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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9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靜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194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73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驗餘毛重零點叁零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㈠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77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297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743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迄92年10月1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207 號為不起訴處分而確定在案;㈡復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6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而確定在案;㈢又於95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而確定在案;㈣另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0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確定在案,上開㈡至㈣之罪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358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分別定㈡、㈢之罪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及㈣之罪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又15日而確定在案;㈤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5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3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而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316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而確定在案;㈥繼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28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而確定在案;㈦更於96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20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而確定在案,上開㈤至㈦之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181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而確定在案,並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5 月又15日接續執行,於98年1 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9 月20日22時許,在其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415 巷2 之1 號住處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9 月21日21時15分許,在前開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0.32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1 公克,驗餘毛重0.309 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檢體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公務電話紀錄、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部分)各1 份。

(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偵查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各1 份及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前毛重0.32公克,因鑑驗使用費失0.011 公克,驗餘毛重0.309 公克,含與毒品無法析離之包裝袋1 個)。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丁俊成到庭執行職務。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948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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