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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0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曾耀緯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權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且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民國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11年7月5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如附表編號2至6之犯罪日期欄所載,係在111年7月5日之前,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經本院曾委由法務部○○○○○○○徵詢受刑人之書面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節,亦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為憑。爰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6罪,均為詐欺案件,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5月至同年0月間,依該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嚴重性、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前揭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等情,在定刑之內部界線內,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其中併科罰金部分,因合併定應執行刑之他罪並無罰金刑之宣告,自無從合併定罰金刑之應執行刑,而無須就併科罰金部分特別附記於主文欄,惟依刑法第51條第9款規定,此部分仍應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合併執行。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耀緯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2萬元 犯罪日期  110/05/10 110/07/01- 110/07/02 110/06/18-     110/07/0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4208號等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0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7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9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0號  判決日期 111/05/26 111/07/12 111/11/15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9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07/05 111/08/10 111/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336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8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判1次 有期徒刑1年3月、判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05/13 110/06/16、110/06/17、110/06/21 110/06/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等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543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86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37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808號  判決日期 112/01/10 112/06/01 112/09/2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高雄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9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94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0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2/07 112/07/05 112/10/2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6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960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8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703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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