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楊曜)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一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確定在案。然查,受刑人另於民國95、96年間因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案件,經附表二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5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九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96年4 月8 日、96年4 月8日下午3 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93年5 月11日起至94年5 月6 日止,有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95年度訴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均係在附表二編號甲、乙所示之罪判決確定(96年5 月21日)前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一編號三、四、九所示之罪即應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是,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容有誤會。茲聲請人就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編號三、四、九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一、二、五、
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顯有違誤,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7 月2 日 │96年7月3日為警採尿時往│96年4 月8日 │ │ │ │前回溯96時內之某時 │ │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96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907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3月8日 │97年3月8日 │97年2月15日 │ ├─┴────┼───────────┴───────────┼───────────┤ │備 註│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 │ │ │第9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徒刑1月15日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4 月8 日下午3時許 │96年6月13日 │96年6月14日凌晨0時許為│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 │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內之某時 │ │之某時 │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2028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 ├─┴────┼───────────┴───────────┴───────────┤ │備 註│附表一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1月確定。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20日 │96年12月13日 │93年5月11日起至94年5月│ │ │ │ │6日止 │ ├─┬────┼───────────┼───────────┼───────────┤ │偵│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0 號 │97年度偵字第1396 號 │95年度偵字第6958、 │ │ │ │ │ │17221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51號 │97年度易字第501號 │95年度訴字第283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4月9日 │97年3月31日 │97年4月15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51號 │97年度易字第501號 │95年度訴字第2833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5月5日 │97年5月6日 │97年5月12日 │ └─┴────┴───────────┴───────────┴───────────┘ ┌──────┬───────────┬───────────┐ │編 號│ 十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7月8日下午4時許, │96年7月8日下午4時許, │ │ │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901號 │97年度毒偵字第901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42號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8月4日 │97年8月4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42號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9月15日 │97年9月15日 │ ├─┴────┼───────────┴───────────┤ │備 註│附表一編號十、十一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 │ │第4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附表二 ┌──────┬───────────┬───────────┬───────────┐ │編 號│ 甲 │ 乙 │ 丙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 │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 │ │ │期徒刑3月) │期徒刑2月) │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5日 │95年10月26日 │96年1月10日 │ ├─┬────┼───────────┼───────────┼───────────┤ │偵│機 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6年度偵字第345號 │96年度偵字第345號 │96年度偵字第4352號 │ ├─┼────┼───────────┼───────────┼───────────┤ │最│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58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5日 │96年4月25日 │96年5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582號 │ │決├────┼───────────┼───────────┼───────────┤ │ │確定日期│96年5月21日 │96年5月21日 │96年6月11日 │ ├─┴────┼───────────┴───────────┴───────────┤ │備 註│附表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5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徒刑8月確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