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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55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鄭吉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桃簡字第55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英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7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英豪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壹把沒收。

事實

一、周英豪前曾於民國9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08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減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後2 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3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與上開有期徒刑2 月又15日接續執行,於98年9 月17日執行完畢。詎周英豪仍不思悔改。其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99年12月2 日晚間7 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街與永華街交岔路口,以其所有扣案之自備鑰匙1 把開啟發動電源而竊取蔡春花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K6G-066 號、光陽牌、2004年份、124CC普通重型機車1部(值約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得手後,供己騎乘代步之用。嗣經蔡春花之夫莊金村發覺該車失竊而報警。於99年12月4 日下午3 時許,周英豪騎乘該機車,行經桃園縣桃園市○○○街時,遇巡邏員警攔查,其心虛而駕車逃逸,經警自後追趕,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與國強一街口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犯本件竊盜罪所用之鑰匙1 把。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英豪迭於警詢、檢察官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莊金村於警詢時指述失竊情節甚詳,並有卷附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 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 份、照片7 張可稽,復有扣案鑰匙1 把可佐。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科,又犯同罪質之本件竊盜罪,惡性甚重,本件係以機車鑰匙開啟發動電源竊取上開機車,所竊贓物值約2 萬元,竊取後不久即經警查獲,贓物已由被害人領回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非重,與其犯後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兼衡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復參酌被告同罪質竊盜前案(即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2122號、99年度桃簡字第2240號判決)所判處之徒刑,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經諭知以2 千元1 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鑰匙1 把,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94.02.02)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鄭吉雄

書記官 蘇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桃簡字第55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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