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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34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筱晴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炳昌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4763號),而被告於訊問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炳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籌碼玖拾伍張、天九牌壹副、骰子壹盒、牌尺壹支、名牌夾子壹袋、押注牌捌片、監視錄影器主機壹臺、監視錄影器鏡頭參支、點鈔機壹臺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張炳昌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行「於民國111年2月中某日起」修正為「於民國111年2月中之某時起至111年2月23日凌晨3時許為警查獲止」,證據欄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時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52頁),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被告於上開密切接近期間,以相同方式經營上開賭場,持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在刑法評價上,均應僅成立集合犯之包括一罪。被告以上開方式經營賭場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最高法院79年度台非字第20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賭博行為是利用射倖性決定財物之得、喪,而經營賭博場所以匯集不特定多數賭客簽賭以供人聚賭,從中獲取不法利益,更易助長社會大眾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時日一久,恐養成不良習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及經濟秩序,則被告經營賭博場所為本案之犯行,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前於109年間即因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經本院以109年度桃原簡字第210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素行、經營賭博之期間、規模、所得不法利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工廠工作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之籌碼95張、天九牌1副、骰子1盒、牌尺1支、名牌夾子1袋、押注牌8片、監視錄影器主機1臺、監視錄影器鏡頭3支、點鈔機1臺,均係被告所有,用以經營賭博場所而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字卷第18至19頁、第396頁;本院易字卷第52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自承扣案之2萬8,900元抽頭金為其本案犯罪所得(見本院易字卷第52頁),依常情被告應無故意虛偽提高其獲利金額以使警、偵認其所得利益甚大、犯罪危害程度重大之理,是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詹佳佩提起公訴,檢察官施韋銘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40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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