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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29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張明宏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79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洪俊雄明知「玻璃藍芽喇叭音響」之商品照片為告訴賽蔡幸真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蔡幸真之授權或同意,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1時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住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擅自下載前開攝影著作而重製,再接續於上開時、地,將重製之照片檔案上傳至其以帳號「june109male」在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之「玻璃藍芽喇叭音響」商品頁面,作為販售商品之廣告使用,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明宏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9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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