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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7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布衣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志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志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志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所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黃志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8日,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均在112年11月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施用毒品之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罪,如前所述,除如附表編號3所示部分以外,其餘部分經本院以上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則在符合內部界限之情形下,本院裁量空間甚為有限,且各罪情節均非複雜,故認顯無另使受刑人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0日下午 1時35分許回溯 120小時內某時、 000年0月0日下午 1時15分許回溯 120小時內某時 000年0月00日下午 5時58分許回溯 120小時內某時 112年11月6日晚間 7時45分許回溯 96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2531號等 桃園地檢112年度 毒偵字第519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毒偵字第5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981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713號 113年度桃簡字 第9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8日 112年12月29日 113年5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1981號 112年度桃簡字 第2713號 113年度桃簡字 第9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8日 113年2月27日 113年6月12日 備註  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37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949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67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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