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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03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朱家翔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欽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欽仁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欽仁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雖前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48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各罪,則經本院以112年度壢簡字第1392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各罪,則經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751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則經本院以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68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然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如附表其餘編號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8年7月為重。是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雖符合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鄭欽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①有期徒刑2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③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2年2月3日 112年4月18日 112年2月6日、112年4月7日、112年4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下稱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52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716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39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9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716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019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13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7日 112年7月5日 112年10月25日、113年3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0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12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2099號   編號1、2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8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桃園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3316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2日 112年1月15日 112年5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5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8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34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27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20日 113年2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9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234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1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0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4日 112年4月15日 112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45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2603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23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6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379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723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1月24日 113年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461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2379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72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3月7日 113年2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9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10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82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2月,共5罪,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②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③有期徒刑4月,共2罪,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④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①有期徒刑5月,共6罪,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②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③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④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4月,②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③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④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6日至同年5月31日 111年10月2日至112年4月6日 111年8月16日、111年10月22日、112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01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79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75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0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6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5日 113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簡上字第751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710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7月3日 113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48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665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53號
編     號  1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17日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5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68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5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79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034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