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5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龔家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家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家濬因犯偽證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於裁定前已於民國112年8月24日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3日內填具調查意見回覆表以書面表示意見,受刑人迄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桃院增刑守112聲2559字第1120026929號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3頁),合先敘明。
㈡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於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嗣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等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憑。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而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然受刑人既於執行中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爰依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原則之要求,審酌受刑人所犯5罪間,其中4罪均屬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由此反映受刑人反覆因難以戒除毒癮而觸犯法律,可知受刑人自我控制力薄弱,然衡以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應首重於醫療之處置,監禁處罰並非最終目的,且行為人所犯之編號5偽證罪與編號1至4間之犯罪時間相隔2年左右,所侵害之法益更相差甚遠,對社會所造成危害輕重有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無從認以特別矯正之必要,爰就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刑事政策、犯罪預防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1至4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與附表編號5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首開說明,此部分仍得由檢察官於核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尚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龔家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2/04/08 102/04/08 102/05/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1821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4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 判決日期 102年08月30日 102年08月30日 102年10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102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 判決日期 102年09月23日 102年09月23日 102年11月25日 備註 編 號 4 5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偽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2/05/22 100/08/2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3467號 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字第42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 111年度原矚簡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2年10月30日 111年0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1507號 111年度原矚簡字第2號 判決日期 102年11月25日 112年04月26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