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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桃簡字第1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七九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二一號二樓租屋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同日下午一時三十分許,在上開租屋處前,甲○○與其友人鍾季庭(其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另由檢察官偵查)因形跡可疑,為警上前盤查,並扣得鍾季庭所有玻璃球吸食器一組,甲○○復帶同警方前往其上開租屋處執行搜索,起出非甲○○所有之吸食器一組及外包裝袋三只等物。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且為警採集尿液經送請臺灣檢驗科技股股份有限公司鑑驗,呈安非他命類藥物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所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在卷可稽,是其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九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九一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被告確係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度施用毒品之犯行至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之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是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核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查被告為供施用第二級毒品而持有該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以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於九十六年一月十八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等情,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一次之治療程序,而未知警惕仍再犯本案,足見其雖經觀察、勒戒治療程序,仍未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猶再次施用,致深陷毒癮而難以自拔,顯未能善體國家設置觀察、勒戒及戒治機構,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癮之良法美意,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且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次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扣案之吸食器二組及外包裝袋三只,被告均否認為其所有,復查無證據足認為被告所有,並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且又非屬違禁物,經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沒收要件俱不相符,自無從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陳可薇

書記官 賴佩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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