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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7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吳宜珍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承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承曄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承曄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88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性質,故二裁判以上之數罪應併合處罰者,須在該數罪之刑全部未曾定應執行刑,且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前,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有實益。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倘有部分罪刑已執行完畢者,因僅係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如何予以扣抵之問題,要與定應執行刑無涉,法院不能因此即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惟該數罪之刑已全部執行完畢時,檢察官即無再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如對於此已全部執行完畢之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法院自得不予准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5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聲請准許部分: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本院以書面向受刑人詢問並予以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39頁)等情狀,爰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聲請駁回部分: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於民國113年5月2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12月1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並於114年6月22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如附表編號3⑴⑵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部分,並於115年2月22日執行完畢,受刑人因接續執行附表編號3⑴所示之罰金刑接續執行中故尚未出監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檢察官就前開均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已無實益及必要。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承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書記官 黃珮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⑴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⑵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 ⑴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10萬元 ⑵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7月19日 112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12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654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0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9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640號  判決日 期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0月13日 113年1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99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9號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640號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1月16日  113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勞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均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759號(已執畢)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517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53號(有期徒刑部分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970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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