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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靜梅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1531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甲○○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92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23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693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88年7 月9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89年2 月2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偵字第11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89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1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541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46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90年4 月27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0年8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89年度桃簡字第12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於90年間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3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590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91年10月4 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2年1 月4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5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於93年間再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桃簡字第10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4年6 月30日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 月31日14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48 號3 樓之居處附近之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8 月2 日14時40分許,在被告上揭居處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0.27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公克,驗餘毛重0.26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及其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 組。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其中包裝袋部分,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費失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531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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