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34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冠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冠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冠龍因違反家庭暴力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336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3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編號2),且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編號1)於民國114年7月9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其中最長刑期為拘役30日,各宣告刑之刑期總和為拘役90日,而附表編號2所示3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壢簡字第1282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45日確定。是法院再為更定應執行刑時,依前揭裁定意旨,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2所示4罪各宣告刑之刑期總和(拘役90日),亦應受已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所示3罪已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1所示1罪之宣告刑之總和(拘役75日)。從而,本院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即應於拘役30日以上、拘役75日以下,定其應執行刑,以符定應執行刑之外部與內部界線。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相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著,宜予相當之恤減,而應酌定適度寬減之應執行刑。並考量受刑人行為時所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應予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兼衡受刑人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社會復歸之可能性等情狀,基於責罰相當、犯罪預防、刑罰經濟與恤刑政策等意旨,並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或外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爰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115年度執聲字第988號)所附受刑人賴冠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