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О一五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О一五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巧勳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八六號、第一三七一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巧勳告訴被告甲○○○傷害,告訴人甲○○○亦告訴被告張巧勳傷害之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張巧勳、甲○○○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於須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張巧勳、甲○○○二人,均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具狀互為表明撤回本件之告訴,依照右揭規定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