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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郭鍵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彭筱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筱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彭筱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8年5月,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111年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年4月、3年8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095號判決駁回上訴,再上訴後,仍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0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於106年12月14日入監,接續執行前開案件之罪刑,現於法務部○○○○○○○○○服刑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211號函及附件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6月29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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