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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陳品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大為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4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大為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謝大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12月22日凌晨5 時2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輕型機車,行經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時,徒手竊取陳茂達所有擺放在該處價值新臺幣約1 萬元之黑松樹盆栽1 盆(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陳茂達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大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茂達、證人廖樹英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贓物領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159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竊盜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46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4月、3 月(共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③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6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④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簡字第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共4 罪),經上訴後由本院以103 年度簡上字第170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其中1 竊盜罪,改判有期徒刑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⑤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1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⑥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68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審易字第23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764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①至⑦各罪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3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9 月確定(下稱甲執行刑,徒刑期間;103 年1 月17日至108 年9 月30日)。再因⑧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6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審易字第7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⑧至⑨各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06號裁定應執行1 年7 月確定(下稱乙執行刑,徒刑期間:108 年10月1 日至110 年4 月30日)。上述甲、乙執行刑接續執行,被告於108 年8 月26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10 年2 月17日縮刑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於假釋期間再犯本罪,且以其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甲執行刑尚未執行期滿,則上開假釋即有撤銷依法應執行殘刑之可能,尚難認上開各罪罪刑已執行完畢,於本件不符累犯之要件(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8年度台非字第183 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行竊之手法尚稱平和,所竊得之前開財物已發還告訴人,有贓物領據在卷可稽,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竊取之上開物品,業已發還由告訴人領回,已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品潔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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