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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73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古御詩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育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因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倘若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總和為重,而不利於被告,即難謂與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

三、經查:

㈠本院通知受刑人甲○○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有受刑人陳述意見書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1頁)。

㈡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而受刑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為108年11月17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係於此之前所犯,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核與上開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確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宣告刑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然依上述說明,本院仍應更定其應執行刑,惟受內部性界限之規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扮演角色均類似,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7年3月8日至同年月29日,共犯重複性亦高,應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間所為,僅因事後由不同警調單位偵辦,查證進度不一,經分別起訴、審判,未能於同次判決中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於符合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內,斟酌被告如附表所犯之罪均屬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生之詐欺案件,責任非難之重覆程度較高、各罪之行為時間亦相近,各罪之犯罪情節、態樣、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犯罪預防等情狀等情,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御詩

               書記官 鍾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15次)、有期徒刑1年1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民國107年3月20日至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16日至107年3月28日 107年3月14日至107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83號、107年度偵字第5487號、108年度偵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0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9日 108年10月15日 108年11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67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 108年度訴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08年11月17日 108年11月8日 108年1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57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169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547號   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更字第989號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38號開立指揮書(執行期間為108年12月17日至112年10月16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4次)、有期徒刑1年2月(11次)、有期徒刑1年1月(3次)、有期徒刑1年(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0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犯 罪 日期  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1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8日,應予更正)至107年3月22日 107年3月8日至107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3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2、1458、2838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4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107年度金上訴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6日 109年3月24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4月29日,應予更正) 108年7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9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08號   判決日期 109年2月26日 109年4月29日 109年7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01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569號)指揮書(執行期間為112年6月17日至113年10月16日)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93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89號   編號1至5所示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7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更字第989號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38號開立指揮書(執行期間為108年12月17日至112年10月16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2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犯 罪 日期  107年3月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日,應予更正)至107年3月2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3日,應予更正) 107年3月1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2日,應予更正)至107年3月13日 107年3月10日至107年3月15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6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98、114號、107年度偵字第2987、3794、4705、6507、6508、7087、8520、11950、12304號、108年度偵字第632號(聲請意旨贅載108年度偵字第16號,應予刪除)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71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0514號、110年度偵字第6113至6117號、110年度偵字第6120、6122、6123、6125、612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65、70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53號 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  判決日期 109年4月24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8年10月9日,應予更正) 109年12月28日 111年5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意旨誤載為臺灣高等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65、70號、108年度金訴字第42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53號 110年度訴字第1362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日 110年2月17日 111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聲請意旨誤載為10,應予更正)年度執字第315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聲請意旨誤載為108,應予更正)年度執字第961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39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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