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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83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桃簡字第283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3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應更正及補充為「甲○○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601 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7 月3 日以87年度偵字第94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03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78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戒治後,嗣因強制戒治屆滿3 月,其成效經評定合格,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179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89年12月3 日保護管束期滿,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4 月2 日以90年度戒偵字第31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又於95年間因施用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41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67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戒治後,甫於97年5 月1 日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前開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93年度桃簡字第216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二罪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98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2 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施用、持有,竟於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7 月3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7 月3 日17時45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385 巷1號2 樓之3 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 支。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證據部份「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應更正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其餘證據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8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93年度桃簡字第2163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後,二罪並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98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5年2 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除毒癮,5 年以內又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足認其依賴毒品已深,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本件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後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用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黃惠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83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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