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9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94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990號),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5 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確定,於民國90年8 月27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復因搶奪案件,經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並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且接續執行,於95年3 月16日再度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至95年7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後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於95年8 月18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96年6 月21日晚間某時,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路97號2 樓住處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翌(22)日下午2 時許,在臺北市○○路○段35巷內為警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