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壢簡字第209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壢簡字第2092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原名鍾
- 被告
- 北
- 被告
- 路 (現於臺灣雲林戒治所戒治中)
- 被告
- 甲○○○
- 右 一 人
- 選任辯護人 楊逸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原名鍾承錦)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連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56條第239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239 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1 銀元折算新台幣3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