日上午│黃建勲:我們在巷口這裡,便利超商。 │ │ │02:11:│陳柏倫:喔,好。 │ │ │06 │ │ ├──┼────┼────────────────────────┤ │119 │105年6月│(簡訊) │ │ │22日下午│黃建勲發話給陳柏倫:請你回電話給我OK已經五點了!│ │ │05:01:│ 就麻煩你!等你喔! │ │ │41 │ │ ├──┼────┼────────────────────────┤ │120 │105年6月│黃建勲:這樣聽的到嗎? │ │ │22日下午│陳柏倫:有。 │ │ │05:50:│黃建勲:何時才有空才過來?跟人家約好了。 │ │ │43 │陳柏倫:我們那齒(臺語)還沒回來,我等我們那齒回│ │ │ │ 來就去了。 │ │ │ │黃建勲:晚一點是什麼時候?我要跟人家說一下,你跟│ │ │ │ 人家約的時間是幾點? │ │ │ │陳柏倫:5點,我們那齒去了還沒回來。 │ │ │ │黃建勲:幾點你才有辦法過來? │ │ │ │陳柏倫:8點好嗎?會太晚嗎? │ │ │ │(P64) │ ├──┼────┼────────────────────────┤ │121 │105年6月│黃建勲:他剛起來而已,有延到差不多8點或9點。 │ │ │22日下午│凌玉雯:阿叔我今天要出門耶。 │ │ │06:28:│黃建勲:他就跟我說那個時間才有辦法過來。 │ │ │23 │凌玉雯:那還是一樣我們講的時間,他還是沒做到。 │ │ │ │黃建勲:他才剛睡醒,我打了好多通給他,剛才才回我│ │ │ │ ,為了跟我說這個時間。 │ │ │ │凌玉雯:8、9點喔?阿叔我等一下過去找你好了。 │ ├──┼────┼────────────────────────┤ │122 │105年6月│凌玉雯:喂,阿叔。 │ │ │22日下午│黃建勲:你們什麼時候要過來? │ │ │07:10:│凌玉雯:還是我現在去找你? │ │ │24 │黃建勲:好阿,來聊一聊。 │ ├──┼────┼────────────────────────┤ │123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你在麵店嗎? │ │ │22日下午│黃建勲:我在路口這裡。 │ │ │07:19:│凌玉雯:麵店那裡? │ │ │28 │黃建勲:你們到了嗎? │ │ │ │凌玉雯:快到了,在路口這。 │ ├──┼────┼────────────────────────┤ │124 │105年6月│凌玉雯:阿叔,好了嗎? │ │ │22日下午│黃建勲:還沒,我先跟別人聊一下天,等一下馬上催他│ │ │08:59:│ 。 │ │ │42 │ │ ├──┼────┼────────────────────────┤ │125 │105年6月│黃建勲:喂。 │ │ │22日下午│凌玉雯:阿叔還沒打給你喔? │ │ │11:34:│黃建勲:還沒,我是在想會不會像那一天一樣出包,我│ │ │10 │ 在煩惱這個,等一下再看看啦,因為我們沒貨│ │ │ │ 你知道嗎。 │ │ │ │凌玉雯:我們等你喔。 │ │ │ │黃建勲:好。 │ │ │ │(P64反) │ ├──┼────┼────────────────────────┤ │126 │105年6月│黃建勲:喂。 │ │ │23日上午│凌玉雯:阿叔,有打給你了嗎? │ │ │12:45:│黃建勲:還沒。 │ │ │15 │凌玉雯:那怎麼辦? │ │ │ │黃建勲:我再打電話看看,如果沒有應該就是出包了。│ ├──┼────┼────────────────────────┤ │127 │105年6月│凌玉雯:有接嗎?阿叔。 │ │ │23日上午│黃建勲:沒有,沒消息。 │ │ │01:38:│凌玉雯:是喔? │ │ │02 │黃建勲:對阿,只能等。 │ │ │ │凌玉雯:這樣怎麼出門? │ │ │ │黃建勲:我也不知道,到底怎樣也不講一下,沒辦法也│ │ │ │ 不聯絡我們一下。 │ │ │ │凌玉雯:阿他下午不是有聯絡你? │ │ │ │黃建勲:在你之前聯絡的,後來不是說9點,結果9點以│ │ │ │ 後就沒接電話了,一直到現在。 │ │ │ │凌玉雯:怎麼辦? │ │ │ │黃建勲:看按著能不能延期。 │ │ │ │凌玉雯:等一下要出門了,下面(應指南部)都講好了│ │ │ │ 。 │ │ │ │黃建勲:是喔,阿你沒問你阿賓看要怎麼處理? │ │ │ │凌玉雯:問他嗎? │ │ │ │黃建勲:對阿,像之前那樣。 │ │ │ │甄浩鈞:阿叔。 │ │ │ │黃建勲:嘿,阿這個要怎麼處理,要先處理還是怎樣?│ │ │ │甄浩鈞:先幫他處理阿。 │ │ │ │黃建勲:我原本想說這次用一用就好了。 │ │ │ │甄浩鈞:阿叔,還是明天我過去找你談? │ │ │ │黃建勲:我是想說晚上能延期就延一下,晚上等看看。│ │ │ │甄浩鈞:可是我明天中午要出門。 │ │ │ │黃建勲:我知道,你們出門前再處理。 │ │ │ │甄浩鈞:好,我打給你啊。 │ │ │ │黃建勲:好。 │ │ │ │(P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