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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94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朱家翔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國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國隆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國隆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雖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查,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自得依第51條之規定,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數罪併罰之要件相符,自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雖曾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然依前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其餘編號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4年1月為重。故本院審酌前述定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間隔、罪數等一切情狀,並考量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所表示之意見(見卷附之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雖分別符合得易科罰金之要件,然既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揆諸前揭解釋意旨,本件仍不得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國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朱家翔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民國112年1月14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2月3日、112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20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976號、第19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中高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3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48號 112年度易字第28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16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3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33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48號 112年度易字第28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2月28日 113年5月21日 113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816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25號    編號1至6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傷害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2月16日 112年2月16日 112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58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58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760號、112年度偵字第3507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388號、26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27日 113年9月27日 113年10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1346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2388號、266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22日 113年11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5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51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18號   編號1至6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聲字第8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28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879號  判決日期 114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8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63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594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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