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智易字第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796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洪俊雄明知「玻璃藍芽喇叭音響」之商品照片為告訴賽蔡幸真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得蔡幸真之授權或同意,不得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14日下午1時許,在南投縣○○鎮○○街000號住所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擅自下載前開攝影著作而重製,再接續於上開時、地,將重製之照片檔案上傳至其以帳號「june109male」在蝦皮購物網站所刊登之「玻璃藍芽喇叭音響」商品頁面,作為販售商品之廣告使用,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