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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31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胡芷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桃簡字第3115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5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竟未戒絕施用毒品惡習,甲○○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下稱「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9 月20日(聲請意旨誤為「21日」)晚上6 、7 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大溪鎮○○路42巷10弄12號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吸食器內,以打火機點火燒烤玻璃球之方式,吸食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甲○○在有偵查權限之司法警察未發覺其所為上開犯罪前,自行於96年9 月20日晚上8 時許,撥打電話報案,自首上開犯行,並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警員獲報前往甲○○之上開住處時,交出其所有用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1支,因而查悉上情。

二、本院認為被告甲○○有罪之證據如下:

㈠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陳述。

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紙。

㈢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 支。

㈣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24小時內,約有使用劑量之百分之70由尿中排出;施用安非他命後,總計約有施用劑量之百分之90在3 至4 天內由尿液排出;是以,依據Vandervenne 等人之文獻報導,服用安非他命後,可檢測之時間達5 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2年12月2 日管檢字第0920009990號函可資參照。審酌被告上開為警所採尿液,既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等較精密之實驗方式進行確認檢驗,已可完全排除被告服用其他藥物可能造成之毒品偽陽性反應,此參諸法務部調查局第6 處8 7 年9 月22日(87)發技(1) 字第87071491號函意旨即明,由此可佐被告自白其於96年9 月20日晚上6 、7 時許,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乙節,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2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涉犯上揭施用第2 級毒品犯行後,在警員尚未查知其犯行前,即主動打電話報案自首犯罪,並於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警員到場處理時,交出其所有用以施用毒品之器具玻璃球吸食器1 支乙節,此觀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96年9 月21日吸管分刑字第0962007652號刑事案件報告書之記載即明,亦核與被告之供述相符。是以,被告既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並於事後接受裁判,所為合於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爰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被告前有施用毒品素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犯罪所生損害及其犯罪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陳在卷,是以,扣案玻璃球吸食器1 支即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沒收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 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桃簡字第311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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