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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2092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江德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2092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原名鍾
被告
被告
路 (現於臺灣雲林戒治所戒治中)
被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原名鍾承錦)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23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1 銀元折算新台幣3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德民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2092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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