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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錢建榮蔡寶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63號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天○○

             弄1

        丁○○

             3巷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24

6 、15957 、17145 、17761 、18081 、19137 、20389 、2062

4 、21644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5年度偵字第192 、574 、77

2 、1149、3236、4949、6031、6137、6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天○○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如附表四㈠編號3 、11、12、13、16、22所示扣案物品均沒收。

丁○○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㈢所示梅花扳手壹枝沒收。

事實

一、天○○前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2306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1年4 月28日執行完畢。丁○○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807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2年6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以89年度易字第634 號及92年度易字第931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2年10月9 日入監服刑,於94年3 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94年5 月3 日縮短刑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視為執行完畢(均構成累犯)。

二、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常業之犯意,或單獨1人,或與丁○○共同,連續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犯罪方法,竊取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之財物,並以此為常業,賴以為生。嗣分別為警查獲(如附表一、二所示查獲經過),並扣得天○○所有供竊盜所用如附表四㈠扣案物品欄所示物品。

三、丁○○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或與天○○共同、或獨自1 人,連續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三所示方法,竊取如附表二、三所示被害人所有之財物。嗣分別經警查獲(如附表二、三所示查獲經過),並扣得丁○○所供竊盜梅花扳手1枝。

四、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中壢、平鎮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天○○、丁○○分別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有關渠個人犯罪事實之自白,均未抗辯該等自白具有上開非任意性之情形,本院亦查無明顯事證,有上述不正訊(詢)問之情,應認該自白具有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

㈡如附表四㈠、㈡、㈢所示未○○等被害人及證人高念慈、劉長榮等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及卷附各項文書,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惟被告於言詞辯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且於本院調查該等證據時,均表示對上開證據無意見,依刑事訴訟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應有證據能力。另證人寅○○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惟證人寅○○於本院審理時,已基於證人地位、經合法具結、並在賦予被告等對質詰問機會之情形下為證述,則其前開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證述,即因其在本案審判庭至本院作證,而取得證據能力。

㈢扣案如附表四㈠、㈢扣案物品欄所示扣案物品,並非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且上開物證經偵辦員警合法取得,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天○○、丁○○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四㈠、㈡、㈢所示未○○等被害人等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及證人胡文淵、高念慈、劉長榮等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所為之證詞相符,並有如附表四㈠、㈡、㈢所示各項證據在卷可稽。此外,復有如附表四㈠、㈢扣案物品欄所示證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天○○、丁○○上開任意性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被告2 人竊盜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祇須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有事實上之表現為已足,不以犯罪時間之長短為標準,亦不以藉竊盜為唯一營生方法為必要,縱令被告尚有其他職業,亦無礙其以竊盜為常業罪之成立。本案被告天○○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原本在其姑姑公司上班,也曾在便利商店上班,後來因有人檢舉其持有槍枝,警察常到商店查察,遭老闆解僱,因為這樣才去偷等詞,顯係藉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營生,並以之為常業;又被告天○○自94年8 月間起至95年3 月間止,先後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竊盜犯行,長達約半年期間,在時間上具有相當之延續性等情觀之,被告顯有反覆實施以竊盜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主觀犯意及事實表徵,至為灼然,足認被告係恃此竊盜所得之財物維生,以此為業。是核被告天○○所為係犯刑法第322 條之常業竊盜罪。

㈡被告丁○○持以竊盜使用之梅花扳手,質地為鐵製,屬堅硬之物,如被告持以行兇,依一般社會通念,客觀上均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顯為具危險性之兇器。被告丁○○所為,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 項第1 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如附表三所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罪。被告丁○○、天○○就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丁○○先後3 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情節較重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一罪(如附表三所示),並加重其刑。又被告天○○、丁○○分別曾有如事實欄一所述罪刑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等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就天○○部分加重其刑,丁○○部分遞加重其刑。

㈣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之如附表一編號10、12、14至22所示之犯罪事實,及如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所示之犯罪事實,雖均未據起訴,惟各該部分事實與起訴部分或為天○○常業竊盜犯罪事實之一部,為實質上一罪,或與丁○○起訴部分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予審理,併予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2 人正值青年,竟不思依循正途勤勉上進,憑己力謀生,前曾有多次竊盜前科、素行不佳、天○○以竊盜為業謀生,丁○○亦多次竊盜犯行,暨其竊盜方法、手段、對社會治安危害甚大,所得利益、所生危害即被害人多數,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無訛,尚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天○○前有竊盜前科,復一再實施本案常業竊盜犯行,單純受徒刑之執行難以矯正其竊盜之惡習,為達教化與矯治之目的,實有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謀生觀念之必要,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爰對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次之常業竊盜罪均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條及第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其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

四、沒收部分:

㈠如附表四㈠編號3 、11、12、13、16、22、附表四㈢扣案物品欄所示扣案物品,分別為被告天○○、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 人供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㈡另扣案人民幣11元、美金1 元(95年度刑管字第182 號),被告天○○稱為其個人所有之物,復無其他證據證明上開財物與本案竊盜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72 號案件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丁○○另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竊盜犯行,因認被告丁○○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犯嫌,並認與丁○○前揭經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如附表二、三)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訊據被告丁○○就如附表五所示部分,堅詞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94年10月19日至21日參加教育召集,不可能為本件竊盜行為等語。經查:被告於94年10月19日至21日確於指定營區報到接受教育召集,有聯勤通信電子器材基地勤務處94年11月1 日陣鈞字第0940002495號函檢送之94年度中勤動員2308-3號教育召集報到人員名冊在卷可稽,是被告丁○○應無可能同時在如附表五所示時間、地點為竊盜行為。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則此部分併辦案件自與本案論罪科刑之犯行,無任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為審理,應將此部分併辦案件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為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2 條、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2 款、第5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曉華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天○○單獨竊盜部分:┌─┬────┬──────┬───────┬──────┬──────┐│編│時 間│ 地 點 │竊盜方法及竊取│ 查獲經過 │ 備 註 ││號│ │ │之財物 │ │ │├─┼────┼──────┼───────┼──────┼──────┤│ │94年8 月│桃園縣八德市│天○○見鼎曜電│經被害人陳元│94年度偵字第││1 │7 日晚上│永福西街68之│腦公司大門未鎖│邦報警處理,│17761 號起訴││ │9 時20分│1 號鼎曜電腦│,開門侵入後徒│員警依監視錄│ ││ │許 │公司 │手竊取未○○所│影畫面,通知│ ││ │ ├──────┤有置放櫃檯上之│天○○到案說│ ││ │ │被害人: │①行動電話2 具│明而查獲。 │ ││ │ │未○○ │,及②皮夾內現│ │ ││ │ │ │金新臺幣9800元│ │ ││ │ │ │(無故侵入他人│ │ ││ │ │ │建築物部分未據│ │ ││ │ │ │告訴)。 │ │ │├─┼────┼──────┼───────┼──────┼──────┤│2 │94年8 月│桃園縣中壢市│天○○利用前往│案經被害人李│94年度偵字第││ │8 日晚上│元化路2 段6 │壬○○任職之壢│春玲報警處理│15957 號起訴││ │10時19分│號壢威通訊行│威通訊行辦理行│,員警依監視│ ││ │許 │ │動電話時,趁李│錄影光碟畫面│ ││ │ ├──────┤春玲不注意之際│,通知天○○│ ││ │ │被害人 │,竊取壬○○所│到案說明而查│ ││ │ ├──────┤有置放櫃檯上之│獲。 │ ││ │ │壬○○ │行動電話1 具,│ │ ││ │ │ │變賣得款6000元│ │ ││ │ │ │(無故侵入他人│ │ ││ │ │ │建築物部分未據│ │ ││ │ │ │告訴)。 │ │ │├─┼────┼──────┼───────┼──────┼──────┤│3 │94年8 月│桃園縣八德市│天○○以自己所│為被害人魏文│94年度偵字第││ │10日上午│長興路673 號│有之起子1 枝,│勇發現當場逮│15246 號起訴││ │10時35分│對面路旁 │欲著手破壞魏文│捕並報警處理│ ││ │許 │ │勇所有車牌號碼│而查獲,扣得│ ││ │ ├──────┤HL─919 號大貨│一字起子1 枝│ ││ │ │被害人 │車門鎖,竊取車│。 │ ││ │ ├──────┤上財物時,為魏│ │ ││ │ │黃○○ │文勇發現當場逮│ │ ││ │ │ │捕後報警處理而│ │ ││ │ │ │未遂。 │ │ │├─┼────┼──────┼───────┼──────┼──────┤│ │94年8 月│桃園縣平鎮市│天○○以其所有│被害人報警處│94年度偵字第││4 │17日下午│金陵路2 段70│機車鑰匙插入轉│理,經警採集│20389 號起訴││ │2 時30分│號對面 │動打開癸○○所│車門指紋送驗│ ││ │許 │ │有車牌號碼A4─│鑑定,其中2 │ ││ │ ├──────┤416 號遊覽車左│枚指紋與鄒年│ ││ │ │被害人 │側駕駛座門鎖,│達指紋卡左環│ ││ │ ├──────┤竊取車內音響,│指、左小指指│ ││ │ │癸○○ │變賣得款新臺幣│紋相符而查獲│ ││ │ │ │1800元。 │ │ │├─┼────┼──────┼───────┼──────┼──────┤│ │94年9 月│桃園縣中壢市│天○○以其所有│經警於94年9 │94年度偵字第││5 │15日上午│中北路2段437│機車鑰匙插入啟│月16日17時55│19137 號起訴││ │8 時許 │巷115 號前 │動胡于菁所有車│分許,在平鎮│ ││ │ │ │牌號碼RXI -57│市○○○街9 │ ││ │ ├──────┤6 號機車,竊取│號地下室查獲│ ││ │ │被害人 │該車後將車牌拆│。 │ ││ │ ├──────┤下丟棄,換裝其│ │ ││ │ │戌○○ │兄所有之VLQ- │ │ ││ │ │ │201 號車牌。 │ │ │├─┼────┼──────┼───────┼──────┼──────┤│ │94年9 月│桃園縣中壢市│天○○侵入上址│於94年10月5 │94年度偵字第││6 │30日中午│中華路1 段39│房屋仲介公司,│日零時許在中│18081 號起訴││ │12時許 │8 號(北區房│竊取地○○、吳│壢市○○路21│ ││ │ │屋仲介公司內│淑惠、庚○○所│8 之18號前為│ ││ │ │壢分公司) │有之皮包各1 只│警查獲,經鄒│ ││ │ ├──────┤(內各有現金新│年達帶同警員│ ││ │ │被害人 │臺幣80 00 餘元│在天○○住處│ ││ │ ├──────┤、2000元、日幣│起獲存摺、信│ ││ │ │地○○ │4000元、2 萬餘│用卡、印章等│ ││ │ │戊○○ │元、竹鏡、身分│物品。 │ ││ │ │庚○○ │證、健保卡、信│ │ ││ │ │ │用卡、提款卡、│ │ ││ │ │ │印章、存摺、支│ │ ││ │ │ │票、鑰匙、遙控│ │ ││ │ │ │器等物)(無故│ │ ││ │ │ │侵入他人建築物│ │ ││ │ │ │部分未據告訴)│ │ │├─┼────┼──────┼───────┼──────┼──────┤│ │94年10月│桃園縣中壢市│天○○見GD-12│同上。 │94年度偵字第││7 │4 日下午│後興路1 段25│17 號 自用小客│ │18081號起訴 ││ │4 時18分│號前(博士龍│貨車車門未關,│ │ ││ │許 │門補習班前)│即打開車門竊取│ │ ││ │ ├──────┤車內無線電主機│ │ ││ │ │被害人 │1 台。 │ │ ││ │ ├──────┤ │ │ ││ │ │卯○○ │ │ │ ││ │ │ │ │ │ │├─┼────┼──────┼───────┼──────┼──────┤│ │94年10月│桃園縣八德市│天○○以其所有│同上。 │94年度偵字第││8 │4 日下午│興豐路304 巷│機車鑰匙插入啟│ │18081 號起訴││ │5 時許 │1 弄2 之3 號│動張淑慧所有車│ │ ││ │ │前 │牌號碼SEK - │ │ ││ │ ├──────┤025 號機車而竊│ │ ││ │ │被害人 │取之,作為代步│ │ ││ │ ├──────┤使用。 │ │ ││ │ │張淑慧 │ │ │ ││ │ │ │ │ │ │├─┼────┼──────┼───────┼──────┼──────┤│ │94年10月│桃園縣中壢市│天○○見正弘公│同上。 │94年度偵字第││9 │4 日下午│中山東路3 段│司內無人,即進│ │18081號起訴 ││ │7 時許 │421 號(正弘│入竊取丙○○所│ │ ││ │ │理財行銷公司│有之筆記型電腦│ │ ││ │ │) │1台 (無故侵入│ │ ││ │ ├──────┤他人建築物部分│ │ ││ │ │被害人 │未據告訴)。 │ │ ││ │ ├──────┤ │ │ ││ │ │丙○○ │ │ │ ││ │ │ │ │ │ │├─┼────┼──────┼───────┼──────┼──────┤│ │94年10月│桃園縣平鎮市│天○○以自己所│被害人報警處│95年度偵字第││10│6 日上午│新富一街9 號│有機車鑰匙插入│理後,發現機│192號併辦 ││ │6 時許 │地下室 │啟動李榮鈞所有│車被騎回放置│ ││ │ │ │、由辛○○使用│原地,經警調│ ││ │ ├──────┤之車牌號碼HOX │閱監視錄影帶│ ││ │ │被害人 │─042 號機車騎│而查獲。 │ ││ │ ├──────┤走而竊取之(無│ │ ││ │ │李榮鈞 │故侵入他人建築│ │ ││ │ │ │物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94年10月│桃園縣平鎮市│天○○以其所有│於94年10月8 │94年度偵字第││11│8 日下午│新富一街附近│機車鑰匙插入啟│日下午6 時許│20624 號起訴││ │5時許 │ │動己○○所有車│,天○○駕騎│ ││ │ │ │牌號碼KGD ─ │竊取之機車在│ ││ │ ├──────┤895 號機車而竊│中壢市○○路│ ││ │ │被害人 │取之。 │與成章一街口│ ││ │ ├──────┤ │為警查獲,扣│ ││ │ │己○○ │ │得天○○所有│ ││ │ │ │ │供竊取機車所│ ││ │ │ │ │用之機車鑰匙│ ││ │ │ │ │1枝 。 │ │├─┼────┼──────┼───────┼──────┼──────┤│ │94年10月│桃園縣中壢市│天○○以自己所│於94年10月28│95年度偵字第││12│26日某時│永樂路23巷18│有之鑰匙插入啟│日晚間9 時50│772 號併辦 ││ │許 │號前 │動宋美滿所有車│分許,天○○│ ││ │ │ │牌號碼MG5 ─ │駕騎竊取之MG│ ││ │ ├──────┤290 號機車而竊│5-290 號車在│ ││ │ │被害人 │取之,得手後供│桃園縣八德市│ ││ │ ├──────┤己代步使用。 │介壽路2 段12│ ││ │ │宋美滿 │ │33巷74、76號│ ││ │ │ │ │前為警查獲,│ ││ │ │ │ │扣得機車鑰匙│ ││ │ │ │ │1枝 。 │ │├─┼────┼──────┼───────┼──────┼──────┤│ │94年12月│桃園縣平鎮市│鄒黏達以其所有│於94年12月3 │94年度偵字第││13│3 日下午│中豐路200 號│機車鑰匙插入啟│日下午3 時30│21644 號起訴││ │1 時30分│前 │動子○○所有車│方許。天○○│ ││ │許 │ │牌號碼SJZ ─ │駕騎該竊取之│ ││ │ ├──────┤240 號機車而竊│機車,在平慎│ ││ │ │被害人 │取之。 │莒光路39號前│ ││ │ ├──────┤ │為警查獲,扣│ ││ │ │子○○ │ │得天○○所有│ ││ │ │ │ │供竊取機車所│ ││ │ │ │ │用之鑰匙1 枝│ ││ │ │ │ │。 │ │├─┼────┼──────┼───────┼──────┼──────┤│ │94年12月│桃園縣平鎮市│天○○見補習班│被害人報警處│95年度偵字第││14│19日上午│和平路131 號│內無人,即進入│理,經警通知│3236號併辦 ││ │10時45分│(補習班) │竊取LCD 3 台、│天○○到案說│ ││ │許 │ │電腦主機4 台(│明而查獲。 │ ││ │ ├──────┤無故侵入他人建│ │ ││ │ │被害人 │築物部分未據告│ │ ││ │ ├──────┤訴)。 │ │ ││ │ │宇○○ │ │ │ ││ │ │ │ │ │ │├─┼────┼──────┼───────┼──────┼──────┤│ │94年12月│桃園縣平鎮市│天○○進入鍾金│同上 │94年度偵字第││15│19日上午│和平路8 號早│燕經營之早餐店│ │3236號併辦 ││ │11時50分│餐店 │竊取1 只黑色皮│ │ ││ │許 │ │包(內有現金3 │ │ ││ │ ├──────┤萬元、身分證1 │ │ ││ │ │被害人 │張、健保卡2 張│ │ ││ │ ├──────┤、駕照1 張、存│ │ ││ │ │玄○○ │摺3 本、陽信銀│ │ ││ │ │ │行支票1 本、水│ │ ││ │ │ │晶印鑑1 個、信│ │ ││ │ │ │用卡5 張、金融│ │ ││ │ │ │卡5 張)(無故│ │ ││ │ │ │侵入他人建築物│ │ ││ │ │ │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94年12月│桃園縣平鎮市│天○○以其所有│於95年12月22│95年度偵字第││16│21日下午│新富二街、中│之機車鑰匙插入│日下午3 時許│574 號併辦 ││ │1 時許 │豐路口附近 │啟動甲○○所有│。天○○駕騎│ ││ │ │ │車牌號碼TUF ─│該竊取之機車│ ││ │ ├──────┤433 號機車而竊│,至中壢市福│ ││ │ │被害人 │取之,得手後供│星六街,侵入│ ││ │ ├──────┤己代步使用。 │編號16辰○○│ ││ │ │甲○○ │ │公司行竊後,│ ││ │ │ │ │為警當場查獲│ ││ │ │ │ │,扣得天○○│ │├─┼────┼──────┼───────┤所有供竊盜使├──────┤│ │94年12月│桃園縣中壢市│天○○駕騎機車│用之機車鑰匙│95年度偵字第││17│22日下午│福星六街71號│經過,見龍吟房│1 枝 。 │574 號併辦 ││ │3 時許 │(龍吟房屋仲│屋仲介公司無人│ │ ││ │ │介公司) │,以其所有機車│ │ ││ │ ├──────┤鑰匙打開大門,│ │ ││ │ │被害人 │侵入公司內竊取│ │ ││ │ ├──────┤電腦螢幕及主機│ │ ││ │ │辰○○ │各1 部,得手後│ │ ││ │ │ │準備離開時,適│ │ ││ │ │ │辰○○自外返回│ │ ││ │ │ │公司發現報警查│ │ ││ │ │ │獲(無故侵入他│ │ ││ │ │ │人建築物部分未│ │ ││ │ │ │據告訴)。 │ │ │├─┼────┼──────┼───────┼──────┼──────┤│ │94年12月│桃園縣平鎮市│天○○佯稱向黃│經亥○○、陳│95年度偵字第││18│28日上午│金陵路77號泰│瑞梅問人,黃瑞│源宏等人報警│3236號併辦 ││ │10時40分│山油漆行 │梅達稱不認識進│處理,經警通│ ││ │許 │ │入屋內時,趁機│知到案說明而│ ││ │ ├──────┤竊取置放於客廳│查獲。 │ ││ │ │被害人 │之電腦主機1 台│ │ ││ │ ├──────┤(無故侵入他人│ │ ││ │ │亥○○ │建築物部分未據│ │ ││ │ │ │告訴)。 │ │ │├─┼────┼──────┼───────┤ ├──────┤│ │94年12月│桃園縣平鎮市│天○○侵入補習│ │95年度偵字第││19│29日晚間│和平路133 號│班內竊取電腦主│ │3236號併辦 ││ │9 時30分│方華補習班 │機1 台(無故侵│ │ ││ │許 │ │入他人建築物部│ │ ││ │ ├──────┤分未據告訴)。│ │ ││ │ │被害人 │ │ │ ││ │ ├──────┤ │ │ ││ │ │申○○ │ │ │ ││ │ │ │ │ │ │├─┼────┼──────┼───────┼──────┼──────┤│ │95年1 月│桃園縣平鎮市│天○○侵入上開│經宙○○報警│95年度偵字第││20│7 日下午│莒光路13巷34│宙○○住處徒手│處理。 │6410號併案 ││ │6 時45分│號 │竊取宙○○所有│ │ ││ │許 │ │之花色及黑色皮│ │ ││ │ ├──────┤包各1 只(內有│ │ ││ │ │被害人 │戒指1 個、手鍊│ │ ││ │ ├──────┤1條 、金融卡3 │ │ ││ │ │宙○○ │張、存摺1 本、│ │ ││ │ │ │健保卡1 張、行│ │ ││ │ │ │車執照1 張、現│ │ ││ │ │ │金新臺幣3 萬 │ │ ││ │ │ │2000 元) (無│ │ ││ │ │ │故侵入他人住宅│ │ ││ │ │ │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95年2 月│桃園縣中壢市│天○○進入21世│天○○得手後│95年度偵字第││21│26日上午│環中東路2 段│紀不動產公司,│逃離現場,經│6137號併辦 ││ │11時25分│356 號21世紀│向乙○○佯稱欲│乙○○記下鄒│ ││ │許 │不動產公司 │租賃房屋,趁王│年達駕騎之機│ ││ │ ├──────┤曉涵回頭不注意│車車牌號碼,│ ││ │ │被害人 │之際,竊取王曉│,報警循線查│ ││ │ ├──────┤涵所有置放桌上│獲。 │ ││ │ │乙○○ │之NOKIA 牌行動│ │ ││ │ │ │電話1 具,得手│ │ ││ │ │ │後逃離現場(無│ │ ││ │ │ │故侵入他人建築│ │ ││ │ │ │物部分未據告訴│ │ ││ │ │ │)。 │ │ │├─┼────┼──────┼───────┼──────┼──────┤│ │95年3 月│桃園縣平鎮市│天○○以其所有│於95年3 月8 │95年度偵字第││22│7 日晚上│中豐路301 巷│機車鑰匙插入啟│日下午2 時10│6031號併辦 ││ │8 時30分│附近 │動林章燻所有車│分許。天○○│ ││ │許 │ │牌號碼RJS ─ │駕騎該竊取之│ ││ │ ├──────┤602 號機車而竊│機車,在中壢│ ││ │ │被害人 │取之。 │市○○路37號│ ││ │ ├──────┤ │另犯準強盜犯│ ││ │ │林章燻 │ │行而為警查獲│ ││ │ │ │ │。 │ │└─┴────┴──────┴───────┴──────┴──────┘附表二:天○○與丁○○共犯部分:┌─┬────┬──────┬───────┬──────┬──────┐│編│時 間│ 地 點 │竊盜方法及竊取│ 查獲經過 │ 所犯法條 ││號│ │ │之財物 │ │(偵查案號)│├─┼────┼──────┼───────┼──────┼──────┤│ │94年8 月│桃園縣八德市│由天○○駕騎機│鄰居寅○○發│天○○: ││1 │10日凌晨│介壽路2 段12│車在外把風,余│現丁○○侵入│刑法第322條 ││ │3 時40分│33巷72號曾金│政興侵入酉○○│行竊,打電話│ ││ │許 │城住處 │住處內,竊取神│告知酉○○,│丁○○: ││ │ ├──────┤明身上之金牌3 │經酉○○報 │刑法第321 條││ │ │被害人 │面,得手後鄒年│警循線查獲。│第1 項第1款 ││ │ ├──────┤達搭載丁○○逃│ ├──────┤│ │ │酉○○ │逸。 │ │95年度偵字第││ │ │ │ │ │1149號併辦 │├─┼────┼──────┼───────┼──────┼──────┤│ │94年8 月│桃園縣平鎮市│丁○○到平鎮市│經巳○○之妻│天○○: ││2 │27日上午│新富一街11號│新富一街美麗新│發現機車失竊│刑法第322條 ││ │10時50分│(美麗新城)│城找天○○後,│,由巳○○報│ ││ │許 │地下室1 樓 │2 人一起到地下│警處理而查獲│丁○○: ││ │ │3 │一樓,由丁○○│。 │刑法第320 條││ │ ├──────┤以其所有機車鑰│ │第1 項 ││ │ │被害人 │匙插入啟動高海│ │ ││ │ ├──────┤華所有車牌號碼│ ├──────┤│ │ │巳○○ │PH6 ─878 號機│ │ ││ │ │ │車,天○○在旁│ │94年度偵字第││ │ │ │把風,竊取該機│ │17145號起訴 ││ │ │ │車得手後共同騎│ │ ││ │ │ │乘到某處買早餐│ │ ││ │ │ │。嗣騎乘該車再│ │ ││ │ │ │回該美麗新城地│ │ ││ │ │ │下室後,趁機逃│ │ ││ │ │ │逸。 │ │ ││ │ │ │ │ │ │└─┴────┴──────┴───────┴──────┴──────┘附表三:丁○○單獨竊盜部分:┌─┬────┬──────┬───────┬──────┬──────┐│編│時 間│ 地 點 │竊盜方法及竊取│ 查獲經過 │ 所犯法條 ││號│ │ │之財物 │ │(偵查案號)│├─┼────┼──────┼───────┼──────┼──────┤│ │95年2 月│桃園縣八德市│丁○○持其所有│丑○○發現報│刑法第321 條││1 │26日凌晨│介壽路2 段 │客觀上可供兇器│警,於同日凌│第1 項第2 款││ │1 時47分│965 號 │使用之梅花扳手│晨5 時30分許│第3款 ││ │許 │桀暘生命禮儀│1 枝,毀損玻璃│,在八德市介├──────┤│ │ │有限公司 │門侵入該夜間無│壽路2 段1233│ ││ │ ├──────┤人居住之建築物│巷74號丁○○│95年度偵字第││ │ │被害人 │內,竊取丑○○│住處查獲,扣│4949號併辦 ││ │ ├──────┤所有之電腦主機│得丁○○所有│ ││ │ │丑○○ │及液晶螢幕各1 │供竊盜使用之│ ││ │ │ │台,得手後將電│梅花扳手1 枝│ ││ │ │ │腦主機及液晶螢│。 │ ││ │ │ │幕搬回家中藏放│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蔡寶樺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四:證據部分:
㈠天○○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犯行之證據
┌────┬────┬─────────────┬────┬─────┐
│附表一  │        │                          │        │          │
│竊盜犯行│被害人  │    證      據            │扣案物品│沒收法條依│
│編號    │        │                          │        │據        │
├────┼────┼─────────────┼────┼─────┤
│1       │未○○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未○○警詢之指訴(偵卷第│        │          │
│        │        │  15頁)                  │        │          │
│        │        │③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  │        │          │
│        │        │  10張(偵卷第18-27頁)   │        │          │
│        │        │④天○○竊盜穿著衣服及所騎│        │          │
│        │        │  機車照片(偵卷第28頁)  │        │          │
│        │        │ (94偵17761卷)          │        │          │
├────┼────┼─────────────┼────┼─────┤
│2       │壬○○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壬○○警詢之指訴。      │        │          │
│        │        │③天○○辦理手機之身分證、│        │          │
│        │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          │
│        │        │④壢威通訊行監視錄影光碟及│        │          │
│        │        │  翻拍照片5 張。          │        │          │
│        │        │⑤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通聯│        │          │
│        │        │  紀錄。                  │        │          │
│        │        │(94偵15246號卷)         │        │          │
│        │        │                          │        │          │
├────┼────┼─────────────┼────┼─────┤
│3       │黃○○  │①黃○○警詢、偵查之指訴。│扣案一字│刑法第38條│
│        │        │②扣案天○○所有供竊盜所用│起子1 枝│第1項第2款│
│        │        │  之一字起子1 枝          │        │          │
│        │        │(94偵15246號卷)         │        │          │
├────┼────┼─────────────┼────┼─────┤
│4       │癸○○  │①被告天○○於本院審理中之│        │          │
│        │        │  自白。                  │        │          │
│        │        │②癸○○警詢之指訴。      │        │          │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指│        │          │
│        │        │  紋鑑驗書影本3 張。      │        │          │
│        │        │④天○○指紋卡1 張。      │        │          │
│        │        │⑤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        │          │
│        │        │  、刑案現場勘查採證紀錄表│        │          │
│        │        │  暨被害人同意書1 紙。    │        │          │
│        │        │⑥現場照片9張。           │        │          │
│        │        │⑦指紋照片2張。           │        │          │
│        │        │(94偵20389號卷)         │        │          │
├────┼────┼─────────────┼────┼─────┤
│5       │戌○○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戌○○警詢之指訴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④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        │          │
│        │        │  別查詢報表各1 紙。      │        │          │
│        │        │⑤機車照片2張。           │        │          │
│        │        │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        │  證明單1 紙。            │        │          │
│        │        │(94偵19137號卷)         │        │          │
├────┼────┼─────────────┼────┼─────┤
│6       │地○○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        │          │
│        │戊○○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庚○○  │②地○○、戊○○、庚○○警│        │          │
│        │        │  詢之指訴。              │        │          │
│        │        │③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          │
│        │        │  錄表。                  │        │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3 紙。    │        │          │
│        │        │(94偵18081 號卷)        │        │          │
│        │        │                          │        │          │
├────┼────┼─────────────┼────┼─────┤
│7       │卯○○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卯○○警詢之指訴        │        │          │
│        │        │③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4 張│        │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94偵18081號卷)         │        │          │
├────┼────┼─────────────┼────┼─────┤
│8       │張淑慧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張淑慧之母午○○○警詢之│        │          │
│        │        │  指訴                    │        │          │
│        │        │③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        │          │
│        │        │  1 紙。                  │        │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94偵18081號卷)         │        │          │
├────┼────┼─────────────┼────┼─────┤
│9       │丙○○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丙○○警詢之指訴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  (94偵18081 號卷)      │        │          │
├────┼────┼─────────────┼────┼─────┤
│10      │李榮鈞  │①被告天○○警詢及本院審理│        │          │
│        │        │  中之自白。              │        │          │
│        │        │②李榮鈞之子辛○○警詢之指│        │          │
│        │        │  訴                      │        │          │
│        │        │③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照片13  │        │          │
│        │        │  張                      │        │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⑤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詢│        │          │
│        │        │  受理報案單1 紙。        │        │          │
│        │        │⑥車輛竊盜查詢車輛認可資料│        │          │
│        │        │  1紙                     │        │          │
│        │        │(95偵192 號卷)          │        │          │
├────┼────┼─────────────┼────┼─────┤
│11      │己○○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扣案鑰匙│刑法第38條│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1 枝    │第1 項第2 │
│        │        │②己○○警詢之指訴        │        │款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④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        │          │
│        │        │  1 紙                    │        │          │
│        │        │⑤扣案鑰匙1 枝            │        │          │
│        │        │(94偵20624 號卷)        │        │          │
├────┼────┼─────────────┼────┼─────┤
│12      │宋美滿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扣案鑰匙│同上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1 枝    │          │
│        │        │②宋美滿警詢之指訴。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④扣案鑰匙1 枝。          │        │          │
│        │        │(95偵772 號卷)          │        │          │
├────┼────┼─────────────┼────┼─────┤
│13      │子○○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扣案鑰匙│同上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1 枝    │          │
│        │        │②子○○警詢之指訴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
│        │        │④機車、鑰匙照片各1 紙。  │        │          │
│        │        │⑤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        │          │
│        │        │  1 紙。                  │        │          │
│        │        │⑥扣押筆錄及扣案鑰匙1 枝。│        │          │
│        │        │⑦照片2 張。              │        │          │
│        │        │(94偵21664 號卷)        │        │          │
├────┼────┼─────────────┼────┼─────┤
│14      │宇○○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宇○○警詢之指訴        │        │          │
│        │        │(95偵3236號卷)          │        │          │
├────┼────┼─────────────┼────┼─────┤
│15      │玄○○  │①被告天○○於本院審理中之│        │          │
│        │        │  自白。                  │        │          │
│        │        │②玄○○警詢之指訴        │        │          │
│        │        │(95偵3236號卷)          │        │          │
├────┼────┼─────────────┼────┼─────┤
│16      │甲○○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扣案機車│刑法第38條│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鑰匙1枝 │第1項第2款│
│        │        │②甲○○警詢之指訴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④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        │          │
│        │        │  別查詢報表1 紙          │        │          │
│        │        │⑤扣案機車鑰匙1 枝        │        │          │
│        │        │(95偵574 號卷)          │        │          │
├────┼────┼─────────────┼────┼─────┤
│17      │辰○○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院│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辰○○警詢之指訴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④電腦主機、螢幕照片影本4 │        │          │
│        │        │  張。                    │        │          │
│        │        │(95偵574號卷)           │        │          │
├────┼────┼─────────────┼────┼─────┤
│18      │亥○○  │①被告天○○警詢之自白。  │        │          │
│        │        │②亥○○警詢之指訴。      │        │          │
│        │        │(95偵3236號卷)          │        │          │
├────┼────┼─────────────┼────┼─────┤
│19      │申○○  │①被告天○○警詢及本院審理│        │          │
│        │        │  中之自白。              │        │          │
│        │        │②申○○警詢之指訴。      │        │          │
│        │        │(95偵3236號卷)          │        │          │
├────┼────┼─────────────┼────┼─────┤
│20      │宙○○  │①被告天○○於本院審理中之│        │          │
│        │        │  自白。                  │        │          │
│        │        │②宙○○警詢之指訴。      │        │          │
│        │        │(95偵6410號卷)          │        │          │
├────┼────┼─────────────┼────┼─────┤
│21      │乙○○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乙○○警詢之指訴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④手機照片影本1張。       │        │          │
│        │        │⑤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        │          │
│        │        │  1張                     │        │          │
│        │        │(95偵6137號卷)          │        │          │
├────┼────┼─────────────┼────┼─────┤
│22      │林章燻  │①被告天○○警詢、偵查及本│扣案機車│刑法第38條│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鑰匙1 枝│第1項第2款│
│        │        │②林章燻警詢之指訴。      │        │          │
│        │        │③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④扣押物品清單及扣案機車鑰│        │          │
│        │        │  匙1枝。                 │        │          │
│        │        │(95偵6031號卷)          │        │          │
└────┴────┴─────────────┴────┴─────┘
㈡天○○與丁○○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犯行之證據
┌────┬────┬─────────────┬────┬─────┐
│附表二  │        │                          │        │          │
│竊盜犯行│被害人  │    證      據            │扣案物品│沒收法條依│
│編號    │        │                          │        │據        │
├────┼────┼─────────────┼────┼─────┤
│1       │酉○○  │①被告天○○警詢(95偵772 │        │          │
│        │        │  卷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自│        │          │
│        │        │  白。                    │        │          │
│        │        │②丁○○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                      │        │          │
│        │        │③酉○○警詢之指訴        │        │          │
│        │        │④證人寅○○於警詢及本院審│        │          │
│        │        │  理中之證詞。            │        │          │
│        │        │⑤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查詢│        │          │
│        │        │  1 紙。                  │        │          │
│        │        │(95偵1149號卷)          │        │          │
├────┼────┼─────────────┼────┼─────┤
│2       │巳○○  │①被告丁○○警詢、偵查及本│        │          │
│        │        │  院審理中之自白。        │        │          │
│        │        │②被告天○○於警詢及本院審│        │          │
│        │        │  鄙中之自白。            │        │          │
│        │        │③巳○○警詢之指訴。      │        │          │
│        │        │④證人高念慈、劉長榮警詢、│        │          │
│        │        │  偵查中之證詞。          │        │          │
│        │        │⑤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⑥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11張  │        │          │
│        │        │⑦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        │          │
│        │        │  交辦單(丁○○訪友未騎機│        │          │
│        │        │  車)。                  │        │          │
│        │        │⑧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        │          │
│        │        │⑨丁○○、高念慈所繪地下室│        │          │
│        │        │  位置圖1 紙。            │        │          │
│        │        │(94偵17145號卷)         │        │          │
│        │        │                          │        │          │
└────┴────┴─────────────┴────┴─────┘
㈢丁○○如附表三所示竊盜犯行之證據
┌────┬────┬─────────────┬────┬─────┐
│附表三  │        │                          │        │          │
│竊盜犯行│被害人  │    證      據            │扣案物品│沒收法條依│
│編號    │        │                          │        │據        │
├────┼────┼─────────────┼────┼─────┤
│1       │丑○○  │①被告丁○○警詢及本院審理│扣案梅花│刑法第38條│
│        │        │  中之自白。              │扳手1 枝│第1項第2款│
│        │        │②丑○○警詢之指訴。      │        │          │
│        │        │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        │          │
│        │        │⑤扣案梅花扳手1 枝。      │        │          │
│        │        │⑥照片9 張。              │        │          │
│        │        │(95偵4949號卷)          │        │          │
└────┴────┴─────────────┴────┴─────┘
附表五:退併辦部分
┌─┬────┬──────┬───────┬──────┬──────┐
│編│時    間│  地  點    │竊盜方法及竊取│  查獲經過  │  所犯法條  │
│號│        │            │之財物        │            │(偵查案號)│
├─┼────┼──────┼───────┼──────┼──────┤
│  │94年10月│桃園縣八德市│丁○○駕駛1 部│經張秝榤報警│刑法第320   │
│1 │19日下午│介壽路2 段  │未懸掛車牌之紅│而查獲。    │條第1項     │
│  │2 時30分│1233巷109 號│色福特自用小客│            │            │
│  │許      │東益商店前  │車,至東益商店│            ├──────┤
│  │        ├──────┤,下車侵入該商│            │95年度偵字第│
│  │        │被害人      │店,竊取店內電│            │772 號併辦  │
│  │        ├──────┤腦主機1 台、金│            │            │
│  │        │張秝榤      │飾3 錢、香菸30│            │            │
│  │        │            │條、新臺幣3000│            │            │
│  │        │            │元,得手後駕駛│            │            │
│  │        │            │上開紅色小客車│            │            │
│  │        │            │逃逸。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3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