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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㈠前所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緩刑5 年確定,嗣因犯他罪,經本院以94年度撤緩字第14號裁定撤銷緩刑在案;㈡復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字第10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㈢又因偽造有價證券、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㈣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㈤又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6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上揭編號㈡至㈤各罪,所犯均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惟查,受刑人所犯之罪,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8 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404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在案,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係以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梅淑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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