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曼虹
- 選任辯護人
- 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152號、第53122號、第60703號、第60889號、113年度偵字第3154號、第9846號、第11060號、第14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曼虹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
事實
蔡曼虹、黃健雄、徐廷蔚、吳仲軒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2年10月2日11時37分前某時許起,加入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會先分別對不特定多數人施詐,使被害人依指示寄送其名下之金融帳戶金融卡(含密碼)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後,由該等成員將該等金融卡交付與黃健雄,使該等帳戶成為本案詐欺集團所得掌控之人頭帳戶,再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對被害人施詐後,使被害人依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前開人頭帳戶內,黃健雄復指示徐廷蔚、吳仲軒持人頭帳戶金融卡將贓款領出後,交付黃健雄,黃健雄再將該等贓款交付與蔡曼虹,由蔡曼虹以該等款項購買虛擬貨幣並存入本案詐欺集團所使用之電子錢包。謀議既定,蔡曼虹、黃健雄、徐廷蔚、吳仲軒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0月2日11時37分許,在不詳地點,致電吳昭儀,並分別佯作郵局員工、警員向吳昭儀佯稱:因其涉嫌刑事案件,需依指示配合調查等語,致吳昭儀陷於錯誤,嗣於112年10月3日某時許,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吳昭儀之國泰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下稱吳昭儀之中信帳戶)、兆豐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分別稱吳昭儀之兆豐A、B、C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吳昭儀之新光帳戶)之金融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出至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所指定之店址,以此方式交付與該成員,並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訊息傳送各該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予該成員。
嗣上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提款卡後,以不詳方式交予黃健雄,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取得前開各帳戶之使用權限。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廷蔚、吳仲軒、黃健雄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又其等於歷次警詢時所述內容先後有所差異,嗣證人徐廷蔚、吳仲軒、黃健雄均於偵訊時作證,及證人徐廷蔚、吳仲軒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為證述時,檢察官及本院均有就本案相關待證事實再行確認,故其等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5之例外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此部分證述,既經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即均無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對證據能力表示同意,於本案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並經本院於審理期日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且與待證事實間皆具相當關聯性,亦認均有證據能力(其中被告及辯護人爭執司法警察本於職務所製成之報告文書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因本判決以下並未援引該部分證據,故不生此一問題,併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蔡曼虹固坦承認識同案被告黃健雄、徐廷蔚,惟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不知道黃健雄等人在做詐欺,我和黃健雄是本案發生的2年前,在我爸爸的飯局上認識,我從事精品代購,黃健雄有和我買過東西,112年開始我們互相有小額借款,都是當面說或用LINE聯繫,我的LINE叫「冰冰」,我不是「玖玖」,黃健雄先前要還我跟我借的錢時,曾經叫徐廷蔚把錢拿給我;因為我自己有在交易所買賣虛擬貨幣,所以黃健雄知道之後,有請我介紹虛擬貨幣的幣商給他,我介紹了1個叫「小傑」的幣商給他,但他沒有跟我說為何要找幣商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因透過其父認識黃健雄,並介紹虛擬貨幣幣商與其,而並未經手黃健雄與幣商間之交易,又被告並非LINE暱稱「玖玖」之人(下稱「玖玖」),本案就此部分除了共同被告黃健雄、吳仲軒、徐廷蔚等人前後不一之證述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此事,黃健雄等3人在偵查起初,對於被告是否為「玖玖」一事,並無任何供述或指認,之後黃健雄先在112年12月20日突然指認被告就是「玖玖」,但依黃健雄歷次所述的說法,都有提到被告只是幫忙介紹幣商,不知道相關款項與詐騙集團有關,甚至他自己也提過,「玖玖」就是被告,「冰冰」則是另一人,但被告的朋友們都知道被告就是「冰冰」,甚至吳仲軒、徐廷蔚都知道,因此對被告最熟悉之人怎可能不知此事,足見黃健雄說法矛盾,其又在審理期間潛逃,證詞顯不可採,徐廷蔚部分,其在偵查中無法具體確認被告是否就是「玖玖」,於審理中也一再陳述是因為警察拿了照片問他:這是不是蔡曼虹,根本不是在問:這是不是「玖玖」,而且他認為被告就是「玖玖」,是因為聽到黃健雄有在叫被告,他才產生懷疑,實際上無法確定;至於吳仲軒部分,其在偵查中都明確回答,他沒有見過「玖玖」,也跟「玖玖」無任何接觸,只有看過「玖玖」叫來的年輕人,直到審理中交互詰問時,才攀咬被告就是「玖玖」,甚至還提出曾經前往中正北路薑母鴨店,交付贓款給被告一事,但是吳仲軒也自陳在羈押禁見期間,竟然可以跟黃健雄進行討論,詢問誰是「玖玖」,黃健雄說就是蔡曼虹,可見吳仲軒確實完全不知道是「玖玖」,才需要去問黃健雄,可見共同被告3人歷次陳述均有瑕疵可指,依照最高法院判決要旨,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成罪之依據,故被告確實無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群組,也不是「玖玖」,更沒有為黃健雄等人將贓款換成虛擬貨幣之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與同案被告黃健雄係因被告之父親而認識,此為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所自承(見113偵11060卷一第21至31頁、卷二第5至13頁、第277至283頁,金訴卷一第344至354頁、卷二第348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健雄於偵訊時所為之證述(112偵60703卷三第173至174頁、第181至183頁)相符,是此事實首堪認定;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12年10月2日11時37分許,在不詳地點,致電告訴人吳昭儀,並分別佯作郵局員工、警員向吳昭儀佯稱:因其涉嫌刑事案件,需依指示配合調查等語,致其陷於錯誤,嗣於112年10月3日某時許,將吳昭儀之國泰、中信、兆豐A、B、C、新光帳戶之金融卡,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出至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所指定之店址,以此方式交付與該成員,並以LINE訊息傳送各該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予該成員等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113偵9846卷二第263至265頁),並有吳昭儀之國泰、中信、兆豐A、B、C、新光帳戶之帳戶基本資料與交易明細等件在卷可稽(見113偵9846卷二第367至437頁),足認告訴人確實遭詐,而將前開各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使用該等帳戶。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健雄於偵訊時證稱:我在本案詐欺集團內的分工是由暱稱「一休和尚」之人(下稱「一休和尚」)派單給我,我會叫徐廷蔚、吳仲軒去領錢,領完錢回來之後一開始是會叫徐廷蔚拿去「一休和尚」指定的實體店面幣商換成虛擬貨幣,打到「一休和尚」指定的錢包地址,我會跟我朋友、暱稱「玖玖」之人(下稱「玖玖」)配合,由「玖玖」把錢換成虛擬貨幣,再打到「一休和尚」指定的錢包地址,本案詐欺集團有一個Telegram群組「換」,裡面在討論取得詐欺贓款後換成虛擬貨幣的事情,徐廷蔚和「玖玖」都在群組裡面,「玖玖」就是LINE暱稱「Tsai」之人,也就是蔡曼虹等語(見112偵60703卷二第235至245頁、第413至423頁,112偵60703卷三第163至169頁、第173至174頁、第181至183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徐廷蔚於偵訊時證稱:「一路」即「一休和尚」會洗客戶,讓本案詐欺集團掌握的人頭帳戶内一直有錢進來,我在本案詐欺集團的過程中,有2天提領完後,將款項拿回黃健雄的租屋處當面交付給黃健雄,一天約65萬元,另外2天是「玖玖」叫我放在某公共場所內的廁所,放完後我就在Telegram群組「換」跟「玖玖」說,「玖玖」就會另外安排人過去取錢,取到錢後,「玖玖」就會在群組回報「收」,然後他就會射幣給「一路」,有時「玖玖」沒有拿到錢也會事先射幣,我就完成當日工作等語(見112偵60889卷二第182至183頁);而參同案被告黃健雄扣案手機內Telegram群組「換」之對話紀錄截圖(見112偵60703卷一第97至101頁),可見該群組所談論之內容確實均為數十萬元款項兌換為虛擬貨幣之事,且「玖玖」在群組內多次傳送買賣虛擬貨幣結果之文字或截圖,而群組成員間對話過程中亦提及「做斷點中」、「飛」等涉及詐欺、洗錢犯罪之術語,足認同案被告黃健雄、徐廷蔚前開證述應屬可信,該群組即屬本案詐欺集團在取得詐欺贓款後,討論如何購買虛擬貨幣以及確認將虛擬貨幣存入本案詐欺集團所使用之電子錢包內之用。而同案被告既已明確指稱被告即為群組內主導購買虛擬貨幣事宜之人,則被告確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而有共同參與本案犯行,實堪認定。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前於本院訊問時供稱:LINE帳號「Tsai」(下稱「Tsai」)是我,113偵9846卷二第133至141頁之對話紀錄是我和黃健雄的對話等語(見金訴卷一第122頁),而同案被告黃健雄在偵訊中已明確指稱「Tsai」即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玖玖」,業如前述,復觀同案被告黃健雄與「玖玖」於112年11月10日8時4分許起至同日15時12分間之Telegram對話紀錄略以(同一人發送多則訊息以換行方式呈現,標註「語音」部分之文字記載為譯文):
而黃健雄與「Tsai」於112年11月10日15時28分許起至同日23時49分間之LINE對話紀錄略以(同一人發送多則訊息以換行方式呈現,標註「語音」部分之文字記載為譯文):
互核同案被告黃健雄分別與「玖玖」及被告在112年11月10日間之對話記錄,可見黃健雄先與「玖玖」討論同案被告吳仲軒後,接著討論關於被告與「玖玖」及其餘友人將一同前往北京之事,黃健雄並提醒「玖玖」傳送護照資訊予黃健雄,緊接著被告便在同日傳送其護照資訊予黃健雄,黃健雄則傳送被告之機票資訊予被告,足認被告係先以「玖玖」之帳號,透過Telegram與同案被告黃健雄談論前往北京之事,嗣後再以「Tsai」之帳號,透過LINE傳送護照資訊予黃健雄,故「玖玖」即為被告所使用。復參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先前有與黃健雄一起前往北京,我們是同時出發但不同時間回來,同行的人除了我和黃健雄還有「小范」跟「洪正豐」,機票是「小范」一起買的,是「洪正豐」跟「小范」聯絡等語(見金訴卷一第350頁),與前揭對話記錄互核之下,黃健雄與「玖玖」之對話記錄中有黃健雄提醒「玖玖」傳送護照資訊,且其會轉傳給「小范」之內容,益徵「玖玖」即為被告。職此,被告空言辯稱其並非「玖玖」,純屬其臨訟置辯之詞,要不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載明本案詐欺集團嗣後有指派車手(即同案被告徐廷蔚、吳仲軒)自該等人頭帳戶中提款,並交付與同案被告黃健雄,再由黃健雄指示徐廷蔚交付與被告,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後存入本案詐欺集團所得控制之電子錢包內,惟此部分事實並未記載任何關於該等款項是否為何人遭詐後,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所匯入,亦未就此部分內容提出任何佐證,故本案起訴範圍(即審理範圍)應僅及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吳昭儀施以詐術後,使其交付其名下之複數金融卡並告知密碼,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吳昭儀對該等帳戶之使用、收益權限此一財產法益」之事實(詳後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就本案犯行應成立10罪,惟此應為公訴意旨就本案起訴範圍有所誤認,故本院爰不就此部分為審理。
㈡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㈢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僅須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聯絡者,亦屬之,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僅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從而,被告在本案中,雖非實際遂行客觀詐取告訴人金融帳戶客觀行為之人,惟其既身在本案詐欺集團之群組內,對於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手法與分工理應有所認知,縱本案犯行並未延伸至被告於本案詐欺集團中所負責之分工,其對於前端詐欺犯行,亦應共同負責,而與同案被告黃健雄、徐廷蔚、吳仲軒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貪圖高額報酬,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作為集團犯罪縝密分工之一部,使檢警追緝與被害人追償更為困難,且使本案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實應非難,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參與犯罪之分工、期間,兼衡被告之素行(無前案紀錄),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卷二第351頁),另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害,併參檢察官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所表示之科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取得吳昭儀國泰、中信、兆豐A、B、C、新光等帳戶之金融卡後,各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該等金融卡交付與同案被告黃健雄,黃健雄再將該等金融卡交付與同案被告吳仲軒、徐廷蔚,嗣吳仲軒、徐廷蔚再分別於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提領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提領地點」欄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一至六各編號「提領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後,於黃健雄指定之時間、地點將該等款項交付與黃健雄,黃健雄復指示徐廷蔚於如附表七編號1至4車手提領欄所示之金額,在不詳地點交付與被告,再由被告以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持贓款購買虛擬貨幣USDT,存入本案詐欺集團所得控制之如附表七各編號「虛擬貨幣錢包地址」欄所示之電子錢包。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起訴書誤載法條為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罪,應屬誤繕,由本院逕予更正)。
㈡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就洗錢行為態樣之規定,包含:⒈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⒊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而所謂特定犯罪,依同法第3條第1款之規定,自及於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此部分犯行,係以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所為之供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健雄、徐廷蔚、吳仲軒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時所為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吳昭儀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告訴人所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及強制性資產凍結執行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請求暫緩執行凍結令申請書、「高橋證券」合作契約書、收據證明單據、現金儲值單據、LINE及Tele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對話譯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3年3月13日偵查報告、吳昭儀國泰、中信、兆豐、新光等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為主要論據。
㈣詐欺犯罪之罪數,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為原則。而依本案起訴書之記載,對於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與同案被告黃健雄、徐廷蔚、吳仲軒及本案詐欺集團其餘成員共同為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犯行,為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對告訴人吳昭儀施以詐術,使其陷於錯誤,依指示交付其名下複數帳戶之金融卡與該成員,復由該成員轉交與同案被告黃健雄,使該等帳戶成為本案詐欺集團所得用於詐欺被害人後收受贓款及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之工具,起訴書雖另載明本案詐欺集團嗣後有指派車手(即同案被告徐廷蔚、吳仲軒)自該等人頭帳戶中提款,並交付與同案被告黃健雄,再由黃健雄指示徐廷蔚交付與被告,用以購買虛擬貨幣後存入本案詐欺集團所得控制之電子錢包內,惟此部分事實並未記載任何關於該等款項是否為何人遭詐後,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所匯入,亦未就此部分內容提出任何佐證,故本案起訴範圍(即審理範圍)應僅及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告訴人吳昭儀施以詐術後,使其交付其名下之複數金融卡並告知密碼,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吳昭儀對該等帳戶之使用、收益權限此一財產法益」之事實,就後續同案被告徐廷蔚、吳仲軒持該等帳戶金融卡提款後將款項交付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之事實,因無從認定此部分涉及詐欺犯罪,自難認定該等款項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特定犯罪所得」。又本案審理範圍既僅有本案詐欺集團詐得金融帳戶使用權之犯罪事實,此部分行為尚與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之構成要件不合,故無從對被告以該罪名相繩,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本院前揭認定被告成立犯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若檢察官認被告另涉有此部分犯行,仍應由檢察官另行特定犯罪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據後另行追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瑋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瑗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訊息發送人 訊息內容 「玖玖」 哥有弟弟的編號嗎 黃健雄 (圖片,內文提到「編號2117 吳仲軒」) 你那麼早起來呀 「玖玖」 哥四點多就醒了 黃健雄 (語音)有阿有阿,我有聽說你要去會客 「玖玖」 哥我早上八點就去了 我下週二再幫他打百貨 黃健雄 (語音)好阿妹妹,在麻煩你一下,你如果有要過去,我錢給你你再幫他處理一下。 (通話) (語音)北京應該會冷,你要帶件厚外套 「玖玖」 哥好 要去幾天 黃健雄 (語音)應該去5天 (語音)因為那個到時候會牽涉到U有的沒的,到時候都要給我們發落,原本要找阿亮一起去,只是他不能一起去,所以一些項目我過去時也是要用電話跟他通話 「玖玖」 哥好 知道了 哇很冷餒 黃健雄 (語音)我是不知道,我也沒有去過,大陸我真的沒有去過,以前我要去不能去的時候我在假釋,所以我不知道會冷到甚麼程度 「玖玖」 這幾天都-5到8度 黃健雄 (語音)北京嗎 「玖玖」 (圖片,內容為北京市之天氣一週預報) 黃健雄 (語音)我去不就變成北極熊 「玖玖」 (語音)下死人,我剛想說冷到底會有多冷,我看一下我嚇到捏,他最低有到負五度捏你要穿很多 黃健雄 (語音)應該就是很厚的外套帶一件,我也沒有那種很厚的外套,大不了去那再買一件,我也沒有很厚的外套,你比較常出國的,應該比較會遇到比較冷的天氣,我不曾出國,我都去過熱帶國家,我只去過越南而已 (語音)你護照再拍給我我傳給小范 (語音)妹妹那個明天一點半喔,中午一點半豐哥這裡集合 (通話)
訊息發送人 訊息內容 「Tsai」 (圖片,內容為被告之護照個人資訊頁面) 哥台胞證要嗎 黃健雄 也要哦 「Tsai」 (圖片,內容為被告之台胞證) 黃健雄 (「OK」貼圖) (傳送「洪正豐」之LINE好友資訊) (語音)妹妹,這豐哥的LINE你加一下 (圖片,內容為機票頁面) 「Tsai」 哥我加豐哥了 拍謝現在才看到 黃健雄 贊 范董傳給我的阿 這你的機票 「Tsai」 哥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提領之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吳昭儀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被告 1 112年10月3日16時50分1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 112年10月3日16時51分0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 112年10月3日16時51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4 112年10月3日16時52分3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5 112年10月4日11時53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6 112年10月4日11時54分3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7 112年10月4日11時55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8 112年10月4日11時56分0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9 112年10月6日12時14分4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0 112年10月6日12時15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1 112年10月6日12時16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2 112年10月6日12時17分3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13 112年10月7日12時07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4 112年10月7日12時08分2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5 112年10月7日12時09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6 112年10月7日12時10分0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17 112年10月12日09時58分1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8 112年10月12日09時59分0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9 112年10月12日09時59分4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0 112年10月12日10時00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21 112年10月20日16時13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2 112年10月20日16時14分4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3 112年10月20日16時15分3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4 112年10月20日16時16分3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25 112年10月21日12時02分3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6 112年10月21日12時03分2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7 112年10月21日12時04分2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8 112年10月21日12時05分24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29 112年10月23日12時04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0 112年10月23日12時05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1 112年10月23日12時06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2 112年10月23日12時07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33 112年10月24日10時20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4 112年10月24日10時21分0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5 112年10月24日10時22分0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6 112年10月24日10時22分5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37 112年11月14日14時15分5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38 112年11月14日14時16分5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39 112年11月14日14時17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0 112年11月14日14時18分4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41 112年11月15日20時48分5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2 112年11月15日20時49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3 112年11月15日20時50分2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4 112年11月15日20時51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元 徐廷蔚 45 112年11月24日12時04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6 112年11月24日12時05分3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7 112年11月24日12時06分29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8 112年11月24日12時07分3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49 112年11月25日11時20分3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0 112年11月25日11時21分2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1 112年11月25日11時22分1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2 112年11月25日11時23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53 112年11月26日10時16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4 112年11月26日10時17分3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5 112年11月26日10時18分2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6 112年11月26日10時19分1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7 112年11月27日11時24分3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信義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8 112年11月27日11時25分2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信義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9 112年11月27日11時26分1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信義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60 112年11月27日11時27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信義分行) 2萬元 徐廷蔚
附表二:
提領之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吳昭儀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被告 1 112年10月3日16時15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 112年10月3日16時16分0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 112年10月3日16時16分5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4 112年10月3日16時17分3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5 112年10月4日11時49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6 112年10月4日11時50分2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7 112年10月4日11時51分1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8 112年10月4日11時52分0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9 112年10月6日11時57分0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0 112年10月6日11時57分5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1 112年10月6日11時58分4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2 112年10月6日11時59分3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13 112年10月7日12時03分4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4 112年10月7日12時04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5 112年10月7日12時05分3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6 112年10月7日12時06分2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17 112年10月12日10時11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8 112年10月12日10時12分2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9 112年10月12日10時13分0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0 112年10月12日10時14分0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21 112年10月20日15時43分3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敦南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2 112年10月20日15時44分3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敦南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3 112年10月20日15時45分2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敦南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4 112年10月20日15時46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敦南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25 112年10月21日12時16分50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兆豐商銀城中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6 112年10月21日12時17分39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兆豐商銀城中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7 112年10月21日12時18分30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兆豐商銀城中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8 112年10月21日12時19分25秒 臺北市○○區○○街00號(兆豐商銀城中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29 112年10月23日10時00分5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0 112年10月23日10時01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1 112年10月23日10時02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2 112年10月23日10時03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33 112年10月24日10時34分1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4 112年10月24日10時35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5 112年10月24日10時36分0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6 112年10月24日10時37分0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37 112年11月14日14時11分1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38 112年11月14日14時12分1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39 112年11月14日14時13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0 112年11月14日14時14分1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41 112年11月24日12時09分2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2 112年11月24日12時10分2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3 112年11月24日12時11分1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4 112年11月24日12時12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45 112年11月25日10時57分08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兆豐商銀衡陽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6 112年11月25日10時57分58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兆豐商銀衡陽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7 112年11月25日10時58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兆豐商銀衡陽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8 112年11月25日10時59分43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兆豐商銀衡陽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49 112年11月26日10時12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0 112年11月26日10時13分3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1 112年11月26日10時14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2 112年11月26日10時15分1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53 112年11月27日10時48分1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安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4 112年11月27日10時49分1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安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5 112年11月27日10時50分0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安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6 112年11月27日10時50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安和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附表三:
提領之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吳昭儀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被告 1 112年10月3日16時55分4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1萬元 吳仲軒 2 112年10月3日16時56分3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 112年10月3日16時57分2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4 112年10月3日16時58分1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5 112年10月3日16時59分1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元 吳仲軒 6 112年10月4日12時07分1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7 112年10月4日12時08分1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8 112年10月4日12時09分0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9 112年10月4日12時10分0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天母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10 112年10月6日12時02分0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1 112年10月6日12時02分4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2 112年10月6日12時03分3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3 112年10月6日12時04分2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14 112年10月7日12時11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5 112年10月7日12時12分0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6 112年10月7日12時12分5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7 112年10月7日12時13分4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18 112年10月12日10時02分3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19 112年10月12日10時03分2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0 112年10月12日10時04分1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1 112年10月12日10時05分0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22 112年10月20日16時10分1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3 112年10月20日16時11分0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4 112年10月20日16時11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5 112年10月20日16時12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大安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26 112年10月21日11時59分3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7 112年10月21日12時00分13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8 112年10月21日12時00分5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9 112年10月21日12時01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30 112年10月23日11時47分2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敦南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1 112年10月23日11時48分1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敦南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2 112年10月23日11時49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敦南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3 112年10月23日11時50分1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敦南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34 112年10月24日10時24分0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5 112年10月24日10時24分58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6 112年10月24日10時25分5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7 112年10月24日10時26分5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38 112年11月14日13時52分4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39 112年11月14日13時53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0 112年11月14日13時54分2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1 112年11月14日13時55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蘭雅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42 112年11月24日12時33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3 112年11月24日12時34分29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4 112年11月24日12時35分16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5 112年11月24日12時36分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46 112年11月25日11時25分0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7 112年11月25日11時25分5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8 112年11月25日11時26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49 112年11月25日11時28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之1(兆豐商銀南台北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50 112年11月26日10時51分01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1 112年11月26日10時51分56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2 112年11月26日10時52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3 112年11月26日10時53分46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商銀大同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54 112年11月27日11時45分1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5 112年11月27日11時46分0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台北分行) 3萬元 徐廷蔚 56 112年11月27日11時46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兆豐商銀台北分行) 2萬5,000元 徐廷蔚
附表四:
提領之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吳昭儀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被告 1 112年10月3日15時53分0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新光銀士林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2 112年10月3日15時53分4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新光銀士林分行) 3萬元 吳仲軒 3 112年10月3日15時54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新光銀士林分行) 2萬5,000元 吳仲軒
附表五:
提領之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吳昭儀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被告 1 112年10月3日15時42分0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信士林分行) 12萬元 吳仲軒 2 112年10月4日11時11分4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劍潭分行) 11萬5,000元 吳仲軒 3 112年10月6日11時25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劍潭分行) 11萬5,000元 吳仲軒 4 112年10月7日11時48分46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信士林分行) 11萬5,000元 吳仲軒 5 112年10月12日10時07分26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信天母分行) 11萬5,000元 吳仲軒 6 112年10月20日14時49分15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安和分行) 11萬5,000元 吳仲軒 7 112年10月21日11時46分5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信承德分行) 11萬5,000元 吳仲軒 8 112年10月23日11時26分3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復興分行) 11萬5,000元 吳仲軒 9 112年10月24日10時04分2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信華山分行) 11萬5,000元 吳仲軒 10 112年11月14日13時23分1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劍潭分行) 11萬5,000元 徐廷蔚 11 112年11月24日11時34分07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信承德分行) 11萬5,000元 徐廷蔚 12 112年11月25日10時32分2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東門分行) 11萬5,000元 徐廷蔚 13 112年11月26日9時53分1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大安分行) 11萬5,000元 徐廷蔚 14 112年11月27日10時24分0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信義分行) 11萬5,000元 徐廷蔚
附表六:
提領之金融帳戶000-000000000000號所有人吳昭儀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提領被告 1 112年10月3日16時1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2 112年10月3日16時3分15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3 112年10月4日11時29分30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蘭雅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4 112年10月4日11時30分52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蘭雅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5 112年10月6日11時44分00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6 112年10月6日11時45分36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9萬5,000元 吳仲軒 7 112年10月7日11時56分21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8 112年10月7日11時57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9萬5,000元 吳仲軒 9 112年10月12日10時23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10 112年10月12日10時24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9萬5,000元 吳仲軒 11 112年10月20日15時04分32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文昌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12 112年10月20日15時06分01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文昌分行) 9萬5,000元 吳仲軒 13 112年10月21日11時39分48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館前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14 112年10月21日11時40分53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館前分行) 9萬5,000元 吳仲軒 15 112年10月23日11時34分31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國泰仁愛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16 112年10月23日11時36分23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國泰仁愛分行) 9萬5,000元 吳仲軒 17 112年10月24日10時14分20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建成分行) 10萬元 吳仲軒 18 112年10月24日10時15分28秒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建成分行) 9萬5,000元 吳仲軒 19 112年11月14日13時06分29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10萬元 徐廷蔚 20 112年11月14日13時07分59秒 臺北市○○區○○路000號(國泰士林分行) 9萬5,000元 徐廷蔚 21 112年11月24日11時10分1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大同分行) 10萬元 徐廷蔚 22 112年11月24日11時11分40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大同分行) 9萬5,000元 徐廷蔚 23 112年11月25日9時43分55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館前分行) 10萬元 徐廷蔚 24 112年11月25日9時45分17秒 臺北市○○區○○路00號1樓(國泰館前分行) 9萬5,000元 徐廷蔚 25 112年11月26日8時58分39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大同分行) 10萬元 徐廷蔚 26 112年11月26日9時00分0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大同分行) 9萬5,000元 徐廷蔚 27 112年11月27日10時07分14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信安分行) 10萬元 徐廷蔚 28 112年11月27日10時08分42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泰信安分行) 9萬5,000元 徐廷蔚
附表七:
被告蔡曼虹於飛機換群組以暱稱「玖玖」自虛擬貨幣錢包「TNRpKhQZwEvyV2nUKQuPjdpKKPNeZGmKTY」發送至暱稱「除暴特勤隊」之虛擬貨幣錢包「TGxFX2RTbHrRwBsUKmNq7Rdy9m3jTayEdz」地址 車手提領之款項 編號 時間 虛擬貨幣錢包地址 USDT(數量) 1 2023年11月27日17時42分 TGxFX2RTbHrRwBsUKmNq7Rdy9m3jTayEdz 1萬7,275顆,換算新臺幣55萬8,000元 附表一編號57至60、附表二編號53至56、附表三編號54-56、附表五編號14、附表六編號27至28 2 2023年11月26日14時40分 TGxFX2RTbHrRwBsUKmNq7Rdy9m3jTayEdz 1萬9,504顆,換算新臺幣63萬元。 附表一編號53至56、附表二編號49至52、附表三編號50至53、附表五編號13、附表六編號25至26 3 2023年11月25日17時11分 TGxFX2RTbHrRwBsUKmNq7Rdy9m3jTayEdz 5萬4,179顆,換算新臺幣177萬7,000元。 附表一編號45至52、附表二編號41至48、附表三編號42至49、附表五編號11至12、附表六編號21至24 4 2023年11月15日14時48分 TGxFX2RTbHrRwBsUKmNq7Rdy9m3jTayEdz 1萬4,268顆,換算新臺幣46萬8,000元。 附表一編號37至40、附表二編號37至40、附表三編號38至41、附表五編號10、附表六編號19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