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60號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因犯數罪,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77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二案送監接續執行中,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說明,聲請人所犯數罪,縱合於刑法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亦不得由聲請人自行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