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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江振義江振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易字第45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在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被告丁○○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2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27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3年2月8日執行完畢;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87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94年10月2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於95年5 月1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以執行完畢論(於本案皆構成累犯)。詎其仍未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5年8月間某日,騎乘3輪機車,前往桃園縣平鎮市鎮興里12鄰平鎮155 號前空地處,載運竊取乙○○所有之冷凍白鐵冰箱1臺,得手後以新臺幣(下同)800元之價格,將該冰箱出售予他人;又於96年1月間某日,騎乘機車,前往桃園縣楊梅鎮○○○路○段256巷16號丙○○經營之能祥企業有限公司處,擅自由後門進入該公司內(無故侵入建築物部分未據告訴),載運竊取該公司所有白鐵桶、紙板等物,得手後委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生」之成年男子以300 元之價格,將該白鐵桶出售予他人;又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生」、「阿文」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2月20日晚間11時30分許,由「阿文」駕駛其所竊得之紅色9人座箱型車搭載被告丁○○及「阿生」,前往桃園縣平鎮市○○路654巷33號4樓甲○○住處,由「阿生」、「阿文」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可供為兇器使用之鐵剪1 支(未扣案),強行剪斷裝設於該大門之鐵條,並打開門鎖後,擅自進入該住處內(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甲○○所有之液晶電視、電腦螢幕各2臺、電腦主機1臺等物,得手後並將上開所竊得之財物變賣得款朋分花用,丁○○則分得1,000餘元。嗣於96年2月21日晚間6時50分許,為甲○○察覺後報警而查獲。

三、附記事項: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所犯分別為刑法第320條第1 項、第321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4 款之罪,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 款、第2 款、第3 款、第4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刑事庭 法 官 江振義

書記官 林韡婷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易字第45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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