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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6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76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幫助恐嚇取財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

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314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幫助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桃簡字第11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即附表編號壹);復因連續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4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即附表編號貳);又因連續攜帶凶器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即附表編號參)。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壹、貳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幫助恐嚇取財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壹、貳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壹        │      貳        │      參        │
├──────┼────────┼────────┼────────┤
│ 罪      名 │幫助恐嚇取財未遂│連續竊盜        │連續攜帶凶器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叄月    │有期徒刑拾月    │有期徒刑叄年,並│
│            │                │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                │                │勞動處所強制工作│
│            │                │                │叄年            │
├──────┼────────┼────────┼────────┤
│ 所犯  法條 │刑法第346 條第3 │刑法第320 條第1 │刑法第321 條第1 │
│            │項、第1 項;同法│項、修正前刑法第│項第3 款、修正前│
│            │第30條第1 項前段│56條            │刑法第56條      │
├──────┼────────┼────────┼────────┤
│ 犯罪  日期 │94年12月22日    │94年11月間某日、│94年5 月27日至95│
│            │                │95年1 月18日    │年5 月7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及案│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
│號          │第8988號        │第21624 號      │第10382 號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  後  │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  │96年度易字第467 │95年度上易字第  │
│  事  │    │1151號          │號              │2139號          │
│  實  ├──┼────────┼────────┼────────┤
│  審  │判決│95年5月29日     │96年5月11日     │96年1月26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
│  定  │案號│95年度桃簡字第  │96年度易字第467 │95年度上易字第  │
│  判  │    │1151號          │號              │2139號          │
│  決  ├──┼────────┼────────┼────────┤
│      │確定│95年6月26日     │96年7月2日      │96年1月26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第2 條第1 項第3 │第2 條第1 項第3 │第3 條第1 項第15│
│96年罪犯減刑│款              │款              │款              │
│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壹月又拾│有期徒刑伍月    │(不得減刑)    │
│公權期間或罰│伍日            │                │                │
│金額        │                │                │                │
├──────┼────────┼────────┼────────┤
│易科罰金、易│                │                │                │
│服勞役折算標│                │                │                │
│準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6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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