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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2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楊曜)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先後經附表一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確定在案。然查,受刑人另於民國95、96年間因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案件,經附表二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5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三、四、九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分別為96年4 月8 日、96年4 月8日下午3 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93年5 月11日起至94年5 月6 日止,有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95年度訴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均係在附表二編號甲、乙所示之罪判決確定(96年5 月21日)前之行為,揆諸前揭說明,附表一編號三、四、九所示之罪即應與附表二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是,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容有誤會。茲聲請人就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五、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至聲請人聲請就附表一編號三、四、九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一、二、五、

六、七、八、十、十一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顯有違誤,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 │
│            │                      │                      │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 │96年7 月2 日          │96年7月3日為警採尿時往│96年4 月8日           │
│            │                      │前回溯96時內之某時    │                      │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3554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96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907號   │96年度審訴字907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3月8日            │97年3月8日            │97年2月15日           │
├─┴────┼───────────┴───────────┼───────────┤
│備        註│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                      │
│            │第90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
┌──────┬───────────┬───────────┬───────────┐
│編        號│          四          │          五          │          六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徒刑1月15日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4 月8 日下午3時許 │96年6月13日           │96年6月14日凌晨0時許為│
│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                      │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
│            │內之某時              │                      │之某時                │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2028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028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          │96年11月30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
├─┴────┼───────────┴───────────┴───────────┤
│備        註│附表一編號三至六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69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1月確定。                                                          │
└──────┴───────────────────────────────────┘
┌──────┬───────────┬───────────┬───────────┐
│編        號│          七          │         八           │          九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11月20日          │96年12月13日          │93年5月11日起至94年5月│
│            │                      │                      │6日止                 │
├─┬────┼───────────┼───────────┼───────────┤
│偵│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6年度毒偵字第550 號  │97年度偵字第1396 號   │95年度偵字第6958、    │
│  │        │                      │                      │17221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51號     │97年度易字第501號     │95年度訴字第2833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4月9日            │97年3月31日           │97年4月15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651號     │97年度易字第501號     │95年度訴字第2833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5月5日            │97年5月6日            │97年5月12日           │
└─┴────┴───────────┴───────────┴───────────┘
┌──────┬───────────┬───────────┐
│編        號│          十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7月8日下午4時許, │96年7月8日下午4時許, │
│            │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
│偵│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7年度毒偵字第901號   │97年度毒偵字第901號   │
├─┼────┼───────────┼───────────┤
│最│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42號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8月4日            │97年8月4日            │
├─┼────┼───────────┼───────────┤
│確│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442號     │97年度訴字第442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9月15日           │97年9月15日           │
├─┴────┼───────────┴───────────┤
│備        註│附表一編號十、十一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
│            │第44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
附表二
┌──────┬───────────┬───────────┬───────────┐
│編        號│         甲           │          乙          │          丙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 │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 │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 │
│            │期徒刑3月)           │期徒刑2月)           │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5日          │95年10月26日          │96年1月10日           │
├─┬────┼───────────┼───────────┼───────────┤
│偵│機    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案    號│96年度偵字第345號     │96年度偵字第345號     │96年度偵字第4352號    │
├─┼────┼───────────┼───────────┼───────────┤
│最│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58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6年4月25日           │96年4月25日           │96年5月14日           │
├─┼────┼───────────┼───────────┼───────────┤
│確│法    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79號      │96年度易字第582號     │
│決├────┼───────────┼───────────┼───────────┤
│  │確定日期│96年5月21日           │96年5月21日           │96年6月11日           │
├─┴────┼───────────┴───────────┴───────────┤
│備        註│附表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5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
│            │徒刑8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2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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