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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潘政宏

公訴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速偵字第3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4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偵字第300 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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