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30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議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吉隆

住○○市○○區○○里00鄰○○街000巷0弄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吉隆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983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違禁物,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則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而屬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犯罪工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桃園地檢署以114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

㈡本件查獲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含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附卷為憑。故扣案之物質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均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為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承在卷(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至13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卷第8頁正反面),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但書、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張 議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扣案物品 淨重與成分 鑑定報告或相關證據 1 白色結晶體2包(含包裝袋只) 檢驗前毛重分別為0.928公克、9.874公克,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195公克、9.030公克,經鑑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純質重分別為0.149公克、7.098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176公克、9.014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卷第41頁) 2 水車1組 無 ①扣案物照片1張(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1399號卷第47頁) ②桃園地檢署114年保字第6755號扣押物品清單1紙(桃園地檢署114年度毒偵字第3983號卷第39頁) 3 玻璃球7支   4 軟管2支   5 毒品分食器1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3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