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9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宗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600號;109年度執字第110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麟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參拾萬捌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以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一編號3、5、6、7、10、11 及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一編號1、2、4、8、9、12、13、14及附表二編號1、3所示得不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勞役之罪,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件受刑人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3月16日,而附表一編號5至1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8年3月16日以前;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其確定日期為109年1月7日,而附表二編號3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又在109年1月7日以前,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附表一編號12至14之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5、6、7、10、11及附表二編號2、4、5 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一編號1、2、4、8、9、12、13、14及附表二編號1、3 另犯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勞役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勞役諭知,附此敘明。
五、末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等情,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供參照。查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乃「最速件」處理案件,為免影響受刑人權益,故認本件有急迫情形;又本案檢察官僅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14罪、附表二所示之5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多為施用毒品及違反森林法,尚屬單純,本院於裁量時,既受內、外部界限之約束,並予從寬酌定,應無損其聽審權,故本案尚無使受刑人另行陳述意見之必要。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7 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7 年1 月8 日 107 年3 月14日 107 年1 月8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590、20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590、20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590、20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 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 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 判決日期 108 年2 月20日 108 年2 月20日 108 年2 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8 年3 月16日 108 年3 月16日 108 年3 月16日 備註 編號1 至2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 年度審原訴字第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7 年8 月30日 107 年8 月30日 107 年7 月3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5640、58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5640、58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5640、58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 判決日期 108 年3 月29日 108 年3 月29日 108 年3 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8 年5 月29日 108 年5 月29日 108 年5 月29日 備註 編號5 至7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 7 8 9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7 年7 月29日 107 年10月14日 107 年12月9 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5640、581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6664、77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6664、77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8 年3 月29日 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0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8 年5 月29 日 108 年11月26日 108 年11月26日 備註 編號5 至7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編號8 至9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4萬8千4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7 年10月14日 107 年12月9 日 107 年10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6664、77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毒偵字第6664、77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偵字第28958 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68號 判決日期 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0月30日 108 年11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8 年11月26日 108 年11月26日 109 年1 月15日 備註 編號10至1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名 違反森林法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98 萬4 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8 年3 月6 日 107 年12月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偵字第7850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107 年度偵字第711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 年度原上訴字第89號 109 年度原訴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08 年12月18日 109 年4 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9 年3 月24日 109 年6 月3 日 備註 附表二: 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8 月 犯罪日期 108 年5 月14日 108 年5 月14日 108 年8 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毒偵字第2862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毒偵字第2862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4319、47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原訴字第68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68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09 號 判決日期 108 年12月12日 108 年12月12日 109 年3 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9 年1 月7 日 109 年1 月7 日 109 年4 月22日 備註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08 年7 月24日 108 年8 月1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毒偵字第4319、4718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毒偵字第4319、47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09 號 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09 號 判決日期 109 年3 月19日 109 年3 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同上法院 同上法院 案號 同上案號 同上案號 確定日期 109 年4 月22日 109 年4 月22日 備註 編號4 至5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 年度審原訴字第10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