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楊晴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七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二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犯,係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因贓物、竊盜、搶奪、竊盜、侵占遺失物、偽造文書案件,各為法院判處拘役四十日(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八月、四月(本件犯罪時尚未執行完畢)、罰金二千元(已執行完畢)、有期徒刑三月(尚未執行完畢),前科累累,仍冥頑不靈,不思以正常管道取得財物下手行竊,顯然前所受宣告之刑對其未生矯治之效,及其犯罪手段、竊得汽車音響面板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楊晴翔

書記官 姜國駒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一銀元
折算新台幣三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一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