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撤緩字第3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智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 年度執助字第2827號;110 年度執聲字第2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智捷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智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於107年5月30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詎其於緩刑期前即104年7月至105年6月20日更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0 年4月27日以109 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於110年9月9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後案)。核受刑人所為,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
㈠受刑人所違反證券交易法前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5年,於107 年5月30日確定在案,復於緩刑期前之104年7月至105年6月20日更犯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金上重更二字第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於110年9月9日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452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可參,則受刑人於前案緩刑期前故意犯後案,且在前案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3年4月」之宣告確定一節,首堪認定。
㈡檢察官於110年11月18日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17日桃檢維新110執聲2 473字第1109115630號函上之本院收狀章可稽,是檢察官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核與 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