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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宣玉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42號

聲請人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

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所載。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附表編號3 、4 、6 、7 、8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5 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陸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所犯之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0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即附表編號壹); 復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即附表編號貳);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80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參、肆); 又因同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4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即附表編號陸);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42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附表編號柒);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捌)。茲聲請人以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3 、4 、6 、7 、8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所處關於有期徒刑部分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3 、4 、6 、7 、8 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5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書記官 楊郁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壹           │          貳          │          參          │          肆          │
├───────┼───────────┼───────────┼───────────┼───────────┤
│  罪      名  │收受贓物              │寄藏子彈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陸月          │
│              │                      │新臺幣伍萬元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9 條第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12條第4項             │第1 項                │第2項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4月11日           │92年3 月間某日起至93年│93年7 月9 日起至93年12│同左                  │
│              │                      │7月9日止              │月28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關年度及案號  │93年度偵字第6445號    │93年度毒偵字第13962號 │93年度毒偵字第2809號  │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      │                      │                      │                      │                      │
│  事  ├───┼───────────┼───────────┼───────────┼───────────┤
│  實  │案  號│93年度桃簡字第1007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805號  │93年度訴字第1806號    │同左                  │
│  審  │      │                      │                      │                      │                      │
│      ├───┼───────────┼───────────┼───────────┼───────────┤
│      │判  決│93年5月31日           │93年11月17日          │94年2月16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同左                  │
│  定  │      │                      │                      │                      │                      │
│  判  ├───┼───────────┼───────────┼───────────┼───────────┤
│  決  │案  號│93年度桃簡字第1007號  │93年度桃簡字第1805號  │93年度訴字第1806號    │同左                  │
│      │      │                      │                      │                      │                      │
│      ├───┼───────────┼───────────┼───────────┼───────────┤
│      │確  定│93年10月1日           │93年12月31日          │94年7月26日           │同左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同左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參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併科罰金貳萬伍千元    │                      │                      │
├───────┼───────────┼───────────┼───────────┼───────────┤
│易科罰金、易服│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同左                  │
│勞役折算標準  │                      │                      │                      │                      │
└───────┴───────────┴───────────┴───────────┴───────────┘
┌───────┬───────────┬───────────┬───────────┬───────────┐
│  編      號  │         伍           │          陸          │         柒           │          捌          │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明知禁藥而轉讓        │竊盜                  │私行拘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拾貳年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刑法第302 條第1 項    │
│              │第1 項                │                      │                      │                      │
├───────┼───────────┼───────────┼───────────┼───────────┤
│  犯 罪 日 期 │93年5 月中旬某日起至93│93年10月間            │93年5 月16日          │93年10月12日          │
│              │年11月9日止           │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3年度偵字第18323號   │                      │94年度偵字第18781號   │93年度偵字第1705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                      │                      │                      │                      │
│  事  ├───┼───────────┼───────────┼───────────┼───────────┤
│  實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  │94年度訴字第743號     │95年度簡上字第423號   │95年度上訴字第2203號  │
│  審  │      │                      │                      │                      │                      │
│      ├───┼───────────┼───────────┼───────────┼───────────┤
│      │判  決│96年1月5日            │95年9月14日           │95年9月26日           │95年11月16日          │
│      │日  期│                      │                      │                      │                      │
├───┼───┼───────────┼───────────┼───────────┼───────────┤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                      │                      │                      │                      │
│  判  ├───┼───────────┼───────────┼───────────┼───────────┤
│  決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4054號  │94年度訴字第743號     │95年度簡上字第423號   │95年度台上字第6286號  │
│      │      │                      │                      │                      │                      │
│      ├───┼───────────┼───────────┼───────────┼───────────┤
│      │確  定│96年2月1日            │95年11月1日           │95年9月26日           │95年11月16日          │
│      │日  期│                      │                      │                      │                      │
├───┴───┼───────────┼───────────┼───────────┼───────────┤
│合於中華民國96│不得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不得減刑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有期徒刑肆月          │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易服│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
│勞役折算標準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4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