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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孟宜林孟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295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下午5 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沾殘海洛因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97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9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703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89年4 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停止戒治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25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66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3424號裁定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出所,於93年1 月15日因法律修正而報結(本次戒治尚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本件犯行並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9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並於93年10月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其另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95年間,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桃簡字第1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二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70號裁定各減刑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10月之刑期接續執行,甫於96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2 月4 日下午2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48巷7 之2 號住處,將海洛因摻水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8年2 月4 日晚上11時4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沾殘海洛因殘渣袋2 個(起訴書誤載為存放海洛因之空夾鍊袋2 個,應予更正)。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沾殘海洛因殘渣袋2 個,因內含之海洛因量微無法與分裝袋析離,應一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庭法 官 林孟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孟宜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9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